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能监局公开征求第三方独立主体参与河北南网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方案与规则意见

2020-10-27 16:33:13 太阳能发电网
10月27日,华北能源监管局印发关于征求第三方独立主体参与河北南网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方案与规则意见的函。意见函称,2019-2020年供热季,我局启动了第三方独立主体参与华北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试点工作。试点运行期间,市场运转良好,系统运行平稳,有效拓展了电网调峰资源类型,以市场化手段引领了负荷侧资源参与电网

第三方主体参与河北南网电力调峰
辅助服务市场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和推进河北南网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以下简称“河北南网市场”)建设和运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培育第三方辅助服务提供商主体(以下简称“第三方主体”)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挖掘包括分布式、发电侧储能装置、电动汽车(充电桩)、电采暖以及其他电力柔性负荷资源,推动第三方主体参与电力辅助服务交易,保障河北南网安全稳定运行,提升风电、光伏等新能源消纳空间,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8年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能综法改〔2017〕57号)、《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工作方案》(国能发监管〔2017〕67号)、《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2020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9〕725号)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 河北南网市场根据《河北南网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模拟运行版)》(华北监能市场〔2019〕280号)开展运营。市场初期,第三方主体作为河北南网市场统一出清价格接受者,只参与河北南网市场;条件具备时,第三方主体可参与市场报价。如第三方主体可同时满足不同市场要求时,准许其参与华北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等其他类型市场。

第二章 市场主体与市场准入

第四条 满足准入条件的第三方主体可参与河北南网市场。储能装置、电动汽车(充电桩)、电采暖以及其他电力柔性负荷资源等第三方独立主体可按照经营主体独立参与市场;也可通过聚合的方式,由聚合商代理参与市场,聚合商代理的资源应按储能装置、电动汽车(充电桩)、电采暖等对资源进行分类,各类型资源分别独立参与市场;虚拟电厂作为第三方独立主体参与市场。

第五条 调度机构和交易机构为市场运营机构。调度机构组织第三方主体在交易平台开展参与市场申报,根据电网运行情况对申报结果进行安全校核,依据市场规则组织市场出清及结果计算,及时、准确、严格执行市场出清结果,按规定接受监管。交易机构负责第三方主体的市场准入、市场注册、交易申报,出具结算依据,披露与发布市场信息,向华北能源监管局定期报送第三方主体参与辅助服务市场运行情况报告,按规定接受监管。

第六条 第三方主体参与条件
(一)参加河北南网市场的第三方主体,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财务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或经自然人、法人单位授权的聚合商。聚合商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财务核算,具备售电、节能服务、能源服务或能源供应等资质。

(二)第三方独立主体或由聚合商代理的自然人、法人单位需具有独立的电力营销户号,采集终端能实现电能在线监测、15分钟电力电量分时计量与传输,且运行状态良好。第三方独立主体约定时段调节容量不小于2MW,调节总量不低于2MWh。聚合商约定时段调节容量不小于5MW,调节总量不低于5MWh。

(三)参与市场的第三方独立主体或聚合商应有专业的平台系统,具备上报充(用)电计划、接受和分解调度指令、电力(电量)计量、清分结算等功能,保证业务正常开展,保证收益传导。

(四)具备用户侧负荷管理系统、负荷控制装置的第三方独立主体或由聚合商代理的自然人、法人单位,在接入省级需求侧管理平台或调度平台,并通过技术测试取得第三方测试报告后,可优先参与调峰辅助服务。

第七条 第三方主体注册、准入及退出

(一)符合规定的第三方主体及聚合商代理的自然人、法人单位由调度机构审核,并经华北能源监管局公示无异议后,作为辅助服务提供者在河北电力交易平台提交注册申请,按照要求上传附件,完成注册。注册时需要提供的注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

(二)完成交易平台注册的第三方主体及日用电量超出10000千瓦时的聚合商代理的自然人、法人单位按照规定办理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数字证书,并签订入市协议,完成注册手续。日用电量超出10000千瓦时的聚合商代理的自然人、法人单位应将所属全部营销户号在交易平台进行注册。

(三)交易机构按照聚合商提供的代理合同在交易平台进行代理关系绑定。

(四)交易机构将注册情况在电力交易平台发布,同时报华北能源监管局和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五)第三方主体与市场运营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辅助服务结算协议。聚合商应与其代理的第三方独立主体签订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化交易技术服务合同。

(六)第三方主体进入市场后参与市场运行至少1个自然月,如退出市场应至少提前15天汇报华北能源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市场运营机构等,妥善处理交易相关事宜并结清参与市场产生的费用,按合同约定补偿有关方面损失后退出。

第八条 市场主体职责

(一)按照自主意愿参与市场,自行承担市场风险。

(二)严格遵守市场规则,服从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接受电力监管机构、政府部门的监督,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三)按照市场规则完成市场申报,聚合商审核并汇总所代理的自然人、法人单位相关信息后完成市场申报。

