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引发关于兵团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4-10-23 15:33:37 太阳能发电网
兵发改能源发〔2014〕134号 各师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文件精神,规范兵团光伏电站项目管理,保障光伏电站和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

 

  第五章 产业监测与市场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主体工程和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兵团发展改革委,抄送国家太阳能发电技术归口管理单位。兵团发展改革委配合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适时组织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通过竣工验收并投产运行1年以上的重点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后评价,项目单位应按照评价报告对项目设施和运行管理进行必要的改进。
  第十八条 各师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师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和运行信息统计,每月初将上月度全师项目运行、发电量、上网电量、电费和补贴发放与结算等信息报送兵团发展改革委。同时,于每年7月、次年1月形成半年度和上一年度的统计信息报告,报送兵团发展改革委。
  第十九条 兵团发展改革委将依据各地光伏电站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完成情况,建设和运行的实际情况,作为确定下一年度该师年度建设规模和布局的重要依据,对已发生明显弃光限电问题且未及时解决的师,停止该师上报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对建设实施情况差的师,相应核减下年度实施方案规模指标。
  第二十条 光伏电站项目建设、调试和运行过程中,如发生人员伤亡、重大设备损坏及事故,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兵团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兵团能源行业管理部门报告;如发现关键设备批量质量问题,项目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兵团发展改革委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截止本办法下发之前,兵团发展改革委已核准的项目文件等同于备案文件,备案时间按照批复日期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兵团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 来源:兵团发展改革委 责任编辑:admin

太阳能发电网|www.solarpwr.cn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