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上文中曾提及的2017年国家发改委《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不同电压等级输配电价与实际成本差异过大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调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结构”。
2019年初两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再度明确,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采用招标定价法、准许收入法、最高限价法、标尺竞争法等方法核定独立配电价格。支持增量配电网企业在保证配电区域内用户平均配电价格不高于核定的配电价格水平情况下,采取灵活的价格策略,探索新的经营模式。
不过,目前各地尚没有进行输配电价结构调整的案例。
地方政府、电网企业与增量配电主体如何平衡?
不容忽视的是,配电价格的改革还牵涉到大电网企业与增量配电网利益平衡等问题。
按照现行省级输配电价核定配电价格,增量配电业主的投资积极性很受打击,但也不可否认,电网企业承担了更大范围内的社会责任与兜底服务。有电网领域人士认为,省级电网之所以实行统一的输配电价,是希望实现贫富间的帮扶。如果把配电环节电压等级差加大,会导致居民和农业电价的上涨。
也有业内人士提出,电网央企以投资建设运营电网为核心业务,关系着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能源安全。它既受国务院国资委管理,又是行业改革的对象。国资管理要考核其经济指标,行业改革要求其回归公益属性。在我国用电量增速趋缓,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连降,以及政府性基金与附加、增值税率大幅降低背景下,电网央企身处国资管理要求与电改要求之间,也面临困惑和无奈。
改革过程中的困惑和不易、各方观点的僵持不下,种种纠结和难解可以在此引用中国电力企业管理《增量配电改革辨得失》报道中的一段话来概括:
“对地方政府而言,电网从弱到强的过程,见证了地方经济发展壮大的历程,特别是在部分以电力为基础性产业的省份,地方政府出于对省内经济发展的顾虑,倚重和拿捏的尺度摇摆不定并不难以理解;从电网企业的角度来看,其长期以来为地方、国家承担了大量的社会责任,而无论是继续发挥规模效益,还是出于同质化竞争的排他性,选择‘战略防守’也在企业合理的发展逻辑之中;从社会资本参与改革的角度出发,作为电力体制改革引入的新生事物,与原有主体相比,往往存在技术、成本及规模等劣势,与此同时还要肩负起激活电网企业‘狼性’的重任,其所面对的改革推进周期,与利益的调整再分配,注定是漫长且残酷的。”
展曙光对澎湃新闻坦言,电网企业确实承担了更大范围内的社会责任与兜底服务,甚至还有人说电网企业承担了财政部的部分职能。这确实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办法其实早就在讨论之中了,比如建立普遍服务基金,将交叉补贴由“暗补”改为“明补”等等;同时,增量配电网也要承担合理的交叉补贴,如果承担了普遍服务义务的,也要享受基金补贴。“因此,我们理解,改革是利益调整,但这种调整不能有违公平性,不能违反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而是更加透明化、阳光化,更有效率、更加公平。”
据介绍,其团队在《意见建议》中结合现有规定并结合改革实践提出了过渡性方案:
一是明确增量配电网与省级电网是网网互联关系,双方之间的结算、联网、调度等均按网网互联的原则处理;
二是参照《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发改价格规〔2020〕100号)规定的区域电网间输电价格确定的原则和方法,制定增量配电网与省级共用输电网络输电价格的定价办法,核定合理的输电价格;
三是鉴于输电价格的核定需要一定周期和条件,为解燃眉之急、保障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顺利进行,在核定工作完成之前,实行阶段性过渡政策,具体可根据《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中“送电省(区、市)电网企业的输电价格(含损耗)原则上不得超过每千瓦时3分钱”的规定,确定配电网向省级电网支付的过网费为每千瓦时不超3分钱;四是为保障省级电网的合法权益,因执行前述过渡性政策造成省级电网准许收入和输配电价变化的,按照《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在不同监管周期平滑处理,或根据国家政策调整。
“以上方案以有效政策为依据,充分考虑了电力行业的实践和各主体包括电网企业的利益,我们认为可以作为过渡性解决方案。”展曙光称。
他同时建议,增量配电业务网是弱小的新生主体,与既有的强大电网企业之间是竞争关系,而且在区域划分、公网接入、输电网络等多方面受制于电网企业,这种情况下,应该参照电信等其他行业市场开放之初的做法,对新进入的弱小主体予以扶持,对原有的强大主体予以限制。
针对部分业内人士对增量配电网增多会形成“小垄断”的担忧,展曙光认为,很多试点项目都采用了特许经营模式,一方面通过竞争性准入选择经营者,另一方面通过特许经营合同对期限、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进行明确约定,让经营者获得经营权的同时,承担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如果不能履约,就要接受处罚,严重者甚至要被剥夺特许经营权。除采用有别于传统授权经营模式的特许经营模式外,还要加强市场监管。“市场监管不见得什么都管,从实践情况来看,我们建议重点保障用户的选择权,让用户来制约配电网经营者。”
增量配电改革已经到了考验地方政府和能源主管部门政策创新及科学监管能力的最关键时刻。
原标题:增量配电试点闯关:微利或亏损成普遍现象,社会资本热情骤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