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

2020-04-10 09:40:43 太阳能发电网
从国家能源局官网获悉:今天(10日),国家能源局通过官网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公告表示:2017年以来,在原国务院法制办、司法部的指导下,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组织成立了专家组和工作专班对《中华

从国家能源局官网获悉:今天(10日),国家能源局通过官网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公告表示:2017年以来,在原国务院法制办、司法部的指导下,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组织成立了专家组和工作专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送审稿)》修改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健全完善能源治理体系、推进能源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能源高质量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送审稿)》修改稿进一步研究修改,形成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


一、制定《能源法》的必要性


能源是国民经济重要领域。新时代能源发展对推动社会生产生活方式变革,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具有重要的支撑和驱动作用。长期以来,能源基础性法律缺位。制定《能源法》,一是推进“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的迫切需要。面对能源发展的新形势新问题,党中央提出“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推进能源革命,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略(2016-2030年)》《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及14个能源专项规划已出台,我国能源发展改革的方向目标、顶层设计亟需在法律中明确,以保障能源发展方向和基本制度的稳定性。二是促进能源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能源领域正经历体制机制的深度调整,电力、石油天然气改革深入推进,体制改革文件及配套文件已印发,改革工作已在全国范围内基本铺开,亟待通过法律约束和制度安排,明确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建立统一的市场规则、规范公平的竞争秩序、明晰的法律关系,实现以安全高效、绿色智能、开发共享为特征的能源高质量发展。三是推进能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迫切需要。当前,有效竞争的能源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尚未完全形成;能源规划、政策、监管、标准等现代化治理手段的相互衔接未充分发挥;能源各品种协同互济、优化整合尚未完全实现,这些都需要能源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对能源结构、能源市场等综合性、全局性问题进行规制,为能源现代化治理提供法治保障。


二、拟设立的主要法律制度


征求意见稿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立足能源发展新形势新任务,坚持问题导向、重点突出,健全完善能源治理体系,助力能源高质量发展。


征求意见稿拟设立的法律制度主要有:一是通过战略、规划统筹指导能源开发利用活动,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发展;二是科学推进能源开发和能源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能源供应能力;三是以保障人民生活用能需要为导向,健全能源普遍服务机制;四是全面推进科技创新驱动,提升能源标准化水平,加快能源技术进步;五是支持能源体制机制改革,全面推进能源市场化;六是建立能源储备体系,加强应急能力建设,保障能源安全;七是依法加强对能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健全监管体系,推进能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起草过程


2017年以来,在原国务院法制办、司法部的指导下,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组织成立了专家组和工作专班深入研究、反复论证、多次沟通,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原国务院法制办《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送审稿)》修改稿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2020年5月9日前,以电子邮件的方式(yijian@nea.gov.cn),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能源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保障能源安全,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源效率,促进能源高质量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利用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其他法律对能源开发利用及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战略和体系〕


  能源开发利用应当与生态文明相适应,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遵循推动消费革命、供给革命、技术革命、体制革命和全方位加强国际合作的发展方向,实施节约优先、立足国内、绿色低碳和创新驱动的能源发展战略,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


第四条 〔结构优化〕


  国家调整和优化能源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安全高效发展核电,提高非化石能源比重,推动化石能源的清洁高效利用和低碳化发展。
第五条 〔科技创新〕


  国家制定能源技术经济政策,开展新技术路线的经济性评价,鼓励、支持能源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促进能源科学技术的自主创新和产业化。
第六条 〔安全储备和应急〕


  国家建立和完善能源安全储备制度,有效管控战略能源资源开发,完善能源运输战略通道建设和安全保护措施,完善能源预测预警与应急处置机制,增强能源保障和应急处置能力,保障能源安全。


第七条 〔安全生产〕


  能源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属地监管和部门监管责任,保障安全生产投入,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第八条 〔活动规范〕


  从事能源规划、勘查、设计、建设、生产、加工转换、储存、输送、交易、供应和使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改善能源开发利用条件,安全高效生产能源,科学合理使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九条 〔建设用地〕


