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浙江能源监管办印发关于征求《浙江省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监管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了加强电力市场监管,规范市场运营机构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浙江省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监管指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3日。征求意见稿一共五章33条,全文如下:浙江省
6月3日,浙江能源监管办印发关于征求《浙江省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监管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了加强电力市场监管,规范市场运营机构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浙江省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监管指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3日。
征求意见稿一共五章33条,全文如下:
浙江省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监管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电力市场监管,规范市场 运营机构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证市场公平、规范、 高效运行,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 力监管条例》、《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 见》、《关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监管机构] 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以下 简称“浙江能源监管办”)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依法对浙江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实施监管。浙江省政府有关部 门根据职能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管理和服务浙江电力市场的运营机构监管。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调度机构和电 力交易机构(以下简称“调度机构”、“交易机构”)。本指引中电力交易机构指浙江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电力调度机 构为国网浙江电力调度控制中心。
第四条[市场运营机构主体责任]
市场运营机构依据相 应法律法规授权,按照国家电力体制改革相关政策文件、浙江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和市场交易规则等有关规 定,承担相应的市场运营和电力调度业务(以下统称市场运 营业务),并接受监管。 市场运营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第三方稽核]
浙江能源监管办可以根据需要, 聘请第三方对运营机构进行业务稽核。核定输配电价包含稽 核费用的,该费用在交易机构运营费用中列支。交易机构收 取交易费的,按规定列支稽核费用。过渡阶段可以按规定在 机组调试差额资金中或“两个细则”考核费用中列支。
第六条[投诉举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指引 的行为,有权通过拨打 12398 能源监管热线等方式向浙江能 源监管办投诉或举报,浙江能源监管办应当依法处理,并为 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 市场运营合规性监管
第七条[独立性监管]
监管机构对交易机构的独立性实 施监管。
(一)交易机构要按照政府批准的章程和规则组建,实 现独立规范运行,交易业务应与电网企业其他业务分开。交 易机构应体现多方代表性,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有权 部门规定的上限。
(二)交易机构修改公司章程应遵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定。修改后的章程报政府有权部门批准后实施,并报 送浙江能源监管办。
(三)交易机构重大资产的重组、转让等重大事项,应 报经政府有权部门同意,并报告浙江能源监管办。
(四)交易机构应具有与履行交易职责相适应的人、财、 物,日常管理运营不受市场主体干预。
(五)交易机构要构建保障交易公平的机制,促进市场 规范有序,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 12398 能源监管 热线信息。
第八条[交易机构经费收支情况]
交易机构应依法依规建 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开展外部财务审计,并披露 相关信息,接受浙江能源监管办监管。 交易机构需要收费的,应当建立健全收费公示制度,在 电力市场交易平台和交易机构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收 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
第九条[市场注册监管]
交易机构应当规范市场注册管 理,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为不符合市场注册条件的企业办理市场注册;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符合市场注册条件的企业提 交的注册业务申请;
(三)未按规定时限、流程办理市场注册业务;
(四)浙江能源监管办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注册动态监管]
交易机构应当建立市场注册动态管理机制,配合浙江能源监管办定期跟踪市场主体持续满 足注册条件情况。如有投诉举报或发现存在异常的情况,应 及时进行初步核实,并向浙江能源监管办报告有关情况。对 市场注册失信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规定向所有 市场成员公开。
