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度受挫
上报审议期间,遭某些省份强烈反对
按照“十二五”提出的思路,国家能源局需要对各省(区、市)承担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进行分配界定。这是一个充满争议的过程。
2011年,国家能源局开始起草《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管理办法》(讨论稿),这份讨论稿基本为配额制搭好了基础的框架。
对比“十二五”规划中的表述,进一步明确了“承担发电配额义务的主体为装机容量超过500万千瓦的发电企业;承担收购配额义务的主体为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和内蒙古电力公司及各省级电网内独立经营的电网企业;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在电网企业配合下负责所辖区域内配额指标的消纳”。
更关键的是,这份讨论稿提出了保障配额制得以推行的激励措施以及监督和处罚办法,提到“将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配额指标纳入省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依据各省(区、市)配额指标的完成结果,在年度进行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和节能减排指标考核时,各省(区、市)可再生能源消费量按照当年全国平均供电煤耗水平进行一次能源折算,等量从当地能源消费总量控制额度扣除。在单位GDP能耗考核中也应合理反映当地利用可再生能源对节能的贡献”;“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监察、统计、审计等部门以及国资委、国家电监会等机构针对各省(区、市)、各电网企业、主要电力投资企业配额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相应的奖惩”。最后,讨论稿还初步划定了到2015年各省(区、市)需要完成的配额指标以及各电网企业保障性收购的配额指标。
2012-2013年期间,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司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中心对全国各省(区、市)应该承担的配额目标进行了广泛的调查和征求意见。据知情人士透露,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东部经济发达大省对承担相应的可再生能源配额表现出比较抵触的态度。
“配额制理想的框架就应该是,把对地方配额完成的情况与地方政府和领导班子的政绩考核挂钩,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地方政府有动力、有意识去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建设和消纳”,“但因为明确了这块,地方政府对需要承担的配额任务有很大意见,中东部几个大省都认为自己承担的配额太高了”,知情人士透露。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电专委会秘书长秦海岩表示,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考核设想是参考节能减排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这对地方政府来说是非常致命的,也是因为此前节能减排考核的严厉,地方政府对配额制考核必然是反对的。
在这样的背景下,初始的讨论稿经过多次修改,主要针对各省配额指标做了各种调整。2014年,《可再生能源配额考核办法(试行)》终于完成(下称《办法》),对比讨论稿,这份试行的《办法》进一步划定了全国各省(区、市)到2015、2017、2020年三个时间节点需要完成的可再生能源配额指标。
其中一些东部发达省份如浙江,在这三个时间节点的配额指标分别为2%、4%、5%,看起来并不严苛,但对以火电为主要消费能源的大省来说,达到这些指标并不容易,在当时,该省的能源规划之类的文件里,可再生能源通常是跟水电、其他能源归做一类表述的补充能源,占比微乎其微。其他省份如广东、江苏等,2015年配额目标都要达到4%,而这些省份当时的可再生能源消费比例大部分还没达到指标的一半,要完成2015年的目标是非常艰巨的任务。
2014年,国家发改委主任办公会上,对此主要提出三点意见:一是东部地区应承担更多发展可再生能源的责任,提高东部地区配额指标;二是强化电网企业承担完成配额的责任;三是配额指标分基本指标和先进指标两级进行考核。
获国家发改委通过后,国家能源局进一步向财政部、环保部、国资委等部委,各省政府及发改委、各电网企业和主要发电企业征求意见,而下一步,《办法》就要上报国务院审定。从2014年底到2015年初,各种媒体大量报道,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即将正式面世,新能源行业将迎来前所未有的利好。
然而,这份《办法》最终没能与公众见面。据知情人士透露,《办法》在上报国务院审议期间遭到某些省份地方政府的强烈反对,而反对的原因是,配额制对可再生能源配额指标的强制性要求有浓重的计划强制色彩,是在搞计划经济。
在地方政府强烈的反对之下,《办法》最终没有通过。
至此,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在中国的研究和推行已历经十年,在最接近出台的时候仍遗憾“难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