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上网电量需全部参与电力市场

2026-08-05 11:11:57 太阳能发电网
8月3日,浙江省能源局、浙江能监办联合印发《浙江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细则》明确,对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包括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和大型工商业分布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自用电量比例不作要求,但上网电量部分原则上要求全部参与电力市场。

根据《细则》,利用农业种植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林业种植培育设施、渔业养殖设施等设施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交流侧装机容量在6兆瓦及以上的归于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纳入集中式光伏项目建设计划后实施;交流侧装机容量低于6兆瓦的按照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管理。

对于在各类道路上方或边坡上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若项目建设在建筑物以及与该建筑物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道路上或道路边坡上,按照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其他情况按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

《细则》要求,各地不得以特许经营权、排他性租赁协议、区域垄断合作等任何方式控制屋顶等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资源,不得限制各类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平等参与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不得将强制配套产业、强制投资关联项目、违规收取项目保证金、要求设立本地分公司等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

另外,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的电力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时,可申请将项目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由项目投资主体向原备案机关发起项目变更备案申请,经地方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网企业审核用户负荷变化、发电利用率等情况后,逐级上报申请纳入集中式光伏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实施,由原备案机关完成备案变更,项目投资主体向电网企业重新提交并网意向书,电网企业负责做好后续接网工作。




作者: 来源:浙江能监办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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