(四)按照市场规则向市场运营机构实时准确传输运行数据,传输可调用调峰资源信息,如实申报和传输可调用调峰资源运行信息,按规定提供相关历史数据。聚合商需传输聚合运行数据以及其代理单个自然人、法人单位的运行数据。

(五)严格执行市场出清结果,聚合商下发市场出清结果至其聚合的自然人、法人单位。

(六)做好设备运行维护,防范安全生产风险。

(七)按照市场运营机构的统一调度参与市场。

(八)聚合商应满足所聚合的调节资源充(用)电的需求。

(九)聚合商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与其聚合的自然人、法人单位分配市场收益,自然人、法人单位所获得的市场收益与其应缴纳的电费分别结算,不得冲抵。

第三章 申报与出清

第九条 调度机构组织第三方主体参与市场申报,市场申报周期为日。申报内容包括基准充(用)电功率(MW)、充(用)电容量(MWh)、充(用)电时间及时间范围(应具体到分钟)、日最大充(用)电次数(次)、响应时间(min)和功率调节速率(MW/min)。

第十条 若第三方主体未按时进行申报,则采用默认参数进行出清;若第三方主体未提供默认参数,则采用最近一次的有效申报参数进行出清。

第十一条 调度机构根据市场规则,完成市场预出清。在调峰紧张时段安排上述主体提供调峰服务,形成其全天24点充(用)电曲线。在此基础上调整河北南网火电机组日前发电预计划。响应时间在30分钟以上的第三方主体,其充(用)电曲线按市场预出清结果安排;响应时间在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的第三方主体,在市场预出清结果的基础上,根据电网调峰需求通过河北南网调峰辅助服务系统进行日内调整,形成正式的充(用)电曲线。

第十二条 市场出清结果通过河北南网调峰辅助服务系统或需求侧管理平台下发至各市场主体。

第十三条 市场组织流程

(一)每工作日09:30前,各第三方主体完成次日市场信息申报。

(二)每工作日10:00前,调度机构按照河北南网市场规则完成河北南网调峰市场预出清,并完成各第三方主体的日前市场预出清,形成充(用)电曲线。

(三)每工作日16:30前,调度机构根据各第三方主体的日前市场预出清结果,按照河北南网市场规则更新河北南网调峰市场预出清结果。

(四)每工作日17:00前,调度机构完成次日发电计划曲线编制并下发。

(五)法定节假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完成次日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的申报与计划编制。

第四章 结算与分摊

第十四条 第三方独立主体或聚合商代理的自然人、法人单位某1小时4个采集点功率应不低于对应时段的基线负荷,(基线负荷计算应符合《GB/T 37016-2018电力用户需求响应节约电力测量与验证技术要求》规定,暂定N取5),且该小时充(用)电电量大于等于申报电力曲线对应的充(用)电电量80%,视为有效参与了调峰辅助服务,否则该1小时的调峰费用不予结算。

第十五条 市场主体每1小时获得的调峰服务费用等于市场系数、调峰贡献率、充(用)电电量、市场出清价格、快速响应系数的乘积。市场运营初期,基准功率在0-7点、12-16点时段以1小时为单位多段申报。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Fi,t是t时段市场主体i获得的总调峰服务费用(元);
Kt是t时段市场系数,取该时段河北南网火电机组平均负荷率的倒数。
 是t时段市场主体i平均响应功率(MW),为市场主体i在该时段平均用电负荷与平均基线负荷之差。

 是t时段市场主体i申报的充(用)电功率(MW);

min{Pi,t响应/Pi,t申报, 1}是调峰贡献率,取Pi,t响应/Pi,t申报和1中较小值;
min{Pi,t响应, Pi,t申报}为实际结算的充(用)电功率,取Pi,t响应和Pi,t申报中较小值。

t出清,河北是河北南网市场出清时段,取1小时;
At出清,河北是t时段河北南网市场调峰服务边际出清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元/MWh)。
 为市场主体i的快速响应系数,市场主体i具备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的快速响应能力时取1.5,不具备时取1。

第十六条 市场初期,上述主体获得调峰服务费用与中标火电机组获得调峰服务费用统一按市场规则由新能源企业和未中标火电机组分摊。

第十七条 调峰服务费用每1小时时段清算、按日统计。调度机构将市场出清和执行结果提交至交易机构,交易机构以月为周期开展调峰服务费用计算,并向电网企业出具结算依据。电网企业按月与第三方独立主体或聚合商结算其在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获得的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交易机构负责向市场成员出具结算依据,各市场主体按照辅助服务结算协议及辅助服务市场化交易技术服务合同确定的资金支付关系开展电费结算。
第十九条 上述市场主体参与市场交易情况纳入市场公告按月在电力交易平台发布,公告信息包括第三方主体充(用)电电力、调峰贡献、每日调峰市场收益、参与市场时段、市场情况分析。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负责解释。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根据河北南网市场实际运行情况,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起试行,市场开展周期按照《河北南网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规定执行。













作者: 来源:华北能监局 责任编辑:jianping

太阳能发电网|www.solarpwr.cn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