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示范工程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2021-10-08 12:01:59 太阳能发电网
作者: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精神,着力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控制化石能源总量,提高利用效能,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加快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制订了《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示范工程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现正式印发。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管理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精神,着力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控制化石能源总量,提高利用效能,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加快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制订了《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示范工程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现正式印发。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明确,自治区工业园区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示范工程是基于园区用能水平和负荷特性配置一定规模的新能源项目,以改变传统供能方式、降低煤耗水平,激励园区 自备电厂参与调峰,在不占用公共电网的消纳空间且保证用能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新能源全额自发自用。工业园区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示范工程属于市场化并网类项目。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示范工程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积极响应国家“碳达峰”、“碳中 和”目标愿景,保障工业园区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示范工程 高质量建设,按照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着力构 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控制化石能源总量,提高利 用效能,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构建 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 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定义】自治区工业园区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示范工程是基于园区用能水平和负荷特性配置一定规模的新能源项目,以改变传统供能方式、降低煤耗水平,激励园区 自备电厂参与调峰,在不占用公共电网的消纳空间且保证用能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新能源全额自发自用。工业园区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示范工程属于市场化并网类项目。

 第三条 【责任范围】自治区能源局负责组织、指导、协 调和监管各项评估工作;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 内示范工程的项目申报、落实与监督。

第二章 实施内容 

第四条 【工业园区可再生替代项目】具有燃煤自备电厂 的园区,充分挖掘园区自备电厂灵活性调节能力和负荷侧响 应能力,因地制宜推动风电、光伏项目建设,鼓励集中式与 分布式并举,逐步实现园区用能清洁化。

 第五条 【零碳工业园区示范项目】鼓励具备新增负荷的 园区开展零碳工业园示范项目,以零碳用能为发展目标,率 先开展全清洁能源供电,提升园区整体能效。园区新增负荷 供电 100%由新能源电量构成,对于配套新能源所发电量不 能满足园区供电时,所购买电量需为可再生能源绿电,园区 应通过配置储能等措施,保证与园区负荷的匹配响应和高比 例自平衡。 第三章 申报要求 

第六条 【申报条件】

申报工业园区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工业园区应在《内蒙古自治区开发区审核公告目 录》(2021 版)内,园区内配套产业应确保在内蒙古自治区发 展改革委、工信厅、能源局印发的《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 能耗双控目标若干保障措施》(内发改环资字〔2021]209 号) 所规定的范畴。 

(二)申报工业园区可再生替代项目的园区应具备自备 电厂,其自备电厂应不在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等要求应予 关停或国家有关部门明确要求关停的范围;自备电厂的供电 煤耗、污染物排放、水耗等相关指标需达到国家及自治区相 关要求;若自备电厂所剩余的实际运行寿命少于配套建设新 能源的全寿命周期,自备电厂停运后应建设调峰能力相匹配 的其它调峰设施。园区已与自备电厂持有方签订合作协议。 

(三)含有自备电厂的园区不能申报零碳工业园区示范 项目。 

第七条 【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汇总表和材料清单,项目 实施方案文本,接入及消纳方案文本,其他证明材料(包括 限制性因素排查文件、与自备电厂签订的协议等)。 第八条 【项目要求】主要按照新能源配置规模、接入及 消纳方案、调峰措施、前期工作、技术方案等要素考虑。 

(一)具有燃煤自备电厂的园区,充分发挥调节作用, 进行高比例可再生能源用能替代,要求配套新能源装机规模 不高于园区内自备电厂调峰电量折算出的新能源装机(自备 电厂近 3 年平均利用小时数×调峰容量÷新能源平均发电小 时数(按照自治区东部、西部地区上一年的风电、光伏发电平 均利用小时数分别计算),且与自备燃煤火电厂调节后的最大 出力不得超出原自备燃煤火电运行的最大出力。优先实施园 区存量传统能源替代。 

