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引发关于兵团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4-10-23 15:33:37 太阳能发电网
兵发改能源发〔2014〕134号 各师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文件精神,规范兵团光伏电站项目管理,保障光伏电站和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

 

  第三章 项目备案管理
  第八条 师发展改革委负责对项目备案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将通过初审的项目向兵团发展改革委提出备案申请。
  项目备案申请报告应由具备新能源相应咨询资质单位编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及相关附件: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新设立企业而未办理工商登记的,需出具各出资方关于项目建设的合作协议等有效文件;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项目场址或具有场址代表性的连续一年以上实测太阳能辐射数据分析和有关太阳能资源评估成果;
  (四)按照“就近接入、当地消纳”的原则开展的电力消纳分析成果;
  (五)电网接入意见;
  (六)项目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承诺;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兵团发展改革委对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出具项目备案证。
  第十条 光伏电站项目完成备案后,师发展改革委应指导项目单位抓紧落实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社会风险评估、融资贷款等各项建设条件,办理相关支持性文件后及时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项目备案证有效期为1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内未建成投产的项目,不再申请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变更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文件的重要事项,包括项目投资主体、项目场址、建设规模等主要边界条件。对擅自变更主要边界条件的项目,兵团发展改革委不再申报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并暂停受理此类企业申请列入年度实施方案事宜。
 
  第四章 建设与运行
  第十三条 光伏电站项目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设备标准、工程规范和安全规范等要求,承担项目设计、咨询、安装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第十四条 光伏电站项目采用的光伏电池组件、逆变器等设备应通过符合国家规定的认证认可机构的检测认证。
  第十五条 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329号)及新疆自治区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建立和完善光伏发电项目接网审核和服务程序。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规范要求,认真做好光伏电站项目并网安全工作,会同电网企业积极整改项目运行中出现的安全问题,保证光伏电站项目安全和电力系统可靠运行。



作者: 来源:兵团发展改革委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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