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电公司在电力交易过程中如何报价?

2017-02-07 17:17:54 太阳能发电网
在确定了交易的电量之后,售电公司接下来就要确定购电的电价了。根据是否核定输配电价,目前可以分为两种报价方式,一是直接报价模式,二是间接报价模式。
  2)间接报价模式

  间接模式主要适用于还没核定出输配电价的省份。用户和电厂在这种模式下报出的价格,是它们各自愿意接受的电价变动幅度。由于这些地区的输配电价是多少还不明确,因此如果按照直接报价的方法,用户在竞得上网电价后,没法通过加上对应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的方法来得到终端电价。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用户和电厂只能报出自己的降价/涨价幅度。

  在用户与电厂报价之后,交易中心会根据它们的报价,排列它们交易的先后顺序。降幅越小的用户和降幅越大的电厂,越能排到前面,以此类推,一旦电厂的降幅小于和它对应的用户的降幅,比如说,电厂表示我每度电可以降1分钱,用户却希望每度电降2分钱,那么双方就没有成交的可能性了。也就是说,在下图中,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交叉点右边的报价,已经无法再进行交易了。

间接报价模式,买家比卖家降价高的组合(红框内)无法成交

  与直接报价模式相比,间接报价系统最大的优势在于可以绕开输配电价进行交易,但缺点也很明显:一是规则过于复杂,不好理解,二是其暂时无法实现多电源种类、多用户种类的集中交易,它要求参与交易的大用户之间、以及发电厂之间拥有相同的目录电价。例如2016年广东电力集中交易的购电方均为工业大用户。而发电厂都是本地火电厂,如果让水电也和火电一起竞争,那么便宜清洁的水电可能因为标价电价过低,电价降幅有限而无法达成交易,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注】在各地的交易规则文件中,一般会按照“价差对”的方式来描述上面这种配对的原则,比如说在广东、贵州、云南等地,价差对=发电企业申报价差-购电主体申报价差,当价差对为正值时不能成交;价差对为负或零值时,按照价差对小者优先中标的原则进行交易。价差对相同时,按申报价差相应电量比例确定中标电量……从实践中来看,这种描述方式实在是太复杂了,读者需要花费很多的事件和精力去阅读才能理解。

  此外,在一些地区(例如京津唐电力市场),交易中心规定:低于“标杆”的价差为正,高于“标杆”的价差为负,因此这些地方的规则跟其他地区的市场也是相反的:将机组申报价差由高到低排序,电力用户、售电企业申报价差由低到高排序,其价差对数值为负值时不能成交。价差对数值为正值时,价差对大者优先中标的原则进行交易……对于已经熟悉原有“价差对”含义的读者来说,猛然接触到完全相反的概念,更是转不过来弯,因此,了解这种规则最好的方法,还是按照上面给出的示意图来进行理解。


作者:领航智库 来源:能源杂志 责任编辑:dongyiq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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