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电力资源配置,深化电力负荷管理,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满足经济社会用电需求,依据《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发改运行规〔2017〕1690号)等有关要求,自治区能源局会同自治区工信厅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蒙西电网需求侧响应实施细则(1.0版)》,现印发施行。内蒙古自治区蒙西电网需求侧响应
实施细则(1.0 版)第一章 总 则 
为优化电力资源配置,深化电力负荷管理,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满足经济社会用电需求,依据《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发改运行规〔2017〕1690号)等有关要求,自治区能源局会同自治区工信厅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蒙西电网需求侧响应实施细则(1.0版)》,现印发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蒙西电网需求侧响应
实施细则(1.0 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电力资源配置,深化电力负荷管理,保障电
力安全稳定供应,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用电需求,依据《电力需
求侧管理办法(修订版)》(发改运行规〔2017〕1690 号)等
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公平、公正、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市场用户
均可以加入需求侧响应资源库。
第三条 需求侧响应方式为日前、日内削峰响应,针对需求
侧响应资源库内参与主体开展,应对蒙西电网峰时段电力供应
不足及主要断面过载风险。
第四条 按照“需求响应优先、有序用电保底”原则,实现需
求侧响应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二章 需求侧响应资源库用户条件
第五条 需求侧响应参与主体包括电力大用户、负荷聚合商
及虚拟电厂,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财务核算、信用良好、能
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二)具备独立采控计量条件;
(三)电力大用户工业客户向下调节能力不低于 1000 千
瓦、非工业客户向下调节能力不低于 400 千瓦,单次响应持续
时间不低于 1 小时;
(四)负荷聚合商总调节能力不低于 20 兆瓦,单日累计持
续响应时间不低于 2 小时;
(五)虚拟电厂要求总调节能力不低于 20 兆瓦,单日累计
持续响应时间不低于 2 小时;
(六)虚拟电厂应具备和需求侧响应平台进行数据交互的
技术支持系统,并满足系统接入的基本要求,功能包括负荷在
线监测、负荷优化调控、分布式能源协同控制、合同管理、执
行结果管理、系统管理等。
第六条 参与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签订和履行需求侧响应协议;
(二)管控和运营响应资源,确保安全可靠;
(三)按规定披露和提供需求侧响应信息;
(四)服从电力需求侧响应管理规定。
第七条 电网企业作为需求侧响应的具体实施部门,履行以
下职责:
(一)与参与主体签订需求侧响应协议,纳入响应资源 库;
(二)组织开展需求侧响应交易;
(三)开展信息披露、安全校核及运行监视控制;
(四)建设运维相关技术支持系统。
第三章 注册及管理
第八条 电力大用户在电网企业注册进入需求侧响应资源
库,注册信息包括:用电户号、用电户名、计量点号、结算户
名、电压等级、用电性质、最大调节容量、资源类型、资源所
属地区等。
第九条 负荷聚合商及虚拟电厂注册流程参考售电公司。
(一)注册信息包括:注册申请表、信用承诺书、企业基
本情况说明、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及身份
证明、营业执照、企业经营场所的房产证件或租赁协议、资产
证明、企业及从业人员资质情况及证明、在该地区内零售市场
代理关系、响应单元代理关系或资产从属关系、响应单元的实
际控制关系信息等。
(二)负荷聚合商及虚拟电厂与代理的响应单元应按照需
求侧响应代理合同模板签订合约。
第十条 参与主体注册与变更。
