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版)印发征求意见

2022-07-27 09:15:41 太阳能发电网
7月26日,山东能源监管办印发关于征求《山东省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版)》、《山东省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版)》、《山东省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版)》、《山东省储能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六个规范性文件意见的通知。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26日。根据山东
(2)调节时间是指从主站下达 AGC 控制指令起,到子站响 应稳定在调节精度以内的时间间隔,调节时间不大于 20 秒。 
(3)调节精度是指响应稳定以后,实际出力和 AGC 指令之 间偏差的绝对值,调节精度不大于 0.5 兆瓦(或额定容量的 1%, 取大值)。 
(4)配建储能有功功率在额定装机容量范围内应能实现连 续平滑调节。 (二)对 AGC 子站装设情况进行考核。新投产的光伏电站 应在启动试运期结束前,完成光伏发电单元和储能单元 AGC 子 站装设,并投入 AGC 功能。未按期投入 AGC 功能的光伏电站, 每月按全站当月上网电量 1%考核。

 (三)对 AGC 子站投运情况进行考核。在并网光伏电站 AGC 子站闭环运行时,电力调度机构按月统计各光伏电站 AGC 子站投运率(λAGC 投运),计算公式如下: λAGC 投运=子站投运时间/光伏电站运行时间×100% 式中,λAGC 投运为光伏电站 AGC 子站投运率;子站投运时间 为光伏电站 AGC 子站满足电力调度机构 AGC 闭环资格要求的时 间。在计算可用率时,扣除电网原因或子站配合调试造成的系统 退出时间。因不跟踪主站指令被取消 AGC 闭环资格的光伏电站, 应在 3 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前,考核 AGC 投运率。逾期 未完成整改的,每月按全站当月上网电量的 1%考核。  AGC 投运率以 98%为合格标准,全月投运率低于 98%的光 伏电站考核电量按如下公式计算: a AGC投运 90 98% W    考核电量 式中,λAGC 投运为光伏电站 AGC 子站投运率;Wa为全站当月 上网电量。 

(四)对 AGC 指令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因电网负旋备不足 而限制光伏电站出力时,以每 1 分钟为一个时段,考虑调节精度 允许偏差后,对超出相应时段 AGC 计划指令部分的积分电量进 行考核。月度累计叠加考核电量不超过当月上网电量 2%。按照 以下公式进行考核:       0 1 1 ( ) k T T k k Q P P dt 式中:Q 为考核电量(即超发电量);Tk为第 k 个周期 AGC 指令的开始时刻;P 为光伏电站实际发电电力;P1为考虑允许偏 差量后的 AGC 指令值;仅在    1 ( ) 1 k kT T P P dt >0 时计算超发电量 Q。 (

五)当电网发生负备用不足的情况时,电力调度机构可通 知相应光伏电站停运: 1.不具备 AGC 功能或 AGC 系统控制性能指标不满足要求 的的光伏电站。 2.在弃电期间理论、可用发电功率数据不反应真实发电能力的光伏电站。 

(六)因调峰或电网安全等原因需光伏电站停运时,在接到 电力调度机构的指令后光伏电站应在 15 分钟内完成停运操作,且 停运期间有功功率不得超过装机容量的 10%(样板机)。若违反 上述规定,电力调度机构可直接将该光伏电站解列,同时每次考 核全站当月上网电量的 1%。 第二十条 光伏电站配建储能应具备四象限功率控制能力, 有功功率和无功功率调节范围和能力应满足国家、行业有关标准 要求。配建储能电站应同时具备就地和远方充放电功率控制和频 率、电压调节功能。不满足要求的禁止并网。

 第二十一条 光伏发电站应按提交可用于电磁暂态和机电 暂态仿真计算的模型和参数,包含光伏发电单元、光伏发电站汇 集线路、变压器、光伏发电单元/光伏发电站控制系统、无功补偿 装置,配合电力调度机构开展模型审查和一致性核查。对于未通 过模型审查的光伏发电站,应根据审核意见和电力调度机构要求, 在规定时间内完善,并按照建模管理流程重新报送,直至通过审 核。运行中如控制逻辑或涉网特性、整定参数发生变化,须经电 力调度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必要时需重新进行参数实测工 作。对于未在电力调度机构要求的期限内提交建模报告的光伏发 电站,每月按当月上网电量 1%考核,直至提交正式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光伏电站必须具备一次调频功能(含一次调频  远程测试功能),其一次调频投/退信号、一次调频远程测试允许/ 禁止信号等应接入电力调度机构。新投产光伏电站不具备一次调 频功能不允许并网运行。现有光伏电站应在能源监管机构要求的 期限内完成一次调频功能改造,逾期未完成的,每月按当月上网 电量的 2%考核。光伏电站一次调频功能要求详见附录 1。

