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运营管理
省电力公司为虚拟电厂运营商参与市场管理单位,对虚拟电厂运营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和评价,为虚拟电厂运营商与聚合发、用电户提供各类费用结算与收付服务。
省级负荷管理中心为虚拟电厂运营商提供市场运营服务,开展虚拟电厂调节能力校核、运营监测、效果评估等工作,并向调度、交易等市场运营机构提供虚拟电厂运营商参与电力市场的数据服务支撑。
电力交易机构为虚拟电厂运营商提供市场注册服务,出具虚拟电厂运营商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市场清分结算依据,开展虚拟电厂运营商的履约保障凭证管理工作、配合电力监管机构开展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电力调度机构为虚拟电厂运营商参与电力现货市场与辅助服务市场交易提供组织与出清等服务。
虚拟电厂运营商应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信息披露,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二)交易管理
1、交易注册与市场准入
(1)交易注册:虚拟电厂运营商和聚合发、用电户均应在交易平台注册,根据国家政策文件及甘肃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通过电力交易平台、 “信用中国”等政府指定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个月,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获取交易资格,并向省工信厅报备。
虚拟电厂运营商应与电网企业签订负荷确认协议或并网调度协议,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或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参与电能量市场的虚拟电厂运营商还应满足国家及甘肃省售电公司注册相关要求,具备售电公司资质。
(2)市场准入:虚拟电厂运营商应按照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 ‹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 ‹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的通知» (国能发监管规 〔2024〕76号)、甘肃省各类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准入要求办理入市手续。
2、自愿退市与强制退市
(1)自愿退出:虚拟电厂运营商可按照甘肃省各类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自愿办理申请退出手续,申请退出前应将所有有效期合约履行完毕或转让,完成市场各类费用的结算,按要求办理市场退市手续后,电力交易机构通过电力交易平台、 “信用中国”等政府指定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取消其虚拟电厂运营商交易资格,并向省工信厅报备。
(2)强制退出:虚拟电厂运营商运行监测过程中,若实际运行未能持续满足相关标准的,应限期整改。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经省电力公司与电力交易机构调查确认,向省工信厅报告相关情况后,由电力交易机构通过电力交易平台、 “信用中国”等政府指定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取消其虚拟电厂运营商交易资格,并向省工信厅报备。
3、交易类型
虚拟电厂运营商可参与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需求响应等各类市场交易,按照虚拟电厂运营商类型不同,对虚拟电厂运营商参与市场交易模式进行分类管理。
其中,“电源型”虚拟电厂运营商,在市场交易中视同发电主体进行统一管理;“负荷型”虚拟电厂运营商,在市场交易中视同用电主体进行统一管理;“混合型”虚拟电厂运营商,应参照 “电源型”和 “负荷型”虚拟电厂运营商聚合资源类型分别建立发电交易单元和用电交易单元,按照交易单元分别参与各类市场交易,其中用电交易单元视同用电主体参与市场交易,发电交易单元视同发电主体参与市场交易。虚拟电厂运营商参与零售市场时,视同售电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4、代理关系建立
虚拟电厂运营商参与调节性市场和电能量市场交易,应分别与聚合发、用电户签订代理协议 (零售合同),选定零售套餐。原则上同一经营主体在同一合同周期内仅可与一家资源聚合商经营主体 (售电公司、虚拟电厂 (含负荷聚合商等))确立服务关系。在建立代理关系前,聚合发、用电户需以书面方式告知各自虚拟电厂运营商,确保代理关系公开透明、多方知情。
(1)调节性市场:虚拟电厂运营商参与需求响应、辅助服务市场交易前,应与聚合发、用电户依托虚拟电厂运营管控平台建立代理关系,完成代理关系绑定、签订代理协议、选择零售套餐。初期,调节性市场的零售套餐采用虚拟电厂运营商与聚合发、用电户约定固定分成比方式签订。