第十一条[注册参数监管]
市场运营机构根据分工对市 场主体提交的注册参数进行监控。逐步建立健全监控分析的 算法或模型,通过分析交易行为和抽查试验等方式对注册参 数的真实、准确性作出初步判断,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向 浙江能源监管办报告。
第十二条[交易组织监管]
市场运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 市场规则组织各类交易,非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 未按规则规定的时间、程序组织交易;
(二) 未按规则要求进行安全校核;
(三) 未按规则要求形成交易结果;
(四) 未按规则要求执行交易结果;
(五) 未按规则要求出具结算依据;
(六) 未按规则要求披露信息;
(七) 浙江能源监管办认定的其他违反市场规则的情 形。
第十三条[交易合同审核监管]
交易机构应当规范有关 电力交易合同的管理,明确合同登记确认的有关条件、流程 和时限等,对市场主体合同进行完整性和合规性审核,包括 但不限于:
(一) 批发合同电量符合市场规则上限规定的情况;
(二) 批发合同形成过程符合交易公告的情况;
(三)对合同量价、关联交易等进行汇总,分析市场竞 争状况,对是否存在市场合谋交易、不正当竞争、滥用市场 支配地位等作出初步判断;
(四)每月统计市场主体合同签订情况,对于进入市场 后无故退出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等市场主体,应 予提醒、告知相关政策措施;
(五)是否按照示范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对未按示范合 同文本签订合同的市场主体予以提醒;
(六)是否按照结算依据开展合同结算、支付,是否存 在结算异常或结算争议;
(七)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审查发现相关异常或存在争议情况的,应当及时将相关 情况报告浙江能源监管办。
第十四条[安全校核监管]
调度机构应当按规定明确安 全校核的原则和方法,并通过交易平台向市场成员披露。每 次交易至少提前 24 小时,调度机构提供安全校核的参数和 边界条件等相关信息,由交易机构予以公布。安全校核不通过的,调度机构需出具书面解释,由交易机构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发电侧合同执行]
交易机构通过接入调度信 息系统数据等方式计算发电企业各类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 进度参考值(EMS 口径),并每日向发电企业披露;当发电计 划月度总体偏差较大时,应及时要求相关市场主体说明情况, 并向浙江能源监管办报告;因电力安全、可再生能源消纳、 电力供需形势出现较大变化等原因,导致中长期交易合同无 法有效执行、需要调整的,应当详细记录原因并向市场主体 说明。
第十六条[市场监控分析及报送]
交易机构以月度为周 期向浙江能源监管办报送电力交易相关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主体注册基本信息及变更情况,发电机组装 机容量,发电企业、售电公司股权结构情况;
(二)年度、季度、月度等中长期交易及现货交易成交 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各类交易品种的交易电量、成交电价、 最高最低价、安全校核、超限电量调整等情况;
(三)年度、季度、月度等中长期交易及现货交易结算 情况;
(四)市场主体履约及偏差电量情况;
(五)市场不平衡资金明细及收支情况;
(六)按授权临时干预市场运营情况;
(七)临时增加的事中或事后信息披露情况;
(八)辅助服务市场交易情况;
(九)市场异常分析及监控情况;
(十)信用保证以及市场主体失信行为情况;
(十一)浙江能源监管办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十七条[季度市场监控分析及报送]
市场运营机构以 季度为周期向浙江能源监管办报送市场运营监控报告,主动 听取和汇总各类市场主体反映的问题及意见建议、对市场运 营问题进行分析,并研提规则修改的意见建议等。
第十八条[拓扑数据监管]
调度机构应当建立拓扑数据 管理制度,规范电力市场出清计算的电网拓扑数据管理,包 括但不限于:
(一)明确各级调度机构电网拓扑数据管理的责任和义 务;
(二)明确调度管理对象(发电企业、输变电运维检修 企业、配电网运营企业、用电企业等)责任范围内相关设备 的拓扑数据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三)明确发输变电设施及其参数确认或变更的管理流 程、具体要求和时限等。
第十九条[检修调试日志记录监管]
调度机构应当规范 发输变电设施检修和调试管理,对以下情形进行记录:
(一)电力市场出清计算电网拓扑涉及的发输变电设施, 实际检修安排(包括计划检修和临时检修)与事前检修计划 不一致的;
(二)发电机组实际并网调试出力安排与事前调试计划 不一致的;
(三)其他需要记录备查的必要信息。
第二十条[调度运行记录监管]
调度机构应当根据国家 和行业有关电网运行管理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以及电力调 度规程要求,合理安排运行方式,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优 质、经济运行,对以下情形进行记录:
(一)日前系统负荷预测、母线负荷预测情况以及运行 日实际情况;
(二)日前运行正备用容量、负备用容量和调频容量需 求安排情况及有关分析;
(三)日前重要断面及预计阻塞断面情况及实际断面阻 塞情况;
(四)日前必开(停)机组(群)设置的结果和原因; (五)因事故等突发事件临时干预及处理情况,包括调 用机组调频、调峰及需要修改发电计划等;
(六)其他需要记录备查的必要信息。
第二十一条[调度运行信息分析及报送]
调度机构以月 度为周期向浙江能源监管办报送相关调度运行分析,包括但 不限于:
(一)月度发输变电设施检修计划安排和实际执行情况, 偏差原因分析;
(二)发输变电设施调试(启动)计划安排和实际执行 情况,偏差原因分析;
(三)发输变电设施分电压等级和设备类型强迫停运累 计条(台)次、占所在类型设施比重以及同比、环比情况;
(四)日统调负荷预测曲线最高点偏差情况和积分电量 偏差,日母线负荷预测总数及最高点负荷偏差分布情况; (五)市场机组总出力曲线最高点日前预测偏差情况和 积分电量偏差情况,市场机组发电调度计划执行情况、实际 执行较大偏差的情况及原因分析;
(六)日内受电计划曲线最高点预测偏差情况和积分电 量偏差情况;
(七)日前重要断面潮流重载情况及对应的实际最大潮 流,电网阻塞情况及对各阻塞区域市场价格的影响情况; (八)日前必开(停)机组设置统计分析情况;
(九)日前调度机构重新调整发电调度计划情况,日前 发电调度计划执行情况,运行日机组实际开机组合与日前开 机组合差异情况(含新启机或停机);
(十)事故等突发事件临时干预及处理情况;
(十一)“两个细则”考核情况;
