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印发《省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通知》提出,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明确的消纳责任权重,对行政区域内承担消纳责任的各市场主体,明确最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并按责任权重进行考核。
《通知》表明,对未完成的市场主体进行督促落实,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同时鼓励具备条件的市场主体资源完成高于能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消纳责任权重。
此外,各承担消纳责任市场主体的售电/用电量中,农业用电和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所承担消纳的责任权重不同。
《通知》表示,消纳责任权重履行分为主要履行方式和补充履行方式。消纳量的计算包括通过市场购买、自发自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
原文如下:
来源:界面新闻、光伏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