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做好我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落实工作,确保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权重指标,省发展改革委起草了《黑龙江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有关情况和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编制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要求,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管理部门、所在地区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监管机构年度组织制定本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各省级行政区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通知》(发改能源〔2020〕767号)要求,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牵头责任,按照消纳责任权重认真组织制定实施方案,积极推动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推动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积极落实消纳责任,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任务。按照上述文件并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综合司关于印发省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9〕807号),编制本《实施方案》。
二、政策机制和内容
《实施方案》主要用于制定我省年度消纳责任权重及消纳量分配、消纳实施工作机制、消纳责任履行方式、对消纳责任主体的考核方式,制定相应的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落实全省消纳责任权重责任,确保落实完成国家下达的消纳责任权重。
《实施方案》共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是消纳保障实施机制总则,明确各类主体的主要责任内容。第二部分是消纳责任权重确定和分配。第三部分详细阐述市场主体管理机制。第四部分阐述市场主体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的具体方式。第五部分明确消纳保障机制职责分工。第六部分是保障措施,阐述对未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的考核、处理方式,对超额完成的激励方式。
三、消纳责任权重的确定与分解
(一)全省消纳责任权重总量目标的确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规定,省发展改革委会同东北能源监管局根据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消纳责任权重设定全省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各省级行政区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通知》确定,我省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为22%,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为24.4%;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为20%,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22%。根据我省电力运行实际情况,为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并努力完成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确定我省2020年度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按照24%,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按照22%设定。为简化运行程序和考核内容,省内不再区分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和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
(二)各市场主体的责任权重。
根据我省电力市场现状,《实施方案》将承担消纳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按照直接向电力用户供(售)企业(国网省电力公司)、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企业、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和用用自备电厂未与公共电网联网的企业进行分类,参照上年我省交易电量、自发自用电力量在全省用电量中所占比重及可再生能源电力份额,分别设定消纳责任权重。考虑到我省目前省内电力交易中不包含水电,对国网省电力公司外的市场主体不再区分水电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
对于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交易电量低于用电量,需要由国网省电力公司直接供(售)电的和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自发电量低于用电量,需要通过电力交易市场、国网省电力公司直接供(售)电的,国网省电力公司供(售)电量已由国网省电力公司承担消纳责任,对该部分电量不再设定消纳责任权重,不做考核。
按照国家文件要求,拥有自备电厂未与公共电网联网的企业也要承担消纳责任权重。鉴于2020年是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正式运行的第一年,《实施方案》参照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用户标准,给该类企业设定较低消纳责任权重指标,为企业保留必要缓冲期。该类企业应当按照最终承担与其他市场主体同等权重的目标逐步调整电力供应结构,主动消纳更多的可再生能源电力。
四、省电力交易中心的职责
(一)承担消纳责任市场主体的日常信息管理。省电力交易中心是省发展改革委对市场主体进行管理以及消纳责任权重考核的主要技术支撑单位,要充分发挥既有技术和平台优势,根据省发展改革委授权,对市场主体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的日常工作进行信息管理。负责建设市场主体消纳责任权重信息管理和交易平台,进行全省市场主体的注册及退出管理、消纳责任权重账户设立并确定市场主体清单,消纳量核算;对市场主体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与评估,并完成情况信息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
(二)组织消纳保障机制下的电力交易和消纳完成量交易。负责电力交易与消纳量交易衔接,在开展可再生能源电力相关交易中,指导参与电力交易的承担消纳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优先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相应电力交易;在中长期电力交易合同审核、电力交易信息公布等环节对承担消纳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给予提醒;依据《实施方案》中确定的交易原则制定消纳完成量交易细则,组织编写技术规范,明确消纳量交易市场的市场结构、开市时间、交易周期、交易品种、交易流程、结算核查等规则。
五、市场主体协同承担消纳责任
国网省电力公司与其他市场主体承担的消纳责任权重为互补关系。当国网省电力公司按照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要求统一收购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在完成自身消纳责任权重后有剩余的,按照企业经营区内各市场主体(不含未与公用电网联网的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用电量,向各市场主体进行分配。初期按无偿原则进行分配,后续根据电力市场化改革进展,适时进行调整。当其他市场主体因电力交易市场可再生能源电力供应不足、消纳量交易系统不能有效运行等原因导致市场主体无法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的,经国网省电力公司复核,省发展改委批准后,相应部分消纳责任由国网省电力公司承担。
六、市场主体落实消纳责任权重
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均应在省电力交易中心完成消纳责任权重账户注册或退出工作。省电力交易中心根据注册信息,确定年度市场主体清单。国网省电力公司以外各类市场主体要应当向国网省电力公司和电力交易中心承诺完成消纳责任权重,制定当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计划,提出完成消纳任务的需求及初步安排,并报送所属经营区电网企业和电力交易机构。未与公用电网联网的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应制定当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或补充(替代)方式的计划,并报送本省级能源主管部门。
承担消纳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应当接受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国网省电力公司统一组织下依据《实施方案》和国网省电力公司制定的实施细则,共同完成全省消纳责任权重。实际用电量中可再生能源电力未完成其消纳责任权重的,可通过进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交易和绿证交易等方式完成。
七、消纳量的补充(替代)方式
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可通过以下两种补充(替代)方式完成消纳量。(1)向超额完成年度消纳量的市场主体购买其超额完成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简称“消纳量”),双方自主确定转让(或交易)价格。(2)自愿认购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简称“绿证”),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量记为消纳量。
为保证完成全省消纳责任权重,《实施方案》规定省内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和绿证优先用于省内交易和转让。
农业用电或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由于已经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按照权责对等以及公平公正的原则,其对应的消纳量不能用于转让或交易,但可以计入承担消纳责任市场主体完成的消纳量。
八、市场主体的考核与惩戒
各类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拥有的消纳量未达到其应承担消纳责任权重对应消纳量,即认定其未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省发展改革委会同东北能源监管局依法依规对拒不履行消纳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予以处罚,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按照统一电力市场信用管理办法予以联合惩戒;对违反交易规则、扰乱交易秩序等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