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7-11-23 10:08:22 太阳能发电网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进一步完善和深化电力辅助服务补偿机制,推进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化,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
 

  (三)分类型推进跨省跨区电力辅助服务补偿

  14.推进国家指令性计划、地方政府协议跨省跨区电能交易辅助服务补偿工作。实现国家指令性计划、地方政府协议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与市场化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同一标准和要求参与电力辅助服务补偿。

  15.市场化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全面实施跨省跨区电力辅助服务补偿。送出端发电企业纳入受端地区电力辅助服务管理范围,并根据提供的电力辅助服务获得或者支付补偿费用。

  市场化跨省跨区送电发电企业视同受端电网发电企业参与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和考核。跨省跨区电能交易曲线未达到受端电网基本调峰要求的,按照受端电网基本调峰考核条款执行;达到有偿调峰要求的,按照有偿调峰补偿条款给予补偿。其余辅助服务项目原则上按照送端发电企业不能提供的情况处理,确能提供的,按照受端电网相应的补偿条款执行。

  16.跨省跨区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按照上述7-13条执行。

  17.跨省跨区电力辅助服务补偿费用随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电费一起结算,相关电网企业应对结算工作予以必要的支持。

  五、组织协调

  (一)加强组织领导

  国家能源局统一协调推进有关工作,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按照属地原则,负责组织推进当地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工作及日常事务的协调处理。

  推进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工作要与电能量市场化交易进展情况密切协调,规则条款修订要与电能量交易相适应。电力直接交易工作要考虑电力用户承担相应的电力辅助服务责任和费用,跨省跨区电能交易购售双方协商交易要考虑电力辅助服务费用,现货试点地区电能量交易要统筹考虑调频、备用等电力辅助服务交易,并同步设计相关规则。

  (二)落实责任分工

  区域、省级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加强沟通协调,承担主体责任,做好区域内实施细则之间的衔接。跨省跨区送电辅助服务补偿由受端区域、省级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商送端区域、省级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提出实施方案,报送国家能源局备案。

  各电力企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工作沟通与配合,规则修订后尽快组织技术支持系统完善升级,完成人员培训、业务衔接等方面的工作。各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电力辅助服务有关数据的统计工作,电网企业按照相应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审核同意的执行结果配合完成结算。

  (三)抓好督促落实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根据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具体时间节点和阶段性目标,报送国家能源局备案。推进过程中,实施方案如有调整,要及时报送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批复的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改革试点地区要按照批复方案推进试点,并结合本通知要求不断深化完善相关机制。

 



作者: 来源:国家能源局 责任编辑:wutongyuf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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