多地要求工商业光伏自用超50%,超额上网不予结算

2025-05-20 15:39:42 太阳能发电网
 近期,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地方细则或征求意见稿密集发布。

针对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多地对其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以下简称“年自发自用电量比例”)提出要求,自用比例为30%—80%不等。对该模式下的项目超比例上网电量,部分地区提出限制光伏出力、不予接入、不予结算等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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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要求高比例自用

2025年1月17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提出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年自发自用电量比例。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在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可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

山西、辽宁、山东、广西、海南等省(区)提出,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一般工商业光伏,年自发自用电量比例应在50%以上。其中,山东提出,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上网电量全部参与电力现货市场。

部分地区对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的年自发自用电量比例提出分类要求。重庆提出,根据市内电力负荷分布确定不同上网电量比例,位于主城都市区22个区县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年自发自用电量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其余区县原则上不低于40%。在上一轮征求意见稿中,重庆提出的是按场地类型划分,即利用公共机构等建筑物及附属场地和工商业厂房等建筑物及附属场地建设的项目,年自发自用电量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和40%。宁夏提出,依托公共机构和工商业厂房建设的项目,年自发自用电量比例不低于30%和50%。

吉林对光伏余电上网比例逐年动态调整,2025年一般工商业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类项目的年度上网电量不超过全部发电量的20%。

江苏和广东提出,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年自发自用电量比例暂不作要求,贵州则提出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年自发自用电量比例。2024年,江苏的分布式光伏装机增量和总装机居全国第一和第二位,广东为第三和第七位,两省的年度全社会用电量居全国前列,分布式光伏消纳条件较好。

在用户侧开发分布式光伏的初衷是实现新能源就近就地消纳,《管理办法》的出台是对该本质要求的回归,各地因地制宜提出分布式光伏的自发自用比例,则是对该要求的具体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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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超额上网

多地也对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下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超额上网电量提出处置措施。

吉林明确,各地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电网企业根据负荷特性、接入条件及消纳情况等,对项目用电比例做好监测评估,对超比例电量不予接入。山西提出,年自发自用电量比例未达到要求时,调度机构可提前对项目采取限制出力等措施。广西提出,连续3年年自发自用电量比例低于50%的项目,转为全部自发自用模式。

辽宁和宁夏提出,对项目超比例上网电量不进行结算,且宁夏计划将连续2年低于年自发自用电量比例的项目上网模式转为全部自发自用。山东计划对超比例上网电量的结算部分,由电网企业按项目同年上网电量平均结算价格在次年扣除。

严格要求分布式光伏上网比例背后,是其装机快速增长和大规模上网给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电网供需平衡、配电网投资建设等造成了巨大的压力,预计多地的分布式光伏建设管理要求将加速落地。除了约束条件,对光伏自发自用的激励机制及虚拟电厂、储能电站等在缓解发电无序上网、供需时序错配等矛盾方面的作用和衍生的商业模式均值得关注。

表:部分地区分布式光伏管理细则





作者:洪嘉琳 来源:南方能源观察 责任编辑:jian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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