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印发自贸港零碳园区建设方案

2025-12-22 11:57:57 太阳能发电网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省发展改革委统筹推进海南自贸港零碳园区建设,会同相关部门加大对零碳园区的支持力度。各市县要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和园区管理机构职责,协同推进零碳园区建设各项任务落实。

(二)加强资金支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等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园区相关项目建设。用好支持零碳园区建设的各类财政资金。引导金融机构为零碳园区提供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等金融支持。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零碳园区建设。

(三)加强服务保障。加强对新建园区、零碳电源、供电设施的要素保障。将符合条件的零碳园区重点建设项目优先纳入省重点项目清单。加强零碳先进技术研发,推动更多零碳示范应用场景落地。支持园区引入专业服务、咨询、认证机构,服务企业节能降碳改造、碳排放核算管理、产品碳足迹认证等,增强园区涉碳综合服务能力。


附件1.海南自贸港零碳园区建设指标体系(试行)

一、基本条件
海南自贸港零碳园区建设主体为海南自由贸易港重点园区及省级产业园区。建设范围一般为园区整体,若以“园中园”形式申报,需有明确的四至边界且连片,建设和管理由所在园区管理机构或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在能耗和碳排放统计、核算、计量、监测等方面具备一定基础。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境事故,或其他社会不良影响事件。

二、指标体系
(一)工业类零碳园区
表1 工业类零碳园区建设标准指标体系

(二)非工业类零碳园区
表2 非工业类零碳园区建设标准指标体系

(三)指标类型说明
核心指标:零碳园区建设必须达到的目标,是园区验收评估的首要条件,达不到核心指标要求的园区,原则上不得申请验收。
引导指标:在零碳园区建设中发挥路径引导作用,同时也作为园区验收的参考指标。由于客观条件不具备开展相关工作的园区,可在申报材料中说明情况,相关指标将不纳入验收要求。

(四)部分指标解释
1.核心指标
(1)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指园区范围内每年度实际消费的各类能源的总和,单位为“吨标准煤”。其中,电力消费能耗按照等价值计算。
(2)单位能耗碳排放:指园区范围内每消费一吨标准煤产生的碳排放量。本通知所称碳排放仅指二氧化碳排放,不含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
2.引导指标
(1)余热/余冷/余压综合利用率:用于衡量生产过程中对热能、冷能和压力能的回收利用程度,综合利用率是三类能源综合利用率的加权平均值。
(2)停车场新能源补能设施配置率:指园区内已建设或预留的新能源汽车补能设施(包括充换电设施、加氢(醇)设施等)接口数量占园区内规划停车位总数量的比例。

三、零碳园区碳排放核算方法

本方法适用于开展海南自贸港零碳园区建设的园区核算自身碳排放。

(一)总体方法

园区碳排放的核算边界为一个自然年内园区内能源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产生的直接或间接碳排放之和。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指二氧化碳排放,不包含其他温室气体。

E园区=E能源活动+E工业过程
式中:
E园区为园区碳排放量(万吨);
E能源活动为园区能源活动产生的碳排放量(万吨);
E工业过程为园区工业过程产生的碳排放量(万吨)。

(二)能源活动碳排放
1.核算范围。园区能源活动碳排放主要包括园区内化石能源用作燃料产生的碳排放、能源加工转化过程产生的碳排放、园区电力和热力净受入蕴含的间接碳排放。园区中如有用于国际航空航海的燃料燃烧的碳排放,暂不从总量中扣减,但须单独列出。

(1)化石能源按品种分为:煤品、油品、天然气三大类。按现行能源统计体系,煤品包括原煤、洗精煤、其他洗煤、煤制品、煤矸石、焦炭、焦炉煤气、高炉煤气、转炉煤气、其他煤气、其他焦化产品;油品包括原油、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石脑油、润滑油、石蜡、溶剂油、石油沥青、石油焦、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其他石油制品;天然气包括气态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原煤应进一步细分无烟煤、炼焦烟煤、一般烟煤、褐煤。

