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发布关于做好2026年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中长期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本方案自2026年交易组织实施起开始执行。
一、交易规模
预计2026年蒙西电网区内电力市场交易电量规模2850亿千瓦时,居民、农业用电260亿千瓦时。
二、经营主体
发电企业:符合电力市场入市条件的蒙西电网现役燃煤机组、风电(包括分散式风电)、光伏(包括分布式、扶贫项目)及光热等发电项目,可按要求直接参与市场。分散式、分布式、扶贫、光热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印发前投产的不享受可再生能源补贴新能源项目可分项目类型参与市场交易,参与中长期交易时按照不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新能源发电项目(以下简称无补贴新能源项目)执行。满足电网调度与计量条件的地调公用燃煤机组可直接参与交易。根据市场运行情况,推动抽水蓄能电站参与市场、逐步试点推动常规水电、生物质、燃气等电源类型参与市场。交易机构根据新能源核准(备案)、价格批复等文件,对平价(低价)、特许权、领跑者等项目进行认定,并经交易平台向全市场公布后执行。
鼓励符合条件的燃煤自备机组申请参与市场,参与交易类别参照公用燃煤机组相关要求。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事件或企业经营等原因停止发电的企业,可在交易平台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申请暂停交易,且暂停时间不少于3个月。超过3个自然月未发电企业且符合注销条件的发电企业应及时在交易平台办理注销手续。运营机构及时做好监测及风险提醒,做好该类发电企业暂停及注销手续。
电力用户:加快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面参与市场,逐步缩小电网代理购电规模,除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之外,10千伏及以上全部工商业用户(含限制类)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进一步细化电力用户市场交易单元,若同一用户涵盖多个产品(行业)需要分别参与市场交易,须提交行业分类并明确不同行业电量的计量方式,鼓励按照用电企业所属行业开展计量改造;因新增产能、主体变更等原因造成交易单元调整的,须向电网企业、交易机构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后办理。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事件或企业经营等原因停止用电的企业,可在交易平台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申请暂停交易,且暂停时间不少于3个月,超过3个自然月未用电且符合注销条件的电力用户可在交易平台办理注销手续。运营机构应做好电力用户用电情况的风险提醒,积极协助相关电力用户开展暂停交易及市场注销等工作。
售电公司:电力交易机构应加强售电市场运营管理,优化售电代理服务费收取模式,取消承诺价格+价差返还、按价格比例分摊模式,新增固定度电服务费、基准服务费+浮动服务费模式。参与2026年度交易的售电公司,应以年为周期,按照调整后的服务费收取模式与用电企业建立售电代理关系,并根据年度交易电量规模,在交易开展前向电力交易机构足额缴纳履约保函或履约保险。电力交易机构应加强信息核验、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履约保函和履约保险管理,防范售电市场运行风险。
新型经营主体:具备电力、电量调节能力且具有新技术特征、新运营模式的配电环节各类资源,分为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和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其中,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储能等;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和智能微电网。
