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多方努力解决项目融资问题。融资难始终是制约我国光伏发展的难题之一。要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投资企业自身应该努力,利用好现有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正泰集团、晶科集团做得比较好,利用国外资本市场有效降低了融资成本。另一方面,国内金融机构也要创新光伏金融服务。国家能源局建立了政银企沟通平台,通过交流沟通,银行对光伏产业加深了认识,减少了担忧,有些银行已经把光伏产业作为重要支持领域对待。我们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结合分布式光伏特点和融资需要,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在利率和贷款期限上予以优惠,鼓励采用融资租赁方式为光伏发电提供一体化服务,鼓励基金、保险、信托与产业资本结合建立光伏产业投资基金,更为重要的是,鼓励探索售电收益权和项目资产作为质押的贷款机制。对个人安装分布式光伏贷款,可以个人收入等为信用条件减免资产担保。国家开发银行率先在光伏融资方面进行了探索,已经取得一定成效。我们将继续与有关银行机构保持沟通,特别在光伏发电示范区建设中,协调银行一并参与,积极开展金融创新。我们还将继续完善光伏发电的政策,在电量交易、电费结算、工程质量方面,消除金融机构的担忧,为金融机构的支持创造良好条件。
第七,加强全过程监管。重新组建的国家能源局高度重视能源监管工作,特别针对光伏发电,要求各地能源监管机构从项目设计、安装施工、电网接入、并网运行、电费结算和补贴发放等方面建立全过程监管,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华东监管局、江苏监管办、甘肃监管办已经上报了专项监管报告,今后还要利用好这些报告,对违规情况进行处理。各地能源监管机构都要会同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等,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相关政策落实情况监管,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行安全监管,加大争议协调解决力度。同时,每半年要编制光伏发电专项监管报告,将有关监管情况向全社会公布,引入全社会监督,共同促进工作改进。
作者:吴新雄 来源:发改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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