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出台正是应运而生,从顶层设计着手化解问题,为可再生能源长远发展奠定政策基础。
落实国家气候变化减排承诺的具体行动 习总书记在中美元首气候变化联合声明、联合国巴黎气候变化大会等国际场合的郑重承诺以及中国政府向联合国递交了自主减排贡献承诺,都明确了2020年、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分别达到15%、20%的能源转型目标。上述目标作为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建立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的现实需要,在国内则成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要实现上述目标,主要靠零温室气体排放的电力来完成,包括核电、水电以及风电、光电、生物质能等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根据测算,除去核电和水电的贡献,到2020年,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要达到4.25亿千瓦,发电量6500亿千瓦时左右,在全社会发电量中的比重达到9%以上。
具体到风电和光伏发电,二者至少要分别达到2.5亿千瓦和1.5亿千瓦的并网装机规模。文件针对发电企业提出“2020年各发电企业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应达到全部发电量的9%以上”,针对地方政府提出“各地全社会用电量中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平均达到9%”,这些重要指标正是为确保实现2020年15%能源结构调整目标的具体行动,并将之细化分配到各个地区的引导性目标,从大处着眼,从小处着手,清晰明了便于操作,向世界表明了中国政府的履行减排承诺的决心,为全球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实现可持续发展做出表率。
落实责任,加强监督,保证政策的实施效果 引导性目标虽不具有强制性,但通过明确责任主体和建立一套监测评价制度,使政策有了可操作性和可考核性,确保政策落地,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是做好规划,制定本地区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比重指标,制定本地区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的比重指标并督促其完成。同时,明确可再生能源电力接入、输送和消纳责任,建立确保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的激励机制。
国家能源局对权益火电发电装机容量超过500万千瓦的发电投资企业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投资和生产情况按年度进行监测评价。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统计部门,按年度监测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利用量、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三个关键指标,并上报国家能源局。各电力交易机构、各电网企业、各发电企业按月向全国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相关数据,国家能源局按年度公布监测和评价结果。
绿证交易制度是推动火电外部成本内部化的有力措施
“指导意见”在第六条中提出,“不断完善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体制机制,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证书交易机制”。可再生能源电力证书(绿证)是一种可交易的、能兑现为货币的凭证,是对可再生能源发电方式予以确认的一种指标。一般来说,绿证既可以作为独立的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计量工具,也可以作为一种转让可再生能源的环境效益等正外部性所有权的交易工具。现实中是美国、日本以及众多欧洲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鼓励可再生能源发展、补偿可再生能源环境效益的一种政策机制。
据美国权威机构测算,火电的完全成本是现行火电价格的2-3倍。但在火电外部成本没有内部化的情况下,可再生能源电力目前不可能在市场上与火电竞争。这种情况下,只有靠补贴才能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确切的说是对可再生能源清洁性的一种补偿。通过要求火电企业购买绿色证书,是一种外部成本内部化的手段。绿色证书交易制度的建立,可以为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市场化的补贴方式奠定基础。前几年电价补贴拖欠的情况很严重,对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持续性有很多担心,从长远看,市场化的补贴方式无疑更有效率。但是,要考虑到任何制度都是有利有弊的,而且具体的政策环境,发展阶段,技术条件,都是一个制度能否实现其目标的基础,所以一个新的政策机制出台,要充分论证,认真研究,全面考虑,避免导致负面影响。绿证交易制度设计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需要客观公正的计量体系,有效的监管和惩罚标准、措施,以及市场交易体系的建立,我们可以充分参考成熟的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探索建立便捷高效的绿证制度。(作者为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鉴衡认证中心主任)
作者:秦海岩 来源:中国能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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