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就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2017-08-24 19:33:13 太阳能发电网
对于落实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政策确实存在困难的地区,相关省(区、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经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同意后,研究制定合理的解决措施,确保执行政府定价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小时数逐年增加,直至达到国家制定的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标准。

  2017年8月21日,国家发改委就《关于印发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有关管理办法的通知》(下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包括《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编制暂行办法》、《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保障实施暂行办法》、《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申报下达管理暂行办法》、《电网企业及交易机构实施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目标责任考核暂行方案》等4个附件。

  9号文配套文件之一《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中提到建立优先购电、优先发电制度;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2017年3月29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再次联合发布《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294号)。据了解,《管理办法》意在进一步落实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

  其中,附件之一《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保障实施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中多条涉及计划与市场的衔接事宜。比如,“办法”提到,省内优先发电计划执行政府定价和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的比例,由各省(区、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根据电源特性和供需形势等因素,结合电力体制改革进程,分类确定。

  其中,对于落实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政策确实存在困难的地区,相关省(区、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经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同意后,研究制定合理的解决措施,确保执行政府定价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小时数逐年增加,直至达到国家制定的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标准。

  早前发布的294号文中提到,允许优先发电计划指标有条件市场化转让。“办法”再次明确,优先发电计划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部分,如不能实现签约,指标可市场化转让给其他优先发电机组。指标市场化转让可在本地进行,也可以跨省跨区开展。如指标无法转让,则由电网企业参考本地区同类型机组平均购电价格购买。满足电网安全需要及热电联产机组优先发电计划指标不允许转让,如不能实现签约由电网购买。

  同时,“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九条指出,若优先发电计划中执行政府定价部分规模大于优先购电计划,多发电量由电网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出售;若优先购电计划规模大于优先发电计划中执行政府定价部分,缺供电量由电网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购买。

  此外,在《电网企业及交易机构实施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目标责任考核暂行方案》中,对省级电网企业将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考核办法。具体来说,量化办法包括相应设置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完成率指标和管理措施指标,满分为100分;考核程序包括上报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本地自查、省间交叉检查、国家抽查等。

原文如下:


作者: 来源:国家发改委 责任编辑:wutongyuf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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