  能源建设应当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需要征收、征用土地的,依法予以补偿、安置。


第十条 〔专业服务〕


  为能源开发利用提供专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提供专业技术、管理服务,并对服务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


  有关行业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能源技术、信息和培训等服务,并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十二条 〔普遍服务〕


  国家健全能源普遍服务机制,保障公民获得基本能源供应与服务。


第十三条 〔扶持农村能源〕


  国家按照统筹城乡、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和提升服务的原则,制定政策扶持农村能源发展,增加农村清洁优质能源供应,提高能源服务水平。


  国家支持农村能源资源开发,因地制宜推广利用可再生能源,改善农民炊事、取暖等用能条件,提高农村生产和生活用能效率,提高清洁能源在农村能源消费中的比重。


第十四条 〔能源市场化〕


  国家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机制,在竞争性领域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能源价格的机制,建立有效的能源监管体系。


  从事能源开发利用活动的投资、经营和管理主体应当公平竞争,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 〔供应保障〕


  国家支持能源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能源保障能力,保证能源稳定、可靠和有效供给,满足合理的能源消费需求。


第十六条 〔监督管理〕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全国能源开发利用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能源开发利用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能源开发利用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能源开发利用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标准化〕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部门应当积极制定先进能源标准,完善能源标准体系,提升能源标准化水平。


第十八条 〔节约能源〕


  国家采取法律、经济、行政和宣传教育等手段,保障能源资源节约和高效开发利用,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节能,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协同支持能源资源综合开发。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开发共生、伴生能源矿产资源。


  能源用户应当树立节能意识,节约使用能源。以财政性资金支付用能费用的用户应当成为节能示范用户;其他用户应当加强节能降耗。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与应对气候变化〕


  国家加强能源行业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建设。


  国家加强对能源行业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的监督。能源企业应当加强污染的源头管控和治理及环境风险防控,减少能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能源用户应当减少能源使用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和温室气体排放。

 
第二十条 〔国际合作〕


  国家坚持平等互利、合作共赢和协同保障的方针,全方位加强国际合作。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开和宣传教育〕


  国家建立健全能源领域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和程序。重大规划和能源项目应当做好公众沟通和公众参与工作。


第二章 能源战略和规划


第二十二条 〔能源战略的地位与内容〕


  国家能源战略是指导能源可持续发展、保障能源安全的总体方略,是制定能源规划、政策和措施的基本依据。


  国家能源战略根据基本国情、国防安全、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环境保护需要以及国内外能源发展趋势等制定。


  涉及重大项目布局安排的能源战略在制定过程中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论证,采用适当形式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国家能源战略应当规定国家能源发展的战略思想、战略目标、战略布局和战略重点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规划体系〕


  国家根据能源战略编制并实施能源规划,保障国家能源战略的实现。


  能源规划包括综合能源规划、分领域能源规划和区域能源规划等。分领域能源规划和区域能源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能源规划。区域能源规划与分领域能源规划应当相互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能源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第二十四条 〔全国综合能源规划的编制和内容〕


  全国综合能源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家能源战略编制,并与有关规划相衔接。


  全国综合能源规划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第二十五条 〔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的编制〕


  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全国综合能源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


第二十六条 〔区域能源规划的编制〕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能源资源禀赋情况、能源生产消费特点,编制相应的区域能源规划。区域能源规划应当符合全国综合能源规划,并与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相衔接。


  涉及全国布局、总量控制以及跨省输送的区域能源规划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布局和总量平衡后,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地方能源规划的编制〕


  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据全国综合能源规划编制省级能源规划。省级能源规划应当与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和相关区域能源规划相衔接。其中,省级综合能源规划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公众参与〕


  编制能源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能源规划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依照国务院批准的范围实施。


  能源规划应当及时公布,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九条 〔规划的监督检查〕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能源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规划的评估和修订〕


  能源规划编制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能源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根据需要或者评估结果对能源规划适时修订,报经原规划审批机关同意后实施。
 


 

 



作者: 来源:太阳能发电网 责任编辑:jian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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