(十二)辅助服务市场运行情况;
(十三)浙江能源监管办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二条[自律管理等情况报送]
承担市场管理委员 会秘书处职能的运营机构,定期向浙江能源监管办报送市场 管理委员会实施市场内部自律管理的有关工作情况。并按照 规定在市场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选举前,向浙江能源监管办 和省发改委(能源局)提交具备担任主任委员资格的人员(单 位)主要情况,担任主任委员意愿情况等。浙江能源监管办 和省发改委(能源局)负责提名市场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 市场管理委员会投票表决,同一主任委员不得连任超过 2 届 任期。
第二十三条[信息披露监管]
运营机构应当按照《电力 市场运营基本规则》、《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电力现货 市场信息披露办法(暂行)》等规则、规定、办法、细则要 求,按时全面准确披露信息。
运营机构应当健全对市场主体披露信息的监控、统计和 分析制度,定期开展统计和关联性分析,发现存在异常或者 各类披露信息存在不一致的,应予以记录并报告浙江能源监 管办。 浙江能源监管办或者经委托的第三方稽核机构根据工 作需要,可以定期、不定期登录运营机构有关信息系统,对 披露、报送和接入监管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等进行核查、核 实,运营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 技术支持系统监管
第二十四条[系统规范监管] 技术支持系统应当适应浙 江电力市场规则,满足市场平稳运营、市场监管等要求。调 度机构和交易机构按分工负责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的开 发、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
(一)技术支持系统开发建设应当符合《电力市场运营 系统现货交易功能指南(集中式)》、《电力市场运营系统现 货结算功能指南》等国家有关技术要求和功能规范;
(二)技术支持系统建设和运行应当严格遵守《网络安 全法》、《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有关规定,保证安全 可靠运行;
(三)技术支持系统应当通过独立第三方专家和专业机 构进行现货出清模型算法验证、系统功能评审和安全评估等;
(四)市场运营机构应当编制信息安全事故(事件)应 急处置预案,做好事前主动防御,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保障 技术支持系统连续稳定运行。
第二十五条[系统操作和交易日志记录监管]
市场运营 机构应当规范技术支持系统管理,确保系统操作有记录、可 回溯,包括但不限于:
(一)电力市场成员系统账户的开通、调整及注销等操 作均有记录,同一类型市场主体账户权限应当一致;
(二)技术支持系统应当保存用户所有操作日志,包括 但不限于系统用户所使用的内网 MAC 地址、网络 IP、IP 所 在地、操作时间、操作内容等;
(三)技术支持系统应当保存交易全过程日志,对交易 全过程可回溯和还原;
(四)技术支持系统日志保存时间应当满足《电力市场 运营系统现货交易功能指南(集中式)》、《电力市场运营系 统现货结算功能指南》要求。
第二十六条[技术支持系统运行情况报告]
市场运营机 构应当以年度为周期组织对技术支持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总 结和自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向浙江能源监管办报送。
第二十七条[监管信息接入监管] 市场运营机构应当根 据浙江能源监管办要求,将与监管相关的各类市场运营数据 和信息等接入电力市场监管系统。相关运营数据和信息原则 上采用加密传输,确保信息安全,不得被无关成员获取或使 用。 第四章 市场运营信息保密和从业回避监管 第二十八条[制度建设] 市场运营机构负责建立市场运 营信息保密和从业回避制度,明确内设部门的信息管理权限, 控制关键信息的知悉范围,定期组织相关制度的修订完善、 宣贯培训和排查、检查等。
第二十九条[信息保密管理]
市场运营机构信息保密管 理制度应明确信息的保密登记、敏感程度、知情人范围;加 强信息获取、传递和使用的登记管理,按照规定与知情人签 署保密协议,定期开展自查,形成书面自查报告。
第三十条[泄露内幕信息]
因泄露内幕信息对市场交易 结果产生较大影响、引起市场主体不当获利或利益受损的, 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必要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内幕信息,是指在市场交易活动中,涉及市场交易或者 可能导致市场交易结果发生变化的非公众或非公开信息。
运营机构从业人员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泄露电力交易内幕信息:
(一)市场运营机构从业人员在所在市场范围内从事电 力批发交易业务的市场主体兼任职务;
(二)市场运营机构从业人员未经所在单位书面授权获 取其岗位职责以外的电力市场交易内幕信息;
(三)市场运营机构从业人员擅自向市场利益相关方或 无关人员泄露内幕信息;
(四)市场运营机构关键岗位从业人员违反规定,脱敏 期内,在其所在市场范围内直接参与电力批发交易活动; (五)浙江能源监管办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关键岗位管理]
市场运营机构应当规范市 场运营内幕信息管理,动态掌握关键岗位人员变动情况,规 范董事、监事执业行为。市场运营业务关键岗位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运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二)交易机构从事市场注册管理、合同管理、交易组 织、交易结算和市场信息管理等市场交易核心业务的岗位和 人员;
(三)调度机构从事负荷预测、运行方式、检修安排(包 括计划与非计划)、电网调度和并网管理等电力调度核心业 务的岗位和人员;
(四)市场运营技术支持系统建设、运维人员;
(五)浙江能源监管办认定的因履行市场运营工作职能 获取电力市场交易内幕信息的其他岗位和人员。
第三十二条[从业回避]
市场运营机构从业人员在履行 职责时,本人及其亲属与市场主体利益相关的,从业人员应 回避。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指引由浙江能源监管办负责解释,自印 发之日起施行,并根据浙江电力市场发展需要适时进行修订。
作者: 来源:浙江监管办
责任编辑:jianp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