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改委解读海上风电安全应急管理指导意见

2025-07-19 07:53:46 太阳能发电网

近日,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应急管理厅、浙江海事局、浙江能源监管办联合印发了《浙江省海上风电安全应急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便于理解,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省政府关于海上风电“加强统筹、科学规划、有序推进”有关指示要求,落实浙江省统筹发展海上风电工作方案中“健全安全应急体系”目标任务,进一步明确海上风电项目安全管理责任,强化全过程全要素全链条安全监管,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我委(局)牵头起草了《指导意见》。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安委办等五部委印发《关于加强海上风电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提出“各地区要建立健全海上风电安全协调机制,定期研判海上风电安全形势,加强部门协调和联防联动,统筹形成工作合力”。

2.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风电项目安全风险防控相关工作的通知》中提出“地方各级能源管理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有关派出机构要严格按照《意见》要求,落实海上风电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加强与海事、应急等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不断提升海上风电项目的安全生产水平”。

3.省发展改革委印发《浙江省统筹发展海上风电工作方案》中提出“健全安全应急体系。省应急管理厅、省能源局、浙江海事局、省气象局牵头,制定海上风电安全应急管理制度...到2026年,形成完善的海上风电安全保障体系”。

三、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正文共9章72条,分别为总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设施工安全管理、运维安全管理、涉网安全管理、船舶和人员管理、应急管理、监督管理、附则。附件包括相关用语含义和海上风电远程安全监控平台建设指南。

第一章为总则,共2条,包括:介绍《指导意见》编制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标准规范,明确在浙江省管辖海域或在浙江省登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海域内开发的海上风电项目,从事勘测、设计、建设、运维作业有关的单位、船舶、人员以及过往船舶,适用于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共3条,包括:明确海上风电项目业主单位应履行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项目勘测、设计、总承包、施工、安装调试、监理、运维等单位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和电网企业应落实电网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三章为建设施工安全管理,共14条,包括:各参建单位均应建立安全管理机制,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管理工作职责,推进电力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落实安全风险的预防管控措施,加强施工作业方案技术研究等。业主单位负责统筹安全投入,建设远程监控平台。施工单位应建立工序标准化流程,实行高风险岗位专人负责制。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查施工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安全施工方案等制定和实施情况等。

第四章为运维安全管理,共15条,包括:明确业主单位全面负责海上风电巡检、维护作业等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委托专业运维单位巡检和维护的,应与运维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责任划分。业主单位和运维单位应制定人员、设备设施、船舶等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运维人员、船舶的管理,定期巡视和维护设备设施等。

第五章为涉网安全管理,共6条,包括:明确海上风电场应遵守和执行的涉网安全标准,应按规定配置涉网设备、执行调度指令、开展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等。

第六章为船舶和人员管理,共15条,包括:项目业主、施工、运维单位应将参与海上风电场施工、运维的所有船舶纳入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体系,明确海上风电项目施工、运维船舶准入标准、航行规范、船员资质要求,落实船舶、人员出海管理责任,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管理,保障船舶和人员安全等。

第七章为应急管理,共5条,包括:明确业主单位要严格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海上风电项目应急管理体系,组织施工、运维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培训并定期组织演练,与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海上风电应急处置协同机制等。

第八章为监督管理,共9条,包括:明确各级发展改革(能源)、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海洋经济、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海事、气象、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等部门(单位)应依法对海上风电项目建设、运维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各设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承担属地政府管理责任。

第九章为附则,共3条,包括:未尽事宜执行标准、指导意见的解释单位、施行日期。

附件1为相关用语含义,包括对海上风电场水域、业主单位、运维单位等词语含义解释说明。

附件2为海上风电远程安全监控平台建设指南,包括:安全监控平台建设的依据和作用、平台的具体构成、建设时序和通信感知设施配置方案。






作者: 来源: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编辑:jian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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