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4-05-10 05:34:23 太阳能发电网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推动我省光伏产业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

   

  2.加强并网管理和服务。加强电网建设和改造,提高电网系统接纳光伏发电的能力。接入公共电网的光伏发电项目,其接网工程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居民投资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由电网企业免费提供关口计量装置和发电量计量用电能表计。电网企业要完善光伏发电并网服务,加强运行监管,优化系统调度运行,优先保障光伏发电运行,确保光伏发电项目及时并网,全额收购所发电量。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用。

  3.提升光伏产业公共服务水平。依托有关机构和光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太阳能光伏专利信息数据库,深度开发专利信息资源,开展产业专利态势分析及预警。加强对政策及市场的跟踪,开展市场行情分析及预警。开展太阳能资源监测与评价,建立太阳能资源信息数据库,为光伏应用提供有力支撑。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财税政策。

   全面落实国家有关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兼并重组的各项税收政策及有关光伏发电的电价补贴政策。从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太阳能光伏领域给予支持,重点通过贷款贴息、股权投资等手段,扶持产业关键技术攻关、重大技术成果产业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光伏发电应用等项目。

   (二)加强金融支持。

   引导金融机构优先对骨干企业、创新项目及光伏发电应用示范项目提供信贷支持。积极探索适合光伏产业特点的融资产品和融资方式,鼓励以EPC(工程总承包)项目贷款、电站租赁等多种模式开展光伏发电应用。鼓励风险投资公司、保险企业以多种方式参与光伏产业发展,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的投融资长效机制。

   (三)完善节能政策。

   鼓励专业化能源服务公司与用户合作,以合同能源管理等模式投资建设和运营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分布式光伏发电全部电量纳入全社会发电量和用电量统计,自发自用发电量不计入阶梯电价适用范围,计入各地政府和用户节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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