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荐读:中国电改四十年

2018-04-28 13:31:17 太阳能发电网
本文对近40年来我国电力体制演变进行了理论解析,认为“国有经济在电力行业中发挥主导作用,同时电力作为基础性行业要承担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职能”是我国电改不同于其他国家的制度前提。

 

如何看待集资办电时期的探索

集资办电及相关政策确实带来许多变化,但决定体制演变的根本的制度性因素均未改变。实际上,集资办电及相关政策虽然为体制探索争取了时间,但其本身不具备走向市场化的条件,甚至作为一种偏向性政策,反倒引发了一系列问题。

国有经济在电力行业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并没有因为集资办电而改变。

集资办电带来的投资主体多元化,主要是地方政府所代表的国有经济主体的多元化,私人和外资投资虽然份额相对提高,但主要是作为补充。随着政企分开、国企改革、投融资体制改革、财税体制改革的推进,“为电力行业国有经济发展提供一种长期发展机制”成为电力体制演化的内在动力。

电力行业在宏观调控的作用并没有因为集资办电而弱化,只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以及行业和经济形势的变化,其宏观调控的作用方式要相应变化而已。

集资办电以来,电力行业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主要通过电价传导。然而,“电价对行业投资的激励作用”与“电价的宏观调控作用”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协调难题。如何用稳定的定价机制来实现协调成为集资办电时期电力体制调整的重要内容。

实际上,由于存在“不可避免”的“协调难”问题,这种协调只可能以调整集资办电相关政策的结局收尾,无法改变电力行业强大的宏观调控作用

电力行业作为国民经济基础性行业的定位,要求其必须保证国民经济的稳定可靠电力供给,因而电力体制改革在整个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相对稳妥缓慢。

实际上,在国外垄断行业的市场化改革中,电力部门基本上都是最晚推进的。中国同样如此,集中表现在计划电量制一直保持了稳定。实际上,集资办电时期的计划电量制只是下放了部分分电权,地方投资形成的电量分配仍处于计划电量制框架内,通过分电规则的局部调整实现收益的地方化。

上述三方面的内容从根本上决定着集资办电的出台和演化,也决定了集资办电很难直接走向市场化,而偏向型的政策设计特征也给后续改革埋下了隐患,最为突出的便是电价交叉补贴。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居民(以照明为主)电价最高,电价结构基本反映成本结构。集资办电之后,居民电价迅速地相对下降。这并非居民电价的绝对下降,而是工业电价等因多种电价政策而产生的绝对快速上升,进入上世纪90年代,两种电价便出现倒挂。

但由于当时居民收入较低,电价敏感性较高,且面临高通胀压力(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政府很难直面这一问题,更不愿引发社会压力,因此居民电价整体保持了稳定,并持续至今。




作者:冯永晟 来源:中国能源报 责任编辑:jianping

太阳能发电网|www.solarpwr.cn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