 第二十三条 光伏电站必须投入一次调频功能,当电网频率 波动时应自动参与一次调频,当进行一次调频远程测试试验时应 自动进行一次调频响应。对光伏电站一次调频的投入情况和性能 进行考核,月度累计考核电量不超过光伏电站当月上网电量的 2%。考核计算方法详见附录 2。 

第二十四条 通过 35kV 及以上电压等级并网且装机容量 40 兆瓦及以上的光伏电站应具备惯量响应能力(含惯量响应远程 测试功能)。新投产光伏电站不具备惯量响应能力不允许并网运 行。现有光伏电站应按照能源监管机构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惯量响 应能力改造,若逾期未完成改造,每月按当月上网电量的 2%考 核。

 第二十五条 通过 35kV 及以上电压等级并网且装机容量 40 兆瓦及以上的光伏电站应具备快速调压能力(含快速调压远程 测试功能)。新投产光伏电站不具备快速调压能力不允许并网运 行。现有光伏电站应按照能源监管机构要求的期限内完成快速调 压能力改造,若逾期未完成改造,每月按当月上网电量的 2%考  核。

 第二十六条 电力调度机构对光伏电站继电保护和安全自 动装置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对以下管理要求未能达标者, 每项考核电量为光伏电站当月上网电量的 0.5%,累计考核电量不 超过光伏电站当月上网电量的 2%。 
(一)光伏电站内与电网运行有关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 装置须与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配合,与系统有关的继电 保护装置及安全自动装置的配置、选型须征得电力调度机构同意。 在系统状态改变时,应按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按时修改所辖保护 的定值及运行状态。未经电力调度机构许可,不得擅自改变有关 技术性能参数。 
(二)光伏电站应严格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发的继电保护 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并及时对不满足电网稳定要求的继 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进行更新改造。 
(三)光伏电站应配合电网企业改造达到更换年限的继电 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设备更新改造应与电网侧设备协调一致。 
(四)光伏电站继电保护定值和软件版本应设专人进行管 理。每年应根据电力调度机构下发的综合电抗对所管辖的保护定 值进行校核计算。
 (五)光伏电站应对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进行验收检 验、全部检验及部分检验,使其满足装置技术要求,编制并保存 调试报告和记录。
 (六)光伏电站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 自动装置,包括发电机组涉及机网协调保护和参数的规划、设计、 建设、运行管理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电网稳定性要求。 
(七)光伏电站应按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和规定开展继电 保护专业技术监督工作,设置专人负责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 对技术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电力调度机构并进行整 改。 

第二十七条 电力调度机构对光伏电站内继电保护专业的 安全运行水平进行考核,累计考核电量不超过光伏电站当月上网 电量的 2%: 

(一)光伏电站所配安全自动装置未按调度要求投运, 每月考核全站当月上网电量的 1%。 
(二)光伏电站主系统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不正确 动作,每次考核电量为全站当月上网电量的 1%。 
(三)光伏电站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未投运或不正 确动作,导致电网事故扩大或造成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 越级动作,每次考核电量为全站当月上网电量的 2%。 
(四)光伏电站发生涉及电网的事故和并网线路对侧变 电站发生事故,应在 10 分钟内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供事故时一、二 次设备运行状态,在 1 小时内提供故障录波信息、保护信息和有关数据资料,在 24 小时内提供事故报告,未按要求执行每次考核 全站当月上网电量的 0.5%。 
(五)光伏电站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存在影响装置 误动、拒动的缺陷,未上报电力调度机构或未按照电力调度机构 要求进行整改,每次考核电量为全站当月上网电量的 1%。 
(六)光伏电站收到山东省电力技术监督办公室下发的 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告警单,每次考核电量为全站当月上网电量的 1%,若未按期整改,每次考核电量加扣全站当月上网电量的 0.5%。 
(七)光伏电站收到山东省电力技术监督办公室下发的 继电保护技术监督预警单,每次考核电量为全站当月上网电量的 0.5%,若未按期整改,每次考核电量加扣全站当月上网电量的 0.2%。 
(八)光伏电站故障录波器、二次设备在线监视(保信 子站)时钟不准确,装置及接入量命名不规范,与电力调度机构 主站数据连通中断,不能及时提供完整的故障录波数据、继电保 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动作情况影响电网事故调查,每次考核电量为 全站当月上网电量的 0.5%。 

