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断扩张的中盛光电,曾数度传出上市消息。
早在2014年,就有消息传出,中盛光电将电站业务单独地拆分出来,成立了“中盛新能源”并计划在美国上市。到2015年,又有报道称,中盛光电放弃了美国上市计划,决定回归“新三板”,并择机进入A股。
至于最后确定为中盛光电曲线上市载体的嘉泽新能,其于2017年7月刚刚上市。据官网介绍,嘉泽新能成立于2010年,形成了集风力、太阳能发电、智能微电网的投资、建设、开发、运营于一体的发展格局。
2018年1月,嘉泽新能发布公告称,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初步拟定为发行股份购买中盛光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盛光电”)100%股权,并视标的资产的具体需求募集配套资金。根据其后披露的重组方案,嘉泽新能拟向泰通工业等33名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中盛光电100%股权,交易作价25亿元,其中现金支付约2.56亿元,股份支付约22.44亿元。
嘉泽新能其时表示,收购中盛光电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更,社会公众持股比例符合上交所相关规则,不影响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
就吸纳中盛光电为子公司的影响,嘉泽新能表示,随着对中盛光电的业务整合,上市公司将在巩固原有核心风力发电业务的基础上,丰富自身业务类型,借助中盛光电在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环节的技术与经验优势,沿光伏产业链向上拓宽光伏业务领域,丰富上市公司业务类型。
然而,中盛光电此次登陆资本市场的努力未能成行。
2018年9月,嘉泽新能公告,鉴于标的公司中盛光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被冻结,虽经相关各方努力但仍不能解冻,无法符合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定,公司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为维护公司及各方的利益,嘉泽新能终止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
巨头跌落
事实上,在中盛光电重组失败之时,光伏行业自“5•31”新政以来普遍受到冲击,卖电站成为光伏行业的一道风景,并延续到今年。
爱康科技去年即宣布剥离部分光伏电站运营资产,逐步向轻资产化运营发展。顺风清洁能源前不久亦完成电站出售,央企中核集团接盘了其11个光伏项目。
中盛光电也陷入多起诉讼。
就在重组失败的当月,2018年9月,新京报曾报道中盛光电被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且被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中盛光电其时回复称,泰州案件已完成调解,公司正在筹措资金,严格履行应尽义务;二、南京案件已执行完毕,公司现已不在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失信被执行人”名录。
对于如何改善公司资金状况,中盛光电曾回复新京报记者称,通过出售部分在手项目资产,加快资金回笼,实现公司现金流的良性周转。
新京报记者梳理嘉泽新能公告发现,中盛光电的负债近年来出现了快速增长,截至2017年年末负债合计14.93亿元,较截至2016年年末的负债合计9.21亿元同比增长了超过60%。
近日,新京报自工商资料获悉,中盛光电退出了一家参股公司广平县中盛新能源有限公司,据记者梳理系其近来旗下资产罕见变动。
据工商资料,广平中盛成立于2016年11月,注册资本11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太阳能光伏电站开发、投资、建设等。
今年4月,新京报曾报道中盛光电被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案号(2019)苏1191执24号,执行依据文号(2018)苏11民终3009号,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新京报记者查阅上述(2018)苏11民终3009号法律文书发现,其与中盛光电股东泰通工业有关,为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泰通(泰州)工业有限公司与镇江出口加工区港诚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中盛光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该判决书显示,泰通(泰州)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镇江出口加工区港诚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货款本金5688867.90元及截至2018年8月7日的利息2649638.77元,2018年8月8日起的利息以5688867.90元为本金按照月息1.5%计算。此外,中盛光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泰通(泰州)工业有限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盛广电述称,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对外担保需要经股东大会决议,但本次担保未经公司内部股东大会决议,担保无效,中盛光电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前述判决书显示,关于中盛光电是否要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的问题。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港诚公司与泰通公司、中盛光电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
12月23日,记者查询执行信息公开网获悉,中盛光电已新增多条失信信息。较近一条发布于11月13日的失信信息显示,中盛光电被天长市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案号为(2019)皖1181执2650号,执行依据文号为(2019)皖1181民初2536号;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为“全部未履行”,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另一方面,作为中盛光电创始人的王兴华自去年起已多次被法院下发限制消费令,较近一次为今年12月19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下发的(2019)京0106执12226号消费限制令。
消费限制令显示,限制中盛光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王兴华不得实施系列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包括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等。
限制消费令显示,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