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2026年1月1日起,所有风光项目上网电量全部进入电力市场

2025-07-10 13:50:41 太阳能发电网
(二)建立健全支持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制度机制

1.建立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

在市场外建立差价结算的机制。现货连续运行时,纳入机制的电量,初期不再参与包括中长期交易、绿电交易等形式的申报、出清、结算。对于纳入机制的新能源电价水平(以下简称机制电价),市场交易均价低于或高于机制电价的部分,由电网企业按规定开展差价结算,结算费用纳入系统运行费用。

参与机制电价的项目可在每年10月底前自主向海南电网公司申请下调次年机制电量比例,调低比例部分不得再次申请纳入机制电价范围。

2.存量项目电量规模、机制电价和执行期限。

(1)存量项目范围。2025年6月1日以前投产(即项目批准备案容量全部建成并网,下同)的新能源项目。

(2)电量规模。2023年以前投产的项目,其全部上网电量纳入机制电量;2023年投产的项目,机制电量比例取90%;2024年投产的项目,机制电量比例取85%;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投产的项目,机制电量比例取80%。

(3)机制电价。竞配式并网项目执行原竞配价格,其余项目均按我省煤电基准价0.4298元/千瓦时执行。

(4)执行期限。按照20年减去截至2025年12月31日项目已投产运行时间确定。

3.增量项目电量规模、机制电价和执行期限。

(1)增量项目范围。2025年6月1日起投产的新能源增量项目。

(2)竞价时间。每年组织已投产和次年内投产、且未纳入过机制执行范围的增量项目参与增量项目机制竞价。2025年10月份开展增量项目的首次竞价,竞价主体范围为2025年6月1日至2026年12月底全容量并网的集中式、分布式新能源项目(不含已明确电价的竞争性配置项目)。往后每年10月开展下一年的增量项目机制竞价工作。

(3)竞价分类。

综合考虑建设成本和运行特性的差异,初期分为海上风电项目、陆上风电项目和光伏项目三类。海上风电项目单独组织竞价,陆上风电项目和光伏项目统一组织竞价。同一竞价场次的新能源项目执行相同的机制电价水平和期限,未参与竞价的项目视为不参与机制。

(4)电量规模。

首次竞价电量规模与2025年新能源非市场化比例适当衔接,2025年6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新建投产的海上风电项目按年上网电量的80%确定,陆上风电和光伏项目按年上网电量的75%确定。

每年新增纳入机制的电量规模,根据我省完成国家下达的非水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情况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动态调整。为引导新能源充分竞争,竞价时设置申报充足率下限。价格出清前开展申报充足率检测,当竞价主体申报电量规模无法满足申报充足率下限要求时,竞价电量总规模自动缩减,直至满足申报充足率要求。

申报充足率=∑该场次竞价主体申报电量/该场次竞价电量总规模

(5)竞价电量上限。单个项目申报电量规模不得高于其全部上网电量,2025年竞价时暂按其全部上网电量85%进行申报,以后每年单个项目申报电量上限比例在发布竞价通知时明确。

(6)机制电价竞价上下限。

竞价上限综合考虑合理成本收益、绿色价值、电力市场供需形势、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最高不高于0.4298元/千瓦时;初期可按照最先进电站造价水平(仅包含固定成本)折算度电成本(不含收益)确定竞价下限,后续视情况取消。分类组织竞价时,每类项目的竞价上下限相同,具体见附表。

(7)机制电价。竞价时按报价从低到高确定入选项目,机制电价原则上按入选项目最高报价确定、但不得高于竞价上限。价格相同时,按照申报时间优先确定排序,直至满足竞价总规模,成交的最后一个项目申报比例全额成交。

(8)执行期限。海上风电项目:14年,陆上风电项目和光伏项目:12年,到期后不再执行机制电价。

(9)竞价机制。海南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委托海南电力交易中心按照本方案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组织开展增量新能源项目可持续发展价格机制竞价交易,竞价细则经海南省发展改革委批准后实施。

4.竞配性海风项目。已开展竞争性配置但未于2025年5月31日前投产的海上风电项目,机制电价参照竞争性配置方案规定执行,初始机制电量规模为上网电量的80%。未约定合理生命周期的,机制执行期限为20年。

5.投产时间认定。

投产(全容量并网,下同)时间按以下方式确定:集中式新能源项目以电力业务许可证明确的并网时间确认投产时间;分布式新能源项目以实际并网送电时间确定投产时间,以电网企业记录的满足备案证容量的最后一批项目的并网验收时间为准。投产的依据以并网容量与备案容量是否一致为准,两者不一致的允许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6.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电量规模。

2025年6月1日以前已投产,改造升级不增容的新能源项目视同存量项目,按新能源存量项目有关电价政策执行。2025年6月1日起,存量项目如申请新增容量并网,新增容量部分需向属地政府以新项目独立备案,新项目作为增量项目参与机制电价竞价。

7.明确过渡期新能源项目的价格政策执行方式。

过渡期间指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过渡期间,存量和增量集中式项目参考《海南省2025年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执行;存量和增量分布式项目暂由电网企业按照现行价格政策统一收购。在过渡期投产的增量项目,其参与机制电价竞价后,执行机制的时间相应扣减其2026年以前实际运行时间。

8.明确用于机制电量差价电费结算的市场交易均价计算原则。

(1)电力现货市场未连续运行时,市场交易均价根据我省同类(初期项目类型分为海上风电、陆上风电、光伏)项目的当月中长期市场交易加权平均价确定。若该月份无同类项目参与,则以该月的全部发电侧中长期交易加权平均价格确定。

(2)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时,市场交易均价根据我省发电侧同类项目所在节点实时市场月度加权均价确定。

9.按月做好机制电量差价电费结算工作。新能源项目纳入机制的电量,由电网企业每月按机制电价开展差价结算,将机制电价与市场交易均价的差价结算费用纳入系统运行费用,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费用科目名称为“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差价结算费用”。机制电量根据项目每月实际上网电量和其机制电量比例确定。

差价结算机制电费=实际上网电量×机制电量比例×(机制电价-市场交易均价)

10.明确机制退出规则。已纳入机制的新能源项目,机制执行期限到期后自动退出,执行期限内可自愿申请退出。新能源项目执行到期,或者在期限内自愿退出的,均不再纳入机制执行范围。

(三)强化政策协同

1.强化改革与绿电绿证机制的协同。

完善绿电交易规则,省内绿电交易开展双边协商、挂牌交易,申报和成交价格分别明确电能量价格和相应绿色电力证书价格,不单独组织集中竞价、滚动撮合交易。纳入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的电量不再参与绿电交易,不重复获得绿证收益,对应绿证统一划转至省级专用绿证账户。


作者: 来源:海南省发改委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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