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能源能效领域专家库管理办法发布实施

2022-04-07 09:14:25 太阳能发电网
4月6日,浙江省能源局印发《浙江省能源能效领域专家库管理办法》,实行“统一条件、集中管理、 分级使用、资源共享、随机抽取”的原则,充分发挥节能专业人才的技术支撑和服务作用,完善对项目节能方案的技术论证和政策咨询机制,促进能源能效领域专家库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文件如下:浙江省能源能效领域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4月6日浙江省能源局印发《浙江省能源能效领域专家库管理办法》,实行“统一条件、集中管理、 分级使用、资源共享、随机抽取”的原则,充分发挥节能专业人才的技术支撑和服务作用,完善对项目节能方案的技术论证和政策咨询机制,促进能源能效领域专家库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文件如下:


浙江省能源能效领域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节能评估审查,节能政策法 规、标准制定,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机制推广等工作, 充分发挥节能专业人才的技术支撑和服务作用,完善对项目 节能方案的技术论证和政策咨询机制,促进能源能效领域专 家库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能源能效领域专家的资格 认定、入库以及在库专家出库、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能源能效领域专家,是指符合本办 法规定,以独立身份自愿参加本省各级节能主管部门组织实 施的节能监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节能审查事中 事后监管、节能量审核、用能权确权、节能业务培训、节能 政策法规和措施制定等工作的专家学者。

第四条 能源能效领域专家实行“统一条件、集中管理、 分级使用、资源共享、随机抽取”的原则管理。浙江省能源局 负责建立和管理全省能源能效领域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第二章 入库条件

第五条 申请入库者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 道德,作风正派、学风严谨、公正诚信、廉洁自律、责任心 强,严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

(二)自愿参加并接受节能主管部门及能源监察机构委 派的节能监察评审、咨询论证、授课培训等工作,并接受管 理与监督;

(三)年龄在 65 周岁(行业权威专家可适当放宽至 70 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精力能够胜任评审、咨询、验收 等工作;

(四)精通专业知识,熟悉节能领域和行业发展,了解 相关政策、标准和法律法规,原则上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 技术职称(节能工作经历 10 年以上可放宽至中级技术职称)。

第六条 申请工作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方式开展, 如实填写《能源能效领域专家申请推荐审批表》(见附表 1),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已退休的提供退 休证明)。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专家个人同意。

第七条 每年统一开展能源能效领域专家入库受理审 核工作,择优入库。

第八条 入库后,专家入选信息在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能源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和发布,接收社会监督

第三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在库专家主要职责:

(一)为节能政策法规标准制定、节能审查及事中事后 监管、节能量审核、用能权确权、节能业务培训等工作提供 意见、建议和方案;
(二)参加节能监察、评审、咨询、论证、验收、培训、 调研等工作。不能按时参加者,应提前两天履行请假手续;
(三)对节能领域重点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进行科 学论证及参与相关推广工作;
(四)参与节能领域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 在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出具专家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影响;

(二)获取与受委托事项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等材料 的工作条件;

(三)按有关规定获得相应劳务报酬;

(四)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在库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时参加委派任务并提供服务,对出具的专家意 见承担相应责任;

(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恪尽职守;

(三)遵守保密制度和规定,不得擅自对外透露工作内 容;

(四)不得利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便利条件, 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当利益,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五)遵守劳动安全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六)工作单位、职称等级、联系方式等主要个人信息 发生变更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报省节能主管部门;

(七)接到省节能主管部门发出的相关工作通知后,应 当及时回复、确认;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和实施

第十二条 在库专家参加委派工作时,遇到下列情形之 一,应当主动回避:

(一)工作上有受聘于工作对象的情形;
(二)与工作对象主要负责人属于近亲关系的情形;
(三)与工作对象有经济利益关系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由省节能主管部门委 托省能源监测中心负责。

第十四条 专家库在库专家可用于全省各项节能工作, 专家管理工作遵照国家相关规定。地方可在省级专家库基础 上建立设区市,县(市、区)专家库。

第十五条 专家库实行日常评价机制。通过使用单位评 价、专家互评及被监察、被评审单位效果评价等多种方式对 能源能效领域专家工作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年终综 合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 省节能主管部门每两年对在库专家履职情 况进行综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续聘主要条件。评价内容 主要包括: (一)专家受邀和参加相关工作情况,包括内容、方式、 时间和地点; (二)专家在工作中的表现,包括职业道德、专业水平、 对各项节能工作的评审和咨询能力、对节能政策和能源管理 体系的熟悉程度,有无违规行为及其他违纪违法不良记录等。

第十七条 专家库聘期一般为两年,到期前 30 日内, 本人应向省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续聘申请,填写《能源能效领 域专家续聘申请表》(见附表 2)。省节能主管部门委托浙 江省能源监测中心对专家续聘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本办法 第五条基本条件和续聘条件的,审核通过。未提出续聘申请 的,视为自动放弃能源能效领域专家资格。

第十八条 需在库专家开展工作时,根据工作性质、工 作任务、技术领域等,原则上从专家库中按条件随机抽取。 每次抽取专家数应为奇数,原则上不少于 5 人,可在抽取结 果中再选取活跃在科研和生产一线、熟悉业务的专家。

第十九条 专家使用坚持随机、轮换原则。按专家类别, 原则上每位专家每年参与各项能源能效领域专家工作累计 不超过 15 次。

第二十条 省级各项节能工作所需专家,原则上从专家 6 库中选取,需从专家库外选取的,应将所用专家补入专家库。

第二十一条 专家聘用所需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省 节能主管部门聘用专家开展工作时,由省节能主管部门负责 支付费用。

第二十二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对 符合条件的专家按规定及时补充入库。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取消能源能效领域专家资格,并调出专家库:
(一)无正当理由,两次承诺参加但没有参加相关工作 或中途退出相关工作; (
(二)工作期间私下接触利益相关人,或收受利益相关 人财务、接受利益相关人吃请或其他影响公正的行为;
(三)违反保密规定,损害国家、单位或个人利益;
(四)未按委托要求提供材料文档;
(五)工作严重失职,提供专家意见失实,或违反职业 道德,提供虚假专家意见;
(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能或不宜继续承担相关 工作;
(七)续聘条件不合格,不再胜任评审和咨询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因工作变动、本人身体状况或专业调整等 原因不再适宜承担专家工作的,应及时向省节能主管部门提 出书面报告,按规定调整出库。

第二十四条 自愿辞去专家库专家资格的,出库后 2 年 内不得申请入库。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专家技术水平,省节能主管部门不 定期组织能源能效领域专家进行节能法律知识及其他相关 知识的业务培训。能源能效领域专家应妥善安排好本职工作, 积极参加学习。

第五章 劳务报酬及奖励

第二十六条 能源能效领域专家劳务报酬包括劳务费、 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参照 浙江省财政厅规定的差旅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专家劳务费标准为每半天不超过 1000 元 /人,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不超过 2000 元/人。

第二十八条 对工作期间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按照有 关规定给予节能先进个人表彰奖励,并对其工作成就和先进 事迹加以宣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能源能效领域专家费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 来源:太阳能发电网 责任编辑:jian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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