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7-11-23 10:08:22 太阳能发电网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进一步完善和深化电力辅助服务补偿机制,推进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化,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进一步完善和深化电力辅助服务补偿机制,推进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化,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有关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工作方案》。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我局批复的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改革试点地区要按照批复方案推进试点,并结合本通知要求不断深化完善相关机制。

  附件: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工作方案

  
  国家能源局 
  2017年11月15日 

附件

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进一步完善和深化电力辅助服务补偿机制,推进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化,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性和紧迫性

  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保证电能质量,规范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于200611月印发《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以下简称43号文)。按照该办法要求,各区域电力监管机构结合本地区电力系统实际和电力市场建设需要,陆续制订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并加强监管。2014年,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积极推进跨省跨区电力辅助服务补偿机制建设工作的通知》(国能综监管2014456号),将跨省跨区交易电量纳入电力辅助服务补偿机制范畴。目前,电力辅助服务补偿机制除西藏尚未建立外,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建成,运行效果普遍较好,为进一步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奠定了基础。

  近年来,我国电力行业尤其是清洁能源发展迅猛,电源结构、网架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系统规模持续扩大,系统运行管理的复杂性随之大大增加,对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提出了更高要求。当前,我国电力供应能力总体富余,煤电机组利用小时数呈逐步下降趋势,局部地区弃风、弃光、弃水、限核和系统调峰、供暖季电热矛盾等问题突出,现行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办法的部分内容已经难以适应实际需要。为深入落实电力体制改革各项措施,进一步还原电力商品属性,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在更大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亟需进一步完善和深化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

  二、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

  按照中央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总体部署,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结合各地实际,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机制。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大局原则。保障国家能源战略落实,维护电力系统安全运行,落实电力体制改革要求。

  坚持市场化原则。配合电力市场体系建设,充分利用市场化机制发挥各类型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调节性能,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坚持因地制宜原则。根据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以及现货市场试点等实际情况,分类推进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建设,确保对目前情况和电力现货市场具备较强适用性。 



作者: 来源:国家能源局 责任编辑:wutongyuf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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