三、区内电力交易
(一)交易安排
2026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包括多年期交易、年度交易、月度交易和月内交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市场化电力用户2026年的年度(含多年期交易年度分解)、月度中长期合同签约电量应不低于本年度预计用网电量的80%,燃煤发电企业中长期合同签约电量不低于同类型机组年度预计上网电量的80%,新能源场站中长期合同签约电量不低于本年度预计上网电量或本年度申报发电能力(二者取较大值)的80%。电力交易机构应做好动态监测,对签订率不满足要求的电力用户、燃煤发电企业、新能源场站及时给予提醒。
1.多年期交易
多年期交易按照协商、挂牌模式开展。其中,参与多年期协商交易的双方应按照电力交易机构公布的统一范本签订多年期绿电购电协议,提交电力交易机构备案后生效;多年期挂牌交易采用用户侧单边挂牌模式开展,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在挂牌时段内提交多年期要约,新能源发电企业摘牌视为接受该要约,摘牌完成即为达成多年期交易合同。
多年期交易应按年度分解执行,纳入年度交易管理范畴。在多年期协议中约定分月或分时电量模式的,应在多年期交易年度分解过程中协商确定本年度电力曲线(全年每日96点)及价格曲线。未在规定时间内形成电力曲线及价格曲线的,暂停执行本年度多年期协议,并暂停合约相关方当年各类中长期交易参与资格。
经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多年期交易电量、曲线和价格可以按年度进行调整。完成年度分解的多年期交易电量,经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可按月对电力曲线及价格进行调整。
2.年度交易
全部电力用户及发电企业均可参与2026年度交易。按集中竞价交易、挂牌交易、撮合交易的顺序组织。
(1)年度集中竞价交易
全部电力用户及补贴新能源项目可参与年度集中竞价交易,采用用户侧单边竞价、边际出清模式开展,交易标的物为每月96点电力。发电侧应申报本年度各月参与交易电量,交易机构按照近三年各月市场化风电、光伏平均上网电力曲线对发电侧申报电量进行分解,形成每月96点曲线并在技术支持系统进行公布;电力用户应申报本年度各月参与交易电量及综合价格(电能量价格与绿电环境价值之和),电力交易机构按照近三年各月市场化电力用户平均用网电力曲线对用户侧申报电量进行分解,形成每月96点电力曲线并在技术支持系统进行公布。
交易出清过程中,将发电侧中标电量按照东部、西部用户全部中标电量比例进行拆分,按照申报时间顺序分别与中标的东部、西部用户形成一一匹配关系。交易出清后,各月出清电力按照均分方式拆分至各日;环境价值按照2026年度挂牌交易、多年期交易本年度分解中绿电平均环境价值执行,电能量价格按照综合价格减去环境价值执行。
(2)年度挂牌交易
全部电力用户及燃煤发电企业、无补贴新能源项目可参与年度挂牌交易,采用发电侧单边挂牌、用户侧摘牌模式开展,分两场次组织,交易标的物分别为全年或分月电量(全年或分月直线)、分月四小时电量(全月每日四小时直线)。用户侧参与标的物为全年或分月电量挂牌交易电量不应超过上一年度用网电量的45%,2025年6月后(不含)入市参与交易的电力用户,可选择按不超过自身运行变压器容量与用户侧平均负荷率折算电量的45%执行。发电侧参与标的物为全年或分月电量挂牌交易电量不应超过上一年度上网电量的60%,2025年6月后(不含)入市参与交易的发电企业,可选择按不超过自身并网装机容量与同类型发电机组(场站)平均负荷率折算电量的60%执行。各场次中,优先开展集中挂牌交易,集中挂牌结束后开展连续挂牌交易。
发电侧应申报电量及分时电能量价格,进行绿电电量挂牌的,还应单独申报环境价值。
交易出清后,按照中标电量及标的物时段均分生成等负荷电力曲线(直线)。
(3)年度撮合交易
在年度挂牌交易中未满足成交意愿的经营主体,可继续参与年度撮合交易。年度撮合交易采用集中撮合+滚动撮合模式组织,交易标的物为分月96点电力,发电侧作为卖出方、用电侧作为买入方。集中撮合阶段,双方同时申报每月各点电力及分时综合价格(新能源发电申报价格不低于年度挂牌交易、多年期交易本年度分解平均绿电环境价值),按照综合价格、申报时间进行排序,边际出清;滚动撮合阶段,双方同时申报每月各点电力及分时综合价格,依次按照综合价格、申报时间为优先级进行高低匹配出清,各匹配对出清价格按照双方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向下保留1位小数执行。