(2)化石能源用作燃料按类型分为:终端消费(不含用作原料、材料)、火力发电、供热、炼油及煤制油、制气、回收能。终端能源消费是指能源消费环节中最后一个环节的能源消费,即各种未经过加工转换的一次能源直接消费,以及经过加工转换的二次能源消费;回收能是指将废气、废液、废渣及其余热,产品和工艺生产介质余热,工艺温差、压差,以及其他非直接投入的能量形态和能量物质,作为能源进行使用。

2.核算方法。园区能源活动碳排放为化石能源用作燃料产生的碳排放、能源加工转化过程产生的碳排放、园区电力与热力净受入蕴含的间接碳排放之和,即:
E能源活动=E用作燃料+E加工转换+E间接排放
式中:
E能源活动为园区能源活动碳排放量(万吨);
E用作燃料为化石能源用作燃料产生的碳排放量(万吨);
E加工转换为能源加工转化过程产生的碳排放量(万吨);
E间接排放为园区化石能源电力与热力净受入蕴含的间接碳排放量(万吨)。

(1)化石能源用作燃料产生的碳排放。化石能源用作燃料燃烧产生的碳排放发生在化石能源燃烧以提供动力和热量的过程中,燃烧后不再产生其他含碳二次能源,包括终端消费(不含用作原料、材料)、火力发电、供热等能源活动类型,采用各化石能源品种消费量乘以相应排放因子进行计算。

E用作燃料=∑(能源消费量ij×排放因子ij)
式中:
i为化石能源品种;
j为能源活动类型。

(2)能源加工转化过程产生的碳排放。能源加工转换过程产生的碳排放发生在炼油及煤制油、制气等能源加工转换过程中,这部分投入的能源经过一定的工艺流程,加工或转换成为其他的含碳二次能源,例如高炉煤气、转炉煤气、其他煤气、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等。这些过程基于碳平衡原理计算碳损失量的排放,即:
E加工转换=∑(能源投入量ij×排放因子ij)-∑(能源产出量 i'j×排放因子 i'j)
式中:
i为投入化石能源品种;
i'为产出化石能源品种;
j为能源活动类型。
核算能源加工转换过程产生的碳排放时,排放因子中的碳氧化率取值为100%。

(3)园区电力与热力净受入蕴含的间接碳排放。电力与热力受入送出蕴含的间接碳排放是园区碳排放的重要部分。按照园区电力与热力净受入量核算本园区间接碳排放量,即:
E间接排放=E电+E热
式中:
E电为园区电力净受入蕴含的间接排放(万吨),即电力受入量蕴含的间接排放与电力送出量蕴含的间接排放的差值;
E热为园区热力净受入蕴含的间接排放(万吨),即热力受入量蕴含的间接排放与热力送出量蕴含的间接排放的差值。
①电力方面,园区受入送出的电力包括来自公共电网的电力、直接供应的非化石能源电力(不含绿电交易电量)、绿证绿电交易获取的可再生能源电力等。将不同种类的电力受入送出量乘以相应的电力排放因子后进行加总,计算得出园区外购电力的碳排放,即:
E电=∑(El受入i×Efi) - ∑(El送出i×Efi)
式中:
El受入i、El送出i为园区受入送出的电力;
Efi为电力种类对应的电力排放因子。对于电力直供的非化石能源电力、绿证绿电交易获取的可再生能源电力,电力排放因子计为0;除此之外的电力,电力排放因子按照全国化石能源电力排放因子(0.8325kgCO2/kWh)计算。

②热力方面,园区受入送出热力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碳排放,通过将受入热量乘以热力排放因子与送出热量乘以热力排放因子的差值来计算得出,即:
E热=∑(H受入i×Hfi ) - ∑(H送出i×Hfi)
式中:
H受入i、H送出i为园区受入送出的热力;
Hfi为热力种类对应的热力排放因子。若园区受入送出的热力为化石能源热力,则该部分热力排放因子可采用实测值或热力碳排放因子缺省值(0.11tCO2/GJ);若园区受入送出的热力为非化石能源热力,则该部分热力排放因子计为0。

3.数据来源
(1)活动水平数据获取。园区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核算期内各种能源消耗的计量数据来确定,主要来自园区或所在地区统计数据。
(2)排放因子数据获取。不同能源品种和能源活动类型的排放因子采用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排放因子。


作者: 来源:海南省发改委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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