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号19日消息,日前,山西省能源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闫文泉(副厅级)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一案,经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朔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闫文泉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朔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
“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号19日消息,日前,山西省能源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闫文泉(副厅级)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一案,经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朔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闫文泉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朔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闫文泉利用担任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执行董事,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阳煤集团化工产业管理局局长,阳煤化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山西省能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业务承揽、款项结算、职务提拔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作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今年4月2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闫文泉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经查,闫文泉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借公务出国之机公款旅游,收受礼品礼金;违反组织原则,在职工录用和职务晋升调整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为谋取职务晋升给予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业务承揽、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闫文泉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有关规定,经山西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山西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闫文泉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高检网5月17日通报,朔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对闫文泉作出逮捕决定。
简历信息显示,闫文泉,男,汉族,1967年10月生,山西平定人,研究生学历,1988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9年7月参加工作。
历任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山西省能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作者: 来源: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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