(2)电能量市场:虚拟电厂运营商参与中长期、现货市场交易前,应与聚合发、用电户在电力交易平台建立代理关系,按照甘肃省零售市场规则签订电力零售合同、选择零售套餐,虚拟电厂运营商应配合电力交易机构将代理关系与零售套餐相关信息同步至虚拟电厂运营管控平台,进行统一管理。甘肃省零售市场相关政策出台前,虚拟电厂运营商按照现行模式代理用户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
5、履约保障凭证
虚拟电厂运营商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前,应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履约保障凭证,履约保障凭证收取按照国家政策及本省规则执行。
(三)运行管理
1、参数管理
(1)参数确认:省级负荷管理中心定期对虚拟电厂开展调节能力监测评估,重点包括现场运行情况、设备参数、聚合资源能力、调节响应能力等。针对评估不合格的虚拟电厂,虚拟电厂运营商应在30日内完成整改并通过测试,整改期内暂停其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资格,待整改完成并通过测试后次月恢复。对拒不整改或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虚拟电厂运营商报送电力交易机构,由电力交易机构按照强制退市办理。
(2)参数变更:当聚合代理关系、调节响应能力等关键指标发生变更时,虚拟电厂运营商应向省级负荷管理中心提出测试申请,省级负荷管理中心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聚合资源能力、调节响应能力测试和信息变更,并将变更信息同步至电力交易平台。
2、申报管理
(1)申报要求:对于 “电源型”虚拟电厂运营商,按照相应市场规则视为新能源进行申报管理;对于 “负荷型”虚拟电厂运营商,按照相应市场规则视为售电公司或电力批发用户进行申报管理;对于 “混合型”虚拟电厂运营商,应按照发电交易单元与用电交易单元分别参与市场申报,发、用电交易单元的申报管理分别与 “电源型”、“负荷型”虚拟电厂运营商一致,在参与调节性市场时,原则上虚拟电厂运营商同一时段发、用电交易单元调节方向不得相反。参与现货市场申报时,还应将不同电价节点下聚合资源分别建立多个发电或用电交易单元进行单独申报。
(2)申报渠道:虚拟电厂运营管控平台为虚拟电厂运营商提供参与需求响应、辅助服务、电能量市场的申报渠道,将各虚拟电厂运营商的申报信息统一上送至市场运营机构。
3、出清管理
(1)出清要求:虚拟电厂运营商按照甘肃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参与市场出清,对于 “电源型”虚拟电厂运营商,按照相应市场规则视为新能源同步出清;对于 “负荷型”虚拟电厂运营商,按照相应市场规则视为售电公司或电力批发用户同步出清;对于“混合型”虚拟电厂运营商,按照发、用电交易单元分别进行市场出清,出清方式分别与 “电源型” “负荷型”虚拟电厂运营商一致。
(2)查看渠道:省级负荷管理中心应依托虚拟电厂运营管控平台和市场运营机构实现业务贯通,为虚拟电厂运营商提供参与需求响应、辅助服务、电能量市场的出清信息。
4、运行管理
(1)运行要求:对纳入有序用电方案的聚合发、用电户应遵守 «甘肃省电力负荷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当电网发生紧急情况时,聚合发、用电户应同等承担电网平衡调节义务,按照调控指标要求规范刚性执行。
(2)执行评价:省电力公司应为虚拟电厂运营商提供日常运行效果评价服务,包括对其资源聚合能力、调节能力、调节效果、信息同步能力、数据传输质量等开展评价。对违反交易规则及市场管理规定且未按期整改的,由电力交易机构办理强制退市;对虚拟电厂运营商月内累计2次不参与需求响应市场应约或应约未响应的,取消其当年需求响应市场申报资格。
(四)结算管理
1、结算原则
虚拟电厂运营商与聚合发、用电户电费结算应以省电力公司计量装置数据为结算依据,按照电力市场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市场费用,对虚拟电厂运营商不得以同一调节行为同时参与辅助服务市场、需求响应市场重复获取收益。
2、结算方式
(1)批发侧:虚拟电厂运营商作为一个独立的经营主体参与批发侧市场,按照甘肃电力市场规则进行费用结算。
(2)辅助服务与需求响应市场:虚拟电厂运营商按照辅助服务市场、需求响应市场规则提供服务,并获得相应补偿费用。
(3)零售侧:虚拟电厂运营商与聚合发、用电户按照虚拟电厂代理协议约定条款进行结算,电能量费用按照甘肃省电力零售市场规则结算;辅助服务市场、需求响应市场补偿 (含考核)费用按照虚拟电厂运营商与聚合发、用电户约定分成比例结算。甘肃省零售市场相关政策出台前,虚拟电厂运营商与聚合发用电户的电能量市场费用按照现行模式结算。
3、差错处理
虚拟电厂运营商应遵守电能量市场、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和电力需求响应市场相关考核规则,承担相应考核费用,因市场交易结算规则、交易价格等政策性变化或不可抗力引起的偏差,导致补贴费用需要调整的,由省电力公司依照相应电力市场交易规则予以退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