交易出清后,各月出清电力按照均分方式拆分至各日;绿电电量环境价值按照年度挂牌交易、多年期交易2026年度分解平均绿电环境价值执行,电能量价格按照综合价格减去环境价值执行。
(4)签约要求
电力用户年度交易电量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用网电量的60%;燃煤发电企业年度中长期合同签约电量应不低于上一年度上网电量的60%;新能源场站年度中长期合同签约电量应不低于上一年度上网电量或本年度申报发电能力(二者扣减机制电量后取较大值)的60%。售电公司根据代理用户的整体用电情况按照上述要求签订年度中长期合同。电力交易机构应做好交易结果校核工作,对于年度签约比例过高的经营主体签约电量进行核减。
如遇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所涉及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已经签订的年度交易合同需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进行调整。年度交易合同无法履行的,经成交双方同意可开展剩余合同电量回购交易,回购费用(额外支付给对方的费用)由发起方承担。
3.月度交易
全部电力用户及发电企业均可参与2026年各月月度交易。按集中竞价交易、挂牌交易、撮合交易的顺序组织。
(1)月度集中竞价交易
全部电力用户及补贴新能源项目可参与月度集中竞价交易,采用用户侧单边竞价、边际出清模式开展,交易标的物为每日96点电力。发电侧应申报本月各日参与交易电量,电力用户应申报本月各日参与交易电量及综合价格。电力交易机构按照年度交易过程中公布对应月份发电、用电平均曲线,扣减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已成交电力曲线形成竞价申报曲线并向对应主体进行展示。
交易出清过程中,将发电侧中标电量按照东部、西部用户全部中标电量比例进行拆分,按照申报时间顺序分别与中标的东部、西部用户形成一一匹配关系。交易出清后,环境价值按照当月月度挂牌交易中绿电平均环境价值执行,电能量价格按照综合价格减去环境价值执行。
(2)月度挂牌交易
全部电力用户、燃煤发电企业和无补贴新能源项目可参与月度挂牌交易,采用发电侧单边挂牌、用户侧摘牌模式开展,交易标的物为全月四小时电量或分日四小时电量(全月或分日四小时直线),2026年年内并网且未参与2026年度交易的发电机组(场站)可按全月或分日电量(全月或分日直线)进行挂牌,按全月或分日挂牌电量不超过同类型发电机组2025年平均上网小时数与自身装机容量乘积的60%。优先开展集中挂牌交易,集中挂牌结束后开展连续挂牌交易。
发电侧应申报电量及分时电能量价格。其中,进行绿电电量挂牌的,还应单独申报环境价值。
(3)月度撮合交易
在月度挂牌交易中未满足成交意愿的经营主体,可继续参与月度撮合交易。月度撮合交易采用集中撮合+滚动撮合模式组织,交易标的物为当月每日96点电力,发电侧作为卖出方、用电侧作为买入方。集中撮合阶段,双方同时申报每日各点电力及分时综合价格(新能源发电申报价格不低于月度挂牌交易平均绿电环境价值),按照综合价格、申报时间进行排序,边际出清;滚动撮合阶段,双方同时申报每日各点电力及分时综合价格,依次按照综合价格、申报时间为优先级进行高低匹配出清,各匹配对出清价格按照双方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向下保留1位小数执行。
交易出清后,绿电电量环境价值按照当月月度挂牌交易平均绿电环境价值执行,电能量价格按照综合价格减去环境价值执行。
(4)签约要求
电力用户月度净合约电量上限(含年度交易当月分解、月度交易、月内交易及合同转让、回购等全部合约电量,下同),以电力用户上年度至本年度最大月度结算电量为基准,不超过基准电量的105%。连续2个月月度中长期签约率超出150%或近6个月内有3个月中长期签约率超出150%的,基准电量调整为近2个月平均用网电量,触发上述条款后连续2个月签约率低于105%的,可恢复基准电量执行模式。
电力用户确有增产需求的,可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超额申请,经电力交易机构审核后生效。超额申请电量应符合实际生产需求,触发签约率过高限制条款的,申请调增电量不应超过近30日(以技术支持系统采集电量为准)最大日用网电量与当月天数的乘积。提交超额申请的电力用户在当月月内用户侧合同转让交易中,不可转让出电量。
