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浙江省宁波市住建局、宁波市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简化优化新建建筑屋顶分布式光伏工程备案资料的通知》提出,对新建建筑在建设过程中已取得土地证和施工许可证,尚未取得房产证的,当新建建筑光伏系统由第三方投资建设需在“浙江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备案,可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据实出具房屋物权证明,也可由土地证、宅基地证或施工许可证代替,作为发电地址权属证明材料。
通知要求,各级供电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为新建建筑屋顶配建的分布式光伏并网提供便利,鼓励积极探索通过承诺书等容缺式办理,在接入电网时补充提交相关权属证明要求,方便建设主体并网,尽快发挥发电效益。
通知主要那我i人如下如下:
一、对新建建筑在建设过程中已取得土地证和施工许可证,尚未取得房产证的,当新建建筑光伏系统由第三方投资建设需在“浙江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备案,可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据实出具房屋物权证明,也可由土地证、宅基地证或施工许可证代替,作为发电地址权属证明材料。
二、设计单位或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做好提前介入、主动服务。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不得将备案证明作为审图的要件,设计单位开展专项设计时,应当按照《宁波市建筑光伏系统建设技术细则》(甬DX/JS 030-2024)等标准和技术细则作好设计工作,确保应装尽装。
三、各级供电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为新建建筑屋顶配建的分布式光伏并网提供便利,鼓励积极探索通过承诺书等容缺式办理,在接入电网时补充提交相关权属证明要求,方便建设主体并网,尽快发挥发电效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通知印发之前已经建成的建筑屋顶分布式光伏尚未备案或并网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作者: 来源:宁波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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