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电力市场建设试点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关于同意山西省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的复函》(发改经体〔2016〕176号)
附件1
山西省放开发用电计划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294号)等文件要求,为推进发用电计划改革,更多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科学落实优先发电、优先购电制度,保障我省电力供需平衡和发供电安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电力市场化改革方向,保留必要的优先发用电计划,保障可再生能源发电、调节性电源发电优先上网,实现可再生能源发电有效消纳和电网安全可靠稳定运行,保障重要用户和无议价能力的用户用电。通过市场化方式,逐步放开其他发用电计划,在保障电力供需平衡、保障社会秩序稳定的前提下,实现电力电量平衡从以计划手段为主平稳过渡到以市场手段为主,推动能源结构优化,促进我省电力资源优化配置和节能减排。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化。在保证电力安全可靠供应的前提下,通过有序缩减发用电计划、开展发电企业与用户直接交易,逐步扩大市场化电量的比例,加快推进电力电量平衡从以计划手段为主向以市场手段为主转变,为建设电力市场提供空间。
坚持保障民生。政府保留必要的公益性、调节性发用电计划,以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及社会安全等用电。在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企业和社会的承受能力,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常态化、精细化开展有序用电工作,有效保障供需紧张情况下居民等重点用电需求不受影响。
坚持绿色清洁。在确保供电安全的前提下,优先保障水电和规划内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发电上网,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
坚持供电安全。按照市场化方向,改善电力运行调节,统筹市场与计划两种手段,引导供应侧、需求侧资源积极参与调峰调频,保障电力电量平衡,提高电力供应的安全可靠水平,确保社会生产生活秩序。
坚持有序推进。综合考虑经济结构、电源结构、电价水平、送受电规模、市场基础等因素,结合实际,分步实施、有序推进。
(三)主要目标。
建立优先购电和优先发电制度,切实保障电力电量平衡;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规范和完善直接交易机制,积极推进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参与市场交易,促进中长期电力交易的发展;加快市场化改革进程,逐年缩小计划电量,直至完全取消优先发电以外的发电量计划。
二、优先购电制度
优先购电是指按照政府定价优先购买电力电量,并获得优先用电保障。在编制有序用电方案时将优先购电用户列入优先保障序列,原则上不参与限电,初期不参与市场竞争。
(一)优先购电适用范围。
1.第一产业用电;
2.居民生活用电;
3.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用电,包括党政军机关、学校、医院、公共交通、金融、通信、邮政、供水、供气等涉及社会生活基本需求,或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部门和单位用电。
(二)优先购电计划的确定。
建立优先购电用户目录,并根据保障需要,对目录用户进行甄别、完善和动态调整。电网企业配合做好优先购电用户甄别和电量统计工作。
(三)优先购电的保障。
1.将优先购电用户用电量需求全额纳入优先购电计划,由电网企业及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企业按照政府定价予以保障;
2.优先购电对应的电力电量由所有公用发电机组共同承担;
3.实施有序用电,常态化、精细化开展有序用电工作。合理制定有序用电方案,当出现电力缺口或重大突发事件时,对优先购电用户保障供电,其他用户按照有序用电方案分担限电义务,保障严重缺电情况下的社会秩序稳定;
4.优先购电用户暂不参与市场交易,不能由售电企业代理购电。
三、优先发电制度
优先发电是指按照政府定价或同等优先原则,优先出售电力电量。优先发电容量通过安排发电量计划并严格执行予以保障。
(一)优先发电适用范围。
1.一类优先保障:
(1)纳入规划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
(2)为满足调峰调频和电网安全需要发电;
(3)为提升电力系统调峰能力、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消纳的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发电;
(4)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和燃气热电联产机组供热期发电。为保障供热需要,供热方式合理、实现在线监测并符合环保要求的背压式和燃气机组以外的其他热电联产机组,在供热期按照同等优先原则参与市场竞争,实现“以热定电”,优先出售电力电量。
2.二类优先保障:
(1)跨省跨区送受清洁能源发电;
(2)水电;
(3)余热余压余气发电。
(二)优先发电计划的制定。
1.纳入规划的风能、太阳能发电根据保障性收购小时数安排优先发电计划。纳入规划的生物质能等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按照资源条件预测的发电量安排优先发电计划。
2.调峰调频发电按上一年度全省全社会用电量的3%安排优先发电计划,根据发电机组实际承担的调峰调频任务进行分配。
3.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发电按照本年度省调火电平均利用小时数安排优先发电计划,根据各调峰机组实际调峰次数和调峰深度进行分配。
4.热电联产机组发电在供热期按照“以热定电”原则,根据供热量和热电比预测的发电量安排优先发电计划,具体如下:
(1)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按照上年度发电量及当年供热变化情况安排优先发电计划;
(2)燃气热电联产机组按照上年度供热期发电量及当年供热变化情况安排优先发电计划。
5.有多年调节能力的水电站按照前3年发电量安排优先发电计划;季调节、不完全年调节、年调节水电站以发电能力为基础,根据发电空间按一定比例安排优先发电计划。
6.余热余压余气发电参照发电企业生产实际和前3年实际发电量安排优先发电计划。
7.国家规划内的跨省跨区送受清洁能源发电以及政府协议的省际网对网送受清洁能源发电,按照不低于上年实际水平或多年平均水平纳入优先发电计划。