第二十八条 电力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光伏电站 自动化设备(包括远动通信设备、PMU 装置、电能量采集终端、 时钟系统、调度数据网络接入设备、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设备、  UPS 电源等)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对以下管理要求未达标 者进行考核,每项考核电量为全站当月上网电量的 0.5%,累计考 核电量不超过全站当月上网电量的 2%。 

(一)光伏电站自动化系统及设备更新、改造时,应将改造 方案、安全防护完善方案报电力调度机构审核,经批准并履行自 动化设备检修申请后方可进行。 
(二)直接接入调度数据网的设备、与接入调度数据网设备 存在网络连接关系的系统或设备应纳入网络安全监测并进行安全 加固,网络安全监测信息应正确传送至电力调度机构的网络安全 管理系统。光伏电站应定期开展电力监控系统等级保护测评和安 全防护评估工作,并及时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交测评和评估报告。 
(三)光伏电站至调度主站应具有独立的两路不同路由的 调度数据网通道,远动设备应具有双通道接口。光伏电站自动化 设备应采用冗余配置的不间断电源或光伏电站内直流电源供电。 
(四)光伏电站应在汇集线或集电线、网厂计量关口点及辅 助结算关口点安装关口电能表,计量信息应通过电能量采集终端 接入并正确传送至电力调度机构的电能量计量系统,现场相关电 能表或 TA/TV 更换完毕并向电力调度机构报竣工后两小时内,应 将换表记录或 TA/TV 参数报送电力调度机构。 (五)光 伏 电 站 应 具 有 可 靠 的 技 术 措 施 , 对 接 收 的 AGC/AVC 指令进行安全校核,拒绝执行超出光伏电站规定范围 的异常指令。

 第二十九条 电力调度机构对并网光伏电站自动化设备运 行情况进行考核,累计考核电量不超过全站当月上网电量的 2%。 由于电网原因、调度技术支持系统主站原因及不可抗力(地震、 台风、洪水等)导致的考核给予免考,场站自身原因(包括场站 检修、故障及恶劣天气等情况)导致的考核不予免考。 

(一)事故时遥信正确动作率要求 100%。每拒动或误动 1 个/次,考核电量为光伏电站当月上网电量的 0.1%。 
(二)发生上送电力调度机构全部远动数据中断或不刷新, 每次考核电量为全站当月上网电量的 1%。如故障未及时处理, 每超过 4 小时,考核电量加扣全站当月上网电量的 0.02%。以上 数据中断计算时间以发生故障为起始时间,以电力调度机构技术 支持主站系统接收到正确数据时刻为截止时间。 (三)单个遥信错误、遥测超差或不刷新时间超过 4 小时, 以及单个遥测跳变,每次考核电量为全站当月上网电量的 0.02%。 如故障未及时处理,每超过 4 小时,考核电量加扣全站当月上网 电量的 0.01%。光伏电站遥测、遥信数据个数以电力调度机构接 收的遥测、遥信数量为准。 
(四)电量采集装置月运行合格率要求 100%,每降低一个 百分点(含不足一个百分点),考核电量为全站当月上网电量的 0.1%。
 (五)当光伏电站接到电力调度机构通知需要新增加或修 改遥测、遥信数量内容时,应在电力调度机构指定的时间内完成 工作,如未按期完成,考核电量为全站当月上网电量的 0.1%。 
(六)相量测量装置月可用率要求≥99.5%。设备未按期投运 或连续故障(相量数据中断)时间超过 4 小时,考核电量为全站 当月上网电量的 0.1%。如故障未及时处理,每超过 4 小时,考 核电量加扣全站当月上网电量的 0.05%。相量测量装置故障计算 时间以故障发生时刻为起始时间,以电力调度机构调度自动化主 站系统接收到正确数据时刻为截止时间。 
(七)纵向加密认证装置、网络安全监测装置等网络安全设 备月可用率要求≥99.5%。设备离线超过 4 小时,每次考核电量为 全站当月上网电量的 0.2%。如设备故障仍未处理解决,每超过 4 小时,考核电量加扣全站当月上网电量的 0.05%。 
(八)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紧急告警应立即处理,重要告 警应在 24 小时内处理,多次出现的一般告警应在 48 小时内处理, 应在 3 日内完成网络安全告警分析报告并报送电力调度机构。每 发生一次告警处置或报告反馈不及时,考核电量为全站当月上网 电量的 0.2%,每超过 4 小时考核电量加扣全站当月上网电量的 0.05%。 (九)光伏电站电力监控系统存在网络边界安全防护设备 配置违规、违规连接外设、恶意代码感染情况,每次考核全站当  月上网电量的 1%。 

