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肇庆市促进产业绿色发展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提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市产业基础和比较优势,引导和支持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新型储能、新一代电子信息、绿色建材等产业发展。
绿色产业培育应当坚持群链一体化发展,推动产业链上下游协同配套,依托产业园区集聚发展,强化科技创新引领,促进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在绿色能源发展方面,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推广使用太阳能、生物质能、氢能、地热能等绿色能源,按照规定有序发展抽水蓄能、推广新型储能方式,优化能源结构。
在绿色电力方面,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电力系统,推进源网荷储一体化、虚拟电厂、微电网建设,提升电力系统安全运行与综合调节能力。合理布局新型储能项目,推动储能设施参与调峰、调频等电力辅助服务。支持工业企业、产业园区建设多能互补智慧能源系统,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优化并网程序、优化服务,将符合规划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太阳能等绿色能源发电项目及时接入电网。支持市场主体依法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分布式发电就近交易等,促进绿色电力消纳。
鼓励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等新能源发电项目通过专用线路向电力用户直接供给绿色电力,推动新能源就近就地消纳,满足企业绿色用能需求。绿电直连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落实源荷匹配要求,合理配置储能设施,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鼓励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依托多用户绿电直连模式,由园区管理机构或者第三方机构作为项目主责单位,统筹建设直连线路和变电设施,向园区内多个企业提供绿色电力,降低企业绿电获取成本。多用户绿电直连项目应当建立统一的电力供应和内部运行管理机制,明确各方责任。
意见稿内容如下:
肇庆市促进产业绿色发展条例
(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促进本市产业绿色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基本原则】 本市坚持生态优先、节约集约、创新驱动、统筹协调的原则推动产业绿色发展,建立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的共治机制,推动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和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产业绿色发展工作的领导,在本地区生态环境承载能力范围内,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建立健全政策措施、统筹资源配置,保障资金投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产业绿色发展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林业等主管部门和税务、海关部门按职责做好促进产业绿色发展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协助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所辖区域内促进产业绿色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行业导向】 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产业绿色发展的创新研究、标准制定、技术推广、合作交流,定期收集行业技术难点、创新需求与技术成果,组织产业链上下游资源共享、产学研精准对接,为经营主体提供信息咨询、业务培训、技术指导等方面的服务。
第五条【社会参与】 本市机关和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公共机构应当率先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绿色采购,使用绿色低碳产品,发挥绿色低碳转型示范引领作用。
企业应当加大绿色技术和产品的创新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生产经营活动数字化和绿色化,减少能源资源消耗、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水平,依法落实绿色发展要求,承担绿色发展相关社会责任。
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绿色低碳意识,减少资源消耗和废弃物产生,自觉履行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绿色低碳产品和服务,探索建立个人碳账户等绿色消费激励机制。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产业绿色发展公益宣传,推广普及绿色发展理念。
第六条【粤港澳大湾区合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其他城市在绿色低碳领域的协同联动,在科技创新、产业协作、规则衔接、标准互认、生态环境保护、场景落地等方面深化合作,推动更高质量的区域绿色协调发展。
第二章 基本管理制度
第七条【规划与产业布局】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省产业政策,结合本市区位优势、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将产业绿色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相协调,明确发展目标、重点产业、空间布局等内容,形成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绿色低碳产业格局。
第八条【能耗双控】 新建、改建、扩建产业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落实能源消耗、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污染物排放等要求,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碳排放评价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科学技术支持】 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健全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绿色技术创新机制,支持绿色技术领域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等创新载体建设,推动绿色技术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融合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产业绿色发展关键核心技术需求攻关制度,面向企业征集产业绿色发展领域的关键技术需求,经论证遴选后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榜单,组织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等承担攻关任务,推动关键核心技术突破。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引导企业利用国家、省技术转移平台和线上资源,获取绿色技术成果信息,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技术对接,促进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专利成果向企业转移转化。
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依托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其他城市绿色技术合作与交流,促进绿色技术创新协同。
第十条【标准引导】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绿色标准在绿色制造培育、绿色产品认证、绿色金融支持、财政奖补等政策中的应用。
市、县(市、区)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引导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绿色产品认证和碳标识认证,对取得认证的产品按照规定使用相应标识。
鼓励行业组织、企业、科研机构等制定促进产业绿色发展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等,并参与制定国内和国际绿色低碳相关标准和规则。
本市应当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其他城市在绿色低碳领域的标准协同,推动区域绿色标准互认、检测结果互认,促进绿色产品和服务在粤港澳大湾区范围内自由流通,降低企业成本。
第十一条【环境信息共享】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和统计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产业绿色发展数据共享机制,推动能耗、碳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资源利用效率等数据归集共享和分析应用,为本级政府政策制定、成效评估等提供数据支撑。
第十二条【工业园区绿色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工业园区基础设施绿色升级改造,建立健全园区用能和碳排放制度,统筹规划园区及企业空间布局,促进废弃物综合利用、能量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逐步提升园区绿电使用比例。
支持园区引入外部人才、技术和专业机构,服务企业节能降碳改造、碳排放核算管理、产品碳足迹认证等。
鼓励支持零碳园区建设,推进产业园区绿色低碳发展。
第十三条【绿色制造体系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财政等主管部门统筹推进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等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制定绿色制造企业梯度培育政策,明确各梯度的培育目标、认定标准、扶持措施和动态管理机制,引导企业阶梯式提升绿色生产水平。
鼓励支持企业申报绿色工厂、零碳工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认定为省级以上绿色工厂、零碳工厂的企业依法给予支持。
作者: 来源:肇庆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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