8.对中发〔2015〕9号文件颁布实施后核准的煤电机组,原则上不再安排发电计划,不再执行政府定价,投产后一律纳入市场化交易,由市场形成价格,但签约交易电量不应超过我省年度燃煤机组发电小时数上限。
(三)优先发电计划的电价。
1.优先发电计划分为执行政府定价和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两部分。优先发电计划执行政府定价的部分由电网企业保障收购;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的部分由发电企业与售电企业、电力用户进行交易。
2.根据电源特性、供需形势等因素,兼顾电力市场化改革进程,按照以下范围确定优先发电计划中执行政府定价的电量:
(1)纳入规划的风能、太阳能发电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电量;
(2)生物质能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实际发电量;
(3)调峰调频、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实际发电量;
(4)水电、余热余压余气发电实际发电量;
(5)背压式、燃气热电联产机组的优先发电计划电量;
(6)跨省跨区优先发电计划执行政府定价和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的比例,由送受电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3.属于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的优先发电计划,如果不能实现签约,可以市场化方式将指标转让给其他优先发电机组。如指标无法转让,则由电网企业参考本地区同类型机组平均购电价格购买,产生的结算盈亏计入本地输配电价平衡账户。
(四)优先发电计划的落实。
在制定发电计划时,充分预留发电空间。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负责调度范围内风电、太阳能发电出力预测,并充分利用水电预报调度成果,做好电力电量平衡工作,科学安排机组组合,充分挖掘系统调峰潜力,合理调整旋转备用容量,在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促进清洁能源优先上网。面临弃水弃风弃光情况时,及时预告有关情况,及时公开相关调度和机组运行信息。
四、分步骤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
(一)分阶段逐步放开用户购电。
在市场建设过程中,按用户电压等级和用电量分阶段逐步放开用户参与市场交易的电量比例。
第一阶段(2017年):放开以下电力用户:
1.用电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的企业;
2.用电电压等级在
35千伏及以上,且年用电量在5000万千瓦时以上的企业;
3.用电电压等级在
10千伏及以上,且年用电量在1000万千瓦时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大数据企业、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的企业以及完成电能信息采集监测系统建设的企业。
第二阶段(2018—2020年):放开用电电压等级在35千伏及以上的工商业电力用户,以及部分用电电压等级在10千伏及以上的工商业电力用户。
第三阶段(2020年以后):放开全部工商业电力用户,允许部分优先购电的用户自愿进入市场。
(二)分阶段逐步放开发电管理。
随着用户购电逐步放开,综合考虑电网安全运行约束,相应放开一定比例的发电容量参与市场化交易。初期,保留各类优先发电,放开燃煤机组优先发电之外的电力电量进入电力市场。具备条件时,放开各类优先发电进入电力市场。
第一阶段(2017年):稳步推进燃煤机组发电市场交易规模扩大。燃煤机组中优先发电之外的发电量指导计划逐步放开,开展市场化交易。
第二阶段(2018—2020年):水电、燃气等机组发电量指导计划逐步放开,进入市场交易。随着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供热保障电量、调峰调频电量等优先发电进入市场交易。
(三)有序放开跨省跨区送受电计划。
跨省跨区送受电逐步过渡到优先发电计划和有序实现直接交易相结合,根据电源规划、电源类别和核准投运时间,分类推进送受电计划改革。具体按照发改运行〔2017〕294号文件中有序放开跨省跨区送受电计划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保障措施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做好年度电力电量平衡工作,切实保障优先发电、优先购电的有序执行,切实保障发用电计划的有序放开,切实保障电力供应。
(一)省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要做好全省电力供需平衡预测,根据全省电力供需平衡情况、跨省跨区外送电量情况和省内市场交易电量需求,安排好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并按照国家电力体制改革相关文件精神,安排好年度电力电量平衡方案。
(二)省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山西能监办根据放开发用电计划的步骤,合理确定直接交易电量,组织符合条件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进行直接交易,并根据优先发电和直接交易情况,相应扣除发电容量。
(三)电力交易机构要组织有关各方签订优先发电、优先购电部分购售电合同,促成优先发电计划市场化部分和优先发电指标交易。要根据优先发电、优先购电有关合同,编制年度和月度电力电量计划,并优先于其他市场化合同进行结算。
(四)电网企业应保障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有序执行。
1.优先发电计划中执行政府定价部分由电网企业保障收购;执行市场电价部分已完成签约的电量和优先发电指标交易的电量由电网企业优先调度执行。
2.优先购电计划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
3.为保证供需平衡,若优先发电计划中执行政府定价部分的规模大于优先购电计划,多发电量由电网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出售;若优先购电计划规模大于优先发电计划中执行政府定价部分,所缺电量由电网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购买。
(五)电网企业在执行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时产生的结算盈亏要纳入输配电价平衡账户,由省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和山西能监办共同监管。
作者: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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