(二) 要求新能源项目直接接入园区变电站,新能源所 发电量全部在园区内自发自用,不得向公共电网送电,不占 用电网消纳空间。自备电厂检修、用电企业减产和停产的情 况下,在征得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和电网相关部门同意并完 成相关手续后,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三) 园区应具备自备电厂、储能、可调节负荷等相关 调峰措施,充分挖掘负荷侧调节能力,对拟接入的新能源项 目具备自我调节能力。 

(四)申报园区需取得政府各部门出具的项目不占用林 地、生态红线情况等支持性文件。申报园区需与自备电厂企 业签订合作协议等。 

(五)对项目技术方案设计及配置、风光储荷耦合特性 分析等进行合格性审查。 

(六)鼓励具备新增负荷的园区开展零碳工业园示范项 目,除满足上述二、三、四、五条要求外,园区新增负荷供 电应 100%由新能源电量构成,对于配套新能源所发电量不 能满足园区供电时,所购买电量需为可再生能源绿电。零碳 工业园区示范项目需具备碳管理系统方案,用于监测工业园 区碳排放。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方案申报】

以园区作为申报主体编制实施方案, 经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后将实施方案申报材料以正式文 件报送自治区能源局(一式五份),申报材料必须加盖申报 方公章,且实施方案文本应由具备相应资信的工程咨询单位 (咨询等级为甲级,且具备三年以上相应业务实践能力)编 制。 每年 3 月份开展集中申报。各盟市应合理规划,根据工 业园区用能情况和实施方案成熟度,统筹考虑各年度工业园 区可再生能源替代规模及时序。

 第十条 【方案评估】

评估工作按照“严格规范、公平公 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对各盟市报送的工业园区可再生能 源替代实施方案,以逐项合格性审查的形式进行筛选,确保 评估工作科学合理、推进有序。自治区能源局统一组织、指 导、协调和监管各项评估工作,由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内蒙古电 力(集团)有限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等单位 及专业咨询机构组成评估工作专家组。评审全过程确保评估 结果客观公正,具体评估流程主要包括:确定评审专家、公 布评估原则、组织集中评估及意见汇总,提请自治区能源局 局长办公会和局党组会议审定后,由自治区能源局印发工业 园区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年度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方案实施】

由各盟市确定示范项目开发主体, 根据自治区能源局印发的实施方案核准、备案辖区内工业园 区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并组织工程实施。严格按照项目内 容进行项目建设,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建设内容。新能源配 套送出工程原则上由电网企业承建,确保送出工程与示范工 程建设进度相匹配。对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建设时序不匹 配的配套送出工程,允许由项目开发主体投资建设,后期在 适当时机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回购。 需进行自备电厂灵活性改造的项目,自备电厂机组调节 能力达到改造预期后允许配套建设的新能源并网接入;机组 灵活性改造未达到改造预期的,可并网容量按配套新能源装 机与自备电厂调节后的最大出力不得超出原自备电厂运行 的最大出力进行核算。各示范工程涉及的光伏发电应于次年 6 月底前全部并网;风电应于次年 12 月底前全部并网。

 第十二条 【方案验收】

项目建设完成后,相应盟市能源 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五章 保障措施与监督考核 第十三条 【组织纪律】评估及优选工作要求公平公正、 严格规范,各参与组织项目评估的人员要认真学习领会有关 文件精神,对所有园区及所在盟市一视同仁、公平对待。在 组织评审的各个环节,坚决做到政策严、操作严、纪律严、 执行严和要求严。全部参与评审人员全程封闭、接受监督, 同时签署廉政承诺和保密承诺。此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 监察制度要求,严格做好材料转交、使用、封存,评审、复 核等项目评估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保障措施】

各盟市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及相 关旗县政府在规划用地、项目核准、施工许可等前期手续上 要给予支持,协同加快推进审批服务工作,大力推动示范工 程建设。 第十五条【监督考核】相关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项 目建设和运行监测监管,监测评价项目情况,定期发布相关 数据和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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