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投资商资格要求
光伏基地项目:
(1)投资商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接受联合体。
(2)一个企业集团只能以集团的名义,或指定旗下一家全资子公司或绝对控股公司参与申报项目,且只能选择申报基地项目(共50万千瓦)或普通光伏项目(4万千瓦)两者之一。
(3)注册资本金达到5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统计时间截至2015年12月31日。
(4)业绩能力:截至2016年6月30日,投资商累计持有已并网运行的光伏电站容量不低于20万千瓦,公司注册地址在内蒙古自治区及乌海市的投资商不低于10万千瓦。(国内外业绩需提供完整有效的证明)。
(5)投资商承诺在乌海市成立全资项目公司作为项目开发建设主体,建设符合国家能源主管部门“领跑者”计划的光伏电站。对于已纳入年度建设规模、未进入实质性工程建设阶段的项目不得向其他投资人转让,投资主体无力建设,应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申请从年度规模中取消,并向乌海市发改委申请撤销备案。在建设期因企业兼并重组、同一集团内部分工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投资主体或股权比例的,或者调整场址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向乌海市发改委提出申请,获得审核确认后方可实施变更或调整。除集团内部全资子公司间股权转让外,投资商在获得开发权之日起至项目投入商业运行运行后不得进行股权转让,集团内部全资子公司的股权转让应得到乌海市发改委的许可。
(6)投资商承诺所采用的主要设备(太阳能电池、光伏组件、逆变器)和系统效率应满足有关技术要求规定。
(7)乌海市人民政府为投资商提供手续办理绿色通道,并将整个光伏基地汇集站及线路、信息管理系统、交通道路、供水供电、沉降观测、辐射观测系统及光功率预测系统等作为公共基础设施统一建设运行。
(8)投资商承诺遵循统一建设光伏基地公共设施的规定,接受公共设施的建设成果,按照基地统一技术要求开展建设、管理、运行、评估,并分摊费用(统一招标确定)。
(9)投资商无不诚信行为和盈利性倒卖项目的行为,2013年1月1日至今无高价转卖(0.3元/W以上)光伏前期项目行为。
(10)投资商承诺执行招商时确认的申报电价。按招商文件的进度要求完成项目开发工作,未按要求时限备案和未按进度要求(包括整体进度和分项进度)完成阶段性建设目标的,乌海市人民政府有权一律进行清退,并不做任何经济赔偿。投资商在获得开发权之日起至项目投入商业运行后不得进行股权转让。
(11)以上各资信类要求除特殊说明以外时间均按2016年6月30日截止。
普通光伏项目:
(12)参与评优的企业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应包含新能源电力开发、建设、运营等相关内容。
(13)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