燃煤发电机组月度净合约电量上限,根据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的燃煤发电机组月度检修计划确定。月度交易电量约束无法满足发电机组最低签约比例要求的,月度签约电量上限按照机组最低签约比例要求执行。
4.月内交易
月内交易分为集中竞价交易、融合交易、发电侧合同置换交易和合同回购交易。
(1)全部电力用户及补贴新能源项目可参与月内集中竞价交易,月内集中竞价交易按工作日连续开展,采用用户侧单边竞价、边际出清模式。月内集中竞价交易分三阶段开展,交易标的物分别为D+1日至10日、D+1日至20日、D+1日至月底每日96点电力。
(2)全部电力用户、燃煤发电企业和无补贴新能源项目可参与月内融合交易,月内融合交易按工作日连续开展,按照集中撮合+滚动撮合模式组织。月内融合交易分三阶段开展,交易标的物周期分别为D+1日至10日、D+1日至20日、D+1日至月底。标的物按照时段分别设置,其中,D+1日至D+4日交易标的物为每日96点电力;D+5至本阶段末标的物为每日四小时电量。
月内融合交易兼具月内增量交易及用户侧合同电量转让(合同置换)职能,用户可作为卖出方(置换)和买入方(增量或置换),燃煤发电和无补贴新能源项目仅作为卖出方(增量)。开市时段内,发电侧申报增量卖出电量、综合价格(新能源发电申报价格不低于月度挂牌交易平均绿电环境价值);用户侧申报置换卖出电量、置换价格(通过选择原始合约确定原始合约电能量价格及环境价值)或申报买入电量、等效价格(综合价格+置换价格)。集中撮合阶段,买卖双方按照等效价格进行排序,按照等效价格优先、等效价格相同时绿电优先、以上均相同时时间优先原则进行匹配,边际出清;滚动撮合阶段,按照买卖双方等效价格优先、等效价格相同时绿电优先、以上均相同时时间优先原则进行匹配,完成匹配的,增量交易撮合价格按照匹配双方等效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向下保留1位小数执行,环境价值按月度挂牌交易平均绿电环境价值执行、电能量价格为等效价格扣减环境价值执行;置换交易撮合价格按照匹配双方等效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向下保留1位小数执行,电能量价格、环境价值均按置换原始合同执行,置换价格按照撮合价格扣减电能量价格及环境价值执行。
同一交易场次的同一时段,电力用户不可同时买入和卖出电量,多年期交易电量不可卖出。电网企业可作为卖出方,将网对网外送、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不能执行的合同电量进行卖出,不得收取置换费用,撮合价格按照原始合同价格执行。优先成交电量仅可在具有相同优先成交资格的电力用户间转让。
(3)全部发电企业可参与月内发电侧合同置换交易,月内发电侧合同置换交易按工作日连续开展,按照集中撮合+滚动撮合模式组织,分三阶段开展,交易标的物周期分别为D+1日至10日、D+1日至20日、D+1日至月底。标的物按照时段分别设置,其中,D+1日至D+4日交易标的物为每日96点电力;D+5至本阶段末标的物为每日四小时电量。
发电侧合同置换根据发电企业类型,按照燃煤发电企业、补贴新能源项目、无补贴新能源项目分别组织开展。开市时段内,卖出(置换出)方申报卖出电量、置换价格(通过选择原始合约确定原始合约电能量价格及环境价值),买入(置换入)方申报买入电量、等效价格(电能量价格+环境价值+置换价格),撮合模式参照月内融合交易。
燃煤发电侧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原则上由大容量、高参数、环保机组替代低效、高污染火电机组及关停发电机组发电。同一交易场次的同一时段,发电企业不可同时买入和卖出电量,多年期交易电量不可卖出。
鼓励燃煤发电机组加强设备治理,减少非计划停运次数和时间。发生非计划停运后,燃煤发电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应及时向电力交易机构通报非计划停运情况,电力交易机构根据机组非计划停运情况开展机组非计划停运期间合同置换交易。
燃煤发电机组非计划停运期间仅可对D+1日中长期合约进行卖出(遇有节假日、公休日的可延长至下一工作日),可置换电量占原始合约电量比例上限随非计划停运时间增加逐步降低。具体为:
(4)月内合同回购交易以10日为周期开展,参照年度合同回购方式进行组织,分别可对每月1日至月底、11日至月底、21日至月底的年度(月分解)、月度中长期合约曲线进行回购,回购电量不超过回购标的对应的原始合同电量。回购费用(额外支付给对方的费用)由发起方承担。燃煤发电机组非计划停运期间不可参与合同回购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