(一)2022 年 8 月 30 日前,电网企业在需求侧管理平台组 织开展首次集中注册。
(二)首次集中注册后,符合条件的用户每月 15 日前均可
向电网企业提交注册申请,经审核后次月生效。
(三)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与主体每月 15 日前向电网
企业申请注册信息变更,重大变更信息经审核后次月生效。
第十一条 需求侧响应评价。
(一)电网企业定期对参与主体响应能力进行评价,并通
过需求侧响应平台以公开信息披露;
(二)评价指标包括响应资源参与率、交易活跃度、执行
率、最大响应量等。 第四章 日前需求侧响应执行
第十二条 启动条件。
(一)预计运行日蒙西电网存在电力供应不足风险;
(二)预计运行日呼包、呼丰等主要断面存在过载风险;
(三)其它系统安全需要。
第十三条 发布邀约。
(一)发布时间。邀约日(D-1 日)12:00 前,需求侧响应
平台向资源库内参与主体发布运行日(D 日)日前响应邀约信
息;
(二)发布内容。根据运行日电力缺口预测值确定需求容
量、需求时段(以 1 小时作为起止时间)、需求地区(按行政 区划)等。
第十四条 响应申报。
(一)申报时间。邀约日 15:00 前,电网企业组织资源库
内参与主体以响应单元为单位提交申报信息;
(二)申报内容。参与主体在每个连续需求时段仅提交一
份申报信息。申报信息包括:
1.响应容量。响应单元对应响应资源的可响应容量之和,
单位为 MW。
2.响应时长。响应单元最大/最小可连续响应的时长,单位
为 h。
第十五条 响应确定。
(一)响应确定时间。邀约日 17:00 前确定响应结果;
(二)响应确定模式。按照“容量优先、时间优先”原则,
先按容量大小排序;容量相同时,再按申报时间次序排序。
第十六条 结果发布。
邀约日 17:30 前,电网企业向参与主
体发布日前响应结果。公有信息包括各时段总响应容量、响应
时段等;私有信息包括各主体的响应容量和响应时段等。
第十七条 响应取消或调减。
若因天气原因、新能源预测等
供需边界改变,预计运行日电力供应满足需求、缺口风险可
控,电网企业在需求侧响应前 4 小时取消或调减日前响应结
果,并向参与主体发布通知。
第五章 日内需求侧响应执行
第十八条 启动条件。
(一)预计日前需求侧响应不足;
(二)其它系统安全需要。
第十九条 发布邀约。
(一)发布时间。运行日(D 日)峰时段前 4 小时,需求
侧响应平台向资源库内参与主体发布运行日日内响应邀约信
息;
(二)发布内容。根据运行日电力缺口预测值确定需求容
量、需求时段(以 1 小时作为起止时间)、需求地区(按行政
区划)等。
第二十条 响应申报。
(一)申报时间。邀约发布 1 小时内,电网企业组织资源
库内参与主体以响应单元为单位提交申报信息;
(二)申报内容。参与主体在每个连续需求时段仅提交一
份申报信息。申报信息包括:
1.响应容量。响应单元对应响应资源的可响应容量之和,
单位为 MW。
2.响应时长。响应单元最大/最小可连续响应的时长,单位
为 h。
第二十一条 响应确定。
(一)响应确定时间。申报完成 0.5 小时内,确定响应结 果;
(二)响应确定模式。按照“容量优先、时间优先”原则,
先按容量大小排序;容量相同时,再按申报时间次序排序。
第二十二条 结果发布。
电网企业向参与主体发布日内响应
结果。公有信息包括各时段总响应容量、响应时段等;私有信
息包括各主体的响应容量和响应时段等。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三条 参与主体可通过需求侧响应在电力现货市场中
获取收益,具体办法执行电力现货市场相关要求。
第二十四条 参与主体因参与需求侧响应导致中长期交易偏
差,偏差电量考核部分予以免除。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各自职
责,组织需求侧响应工作,电网企业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六条 电网公司按月开展需求侧响应效果评估,以负
荷基线与实际响应时段负荷曲线差值计算有效响应容量和电
量。参与主体违约惩戒措施如下:
(一)月内累计 2 次不参与应约,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
(二)年内累计 3 次不参与应约,取消其次年申报资格;
(三)同一响应资源不得重复参与需求侧响应,对于不正
当谋取利益的将进行约谈、暂停资格并回收其收益,回收收益 由当月参与响应的参与主体按照响应电量进行分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负责解
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作者: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责任编辑:jianp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