第三十条 电力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光伏电站通 信设备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并对光伏电站通信专业相关工 作进行考核,月度累计考核总量不超过全站当月上网电量的 2%: 

(一)光伏电站通信设备的配置应满足相关规程、规定要 求,不满足的光伏电站应限期整改(最迟不超过 12 个月),逾期 未完成整改,则每月考核全站当月上网电量的 0.1%。 
(二)当光伏电站接到电力调度机构通知需要新增、变更通 信运行方式时,应在电力调度机构指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并于 5 个工作日内反馈执行情况,如未按期完成或未按时反馈执行情况 考核电量为全站当月上网电量的 0.1%。
 (三)光伏电站对接入电网通信系统的通信设施进行重要 操作,必须按通信系统检修规定提前向电网通信主管部门申报, 并得到许可。未经许可擅自操作的,每次考核全站当月上网电量 0.2%。 
(四)光伏电站通信设备故障,造成电网事故处理时间延 长、事故范围扩大,每次考核全站当月上网电量 0.2%。 
(五)因光伏电站原因造成通信出现下列情形的,分别进行 考核,若有重复,按最严重的一条进行考核: 
1.影响电网调度和发供电设备运行操作的,每次考核全站 当月上网电量 0.1%; 
-2.造成任何一条调度电话通信通道连续停运时间 4 小时以 上的,每次每条考核全站当月上网电量 0.1%;
 3.造成任何一条继电保护或安稳装置通信通道连续停运时 间 4 小时以上的,每次每条考核全站当月上网电量 0.1%; 
4.造成任何一条远动信息通信通道连续停运时间 4 小时以 上的,每次每条考核全站当月上网电量 0.1%; 
5.由于光缆、设备、电源等原因造成并网光伏电站与电力 调度机构通信电路全部中断的,每次考核全站当月上网电量 0.2%;
 6.光伏电站在具备两个及以上独立的通信传输通道时,任 一条通信光缆引入缆连续故障时间超过 24 小时的,每日考核全站 当月上网电量的 0.1%; 7.光伏电站任一通信设备故障停运,时间超过 24 小时,每 日考核全站当月上网电量的 0.1%,月度累计考核电量不超当月上 网电量的 0.1%; 
8.光伏电站内录音设备失灵,影响电网事故分析的,每次 考核全站当月上网电量 0.1%; 
9.光伏电站任一通信设备发生故障或缺陷,超过 1 个月不 处理的,每次考核全站当月上网电量 0.1%。 

第四章 计量与结算 

 第三十一条 不具备参与全部考核条件的光伏电站,经山东 能源监管办认定后,可对其部分考核项目免考,不参与相关考核 费用的返还。 

第三十二条 光伏电站的运行管理考核实施原则、各单位职 责、统计依据、计算方法、返还与结算方法、工作要求,按照《山 东省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光伏电站参与并网运行管理的信息披露内容、 原则、各单位职责及工作要求按照《山东省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 实施细则》中信息披露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光伏电站纳入并网运行管理的监督内容、原 则、各单位职责及工作要求按照《山东省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 施细则》中监督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山东能源监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原《关 于修订〈山东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鲁能监市场﹝2019﹞103 号)作废


作者: 来源:太阳能发电网 责任编辑:jian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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