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分时电价新政7月1日起执行

2025-06-01 10:12:02 太阳能发电网
5月30号,安徽省能源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为发挥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引导作用,鼓励电力用户削峰填谷,促进新能源消纳,保障全省电力供需平衡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现就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峰谷分时时段

用电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工商业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100千伏安以下工商业用户可按年度自愿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根据我省不同季节电力供需形势和负荷特性,对峰谷时段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时段划分分别为:

春秋季(2—6月、10月、11月):

高峰时段:6:00-8:00,16:00-22:00;

平 段:8:00-11:00,14:00-16:00,22:00-23:00;

低谷时段:11:00-14:00,23:00-次日6:00;

夏季(7月、8月、9月):

高峰时段:16:00-24:00;

平 段:0:00-2:00,9:00-11:00,13:00-16:00;

低谷时段:2:00-9:00,11:00-13:00;

冬季(1月、12月):

高峰时段:15:00-23:00;

平 段:6:00-12:00,14:00-15:00;

低谷时段:12:00-14:00,23:00-次日6:00;

低谷电价在用户购电价格加输配电价基础上下浮61.8%;夏冬季月份(1月、7月、8月、9月、12月)高峰电价上浮84.3%,春秋季月份高峰电价上浮74%。峰谷分时电价损益通过系统运行费用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按月发布、滚动清算。

二、试行节假日深谷电价

对用电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执行工商业两部制电价和峰谷分时电价的工业用电试行节假日深谷电价。每年3天及以上节假日期间(具体时间以国家公布为准),午间11:00-15:00设置为深谷电价时段,深谷电价在低谷电价基础上下浮20%。各时段用电量依据《供电营业规则》规定,按照电能表时点采集数据计算。

三、完善尖峰电价政策

对用电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执行工商业两部制电价和峰谷分时电价的工业用电执行尖峰电价政策。每年7月15日—8月31日,期间每日20:00-22:00;每年12月15日—次年1月31日,期间每日19:00-21:00;尖峰电价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

尖峰电价资金统筹用于保障电力需求响应、企业错峰检修、虚拟电厂调用等需求侧管理的价格补偿,符合条件的独立新型储能(含配建新型储能)调用补偿,充换电运营商根据电网需求反向放电补贴,应急跨省购电新增损益等。具体支出由省能源局会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电力保供形势确定,剩余部分纳入峰谷分时电价损益统一平衡。

四、建立分时电价动态调整机制

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要结合省内电力供需形势、电源结构、电力负荷变化及系统调节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峰谷具体时段,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报送分时电价执行情况、省内电源发展及用电负荷变化情况等,并以年度为周期提前向社会公布未来12个月峰谷时段情况。当年内可能出现供需紧张、天气异常等不确定因素,确需对已公布的峰谷时段进行调整的,经报请有关部门同意后提前1个月向社会公布。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解读和宣传,指导当地电网企业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电网企业要及时开展计量采集设备和电费结算系统的调整工作,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待我省电力现货市场转正式运行后,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将结合现货市场运行情况,适时推进顺价结算,优化相关政策措施,强化市场价格信号传导机制,推动峰谷分时电价与现货市场价格更好衔接。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4〕86号)同时废止。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作者: 来源:安徽能源局 责任编辑:jian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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