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印发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河南省发改委 编辑:jianping 电力需求实施细则
日前,河南省发改委印发《关于印发河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要求通过实施有效的节约用电、环保用电、绿色用电、智能用电、有序用电、需求响应等措施,加强全社会用电管理,在用电环节制止浪费、降低电耗、移峰填谷、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达到节能减排、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提高智能化用电水平、
第五章 智能用电


第三十条 智能用电是指通过信息和通信技术与用电技术的融合,推动用电技术进步、效率提升和组织变革,创新用电管理模式,培育电能服务新业态,提升电力需求侧管理智能化水平。


第三十一条 加快完善河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功能配置,实现用电在线监测、数据统计分析与用电决策支持,引导电力用户和各类市场主体建设电力需求侧信息化管理系统,并接入河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电网企业应定期向政府报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所需的电力运行数据。


第三十二条 加速推进智能营业厅、智能小区、智能楼宇、电动汽车充电运营、大数据综合能源服务云平台等智能用电基础服务设施建设,积极推广和应用新型智能电能表、用户智能交互终端、电动汽车快速充放电等关键技术设备,支持电网企业、售电企业、电能服务机构完善配用电智能化管理服务,为用户提供智能小区/楼宇/家庭、智慧园区改造服务。


推动需求响应资源、储能资源、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新能源微电网的综合开发利用,开展大容量机电储能、熔盐蓄热储能、高效化学电池储能等多种储能示范应用,以“互联网+智慧能源”新模式促进用电管理服务更加友好、高效。


第三十三条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建立电力节能技术装备展示、交易平台,采用“互联网+展览展示”模式,积极宣传新型智能用电技术、设备,提升公众对智能用电、节电技术的认知度。


第三十四条 鼓励电网企业、售电公司积极探索以新一代智能电能表为能源路由器的智慧电能服务体系,开发部署开放互动、智能高效、广泛互联、安全可靠的智慧电能服务系统。


第三十五条 持续推进我省用电大数据中心建设,加快整合各领域用电数据,加强对工业企业、大型商业综合体、公共服务机构等重点电力用户的用电信息线上监测,逐步实现数据的集成和安全共享,为电力经济运行分析、用电和节电决策等提供充足、及时、准确的数据支持。


鼓励基于用电大数据的创新、创业,支持电网企业、电能服务机构、售电企业创新运营模式,为客户提供设备线下智能化改造服务,开展基于用电大数据的新型增值服务,降低企业智能化用电管理成本,并逐步实现全社会用电在线计量分析。


第三十六条 电网企业应落实“互联网+”电力服务创新实践,推进“掌上电力”、“电e宝”等应用整合,推动“网上国网”互联网服务平台建设,积极探索“智能型、市场型、体验型、线上线下一体化”建设标准及运营模式,为客户提供能效诊断、用电监测、数据价值挖掘、精准信息推送等服务,降低客户用电成本,满足客户全方位的智能用电服务需求。


第六章 有序用电


第三十七条 有序用电是指在发生电力供应不足、突发事件等情况下,通过行政措施、经济手段、技术方法,依法控制部分用电需求,维护供用电秩序平稳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有序用电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运行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序用电管理工作,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电网企业是有序用电管理工作的重要实施主体,电力用户应支持并配合实施有序用电。


第三十九条 有序用电应遵循“安全稳定、有保有限、注重预防”的原则,应建立和完善优先购电保障机制,将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用电纳入优先购电权计划,建立优先购电用户名录,以确保电网安全和电力供需平衡为目标,统筹全社会整体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涉及公众利益、国家安全等重要用户用电需求。


第四十条 各地应扩大需求响应试点实施范围,结合电力市场建设的推进,推动将需求响应资源纳入电力市场。支持、激励各类电力市场参与方开发和利用需求响应资源,提供有偿调峰、调频等服务,逐步形成占年度最大用电负荷3%左右的需求侧机动调峰能力,保障非严重缺电情况下的电力供需平衡。


第四十一条 引导、激励广大电力用户优化用电方式,电网企业、售电企业、电能服务机构应提供老旧用电设备控制回路改造、升级服务,协助用户加装具有负荷监测、控制等功能的需求响应控制装置,充分发挥和利用需求响应资源。电力用户应积极参与、配合实施需求响应。


第四十二条 各级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有序用电工作,密切关注电力供需形势,加强电力运行监测,科学编制有序用电方案。制定有序用电方案时应严格执行国家节能减排政策,重点限制违规建设项目、产业结构目录中淘汰类、限制类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高于限额标准的企业和其它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用电。


第四十三条 各级电网企业应密切跟踪电力供需变化,预计因各种原因导致电力供应出现缺口的,应及时报告当地经济运行主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 电力用户应按照有序用电方案,落实相关有序用电措施,优化生产组织和设备检修,积极应用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优先采用节电措施降低负荷需求。


第四十五条 电网企业应通过发挥电能采集系统优势开展负荷监测与控制,负荷监测能力达到经营区域内的最大用电负荷的80%以上,负荷控制能力达到经营区域内最大用电负荷的10%以上,将100kVA及以上用户全部纳入负荷管理范围。重点用能单位的用电数据应接入河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和河南省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


第四十六条 各级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应精细化开展有序用电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演练,增强操作能力,依法依规实施有序用电,保障优先购电权计划落实。


第四十七条 在面临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宣布进入应急状态或紧急状态,为保障电网安全运行,应执行事故限电序位表、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和黑启动预案等措施,系统稳定后根据需要及时启动有序用电方案。


第七章 需求响应


第四十八条 需求响应是指电网运行过程中出现轻微性缺电或用电负荷较低时,电力用户根据价格信号或激励措施,在特定时段增加或减少用电负荷,从而促进电力供需平衡、保障系统稳定运行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需求响应工作应坚持“安全可靠、自愿参与、公正平等、收支平衡”的原则,鼓励广大电力用户直接申请或通过电能服务机构集中管理的形式参与需求响应。


第五十条 需求响应作为有序用电的前置手段及柔性方式,目标是通过激励手段引导用户在出现轻微性缺电(用电负荷较低)时削减尖峰(增加低谷)负荷。电力用户应积极参与需求响应,通过优先开展需求响应缓解电力供需矛盾,最大限度地保障社会稳定经济运行。


第五十一条 需求响应邀约要与有序用电工作部署相结合,引导已列入有序用电方案的用户积极参与需求响应。当电网出现区域性负荷缺口时,通过需求响应平台在区域内发出响应邀约,若邀约响应量大于电力负荷缺口,可优先选择开展需求响应缓解供需矛盾;若需求响应量小于负荷缺口,应当执行有序用电方案。


第五十二条 电网企业应科学制定需求响应实施方案,与售电企业、电能服务机构相互配合,扎实做好组织实施、补贴支付、分析总结、效果评价等各环节工作。


第五十三条 逐步建立健全需求响应工作体系和运作模式,推动需求响应工作逐步向市场引导、用户主动响应转变,充分发挥需求响应在电力供需平衡、可再生能源消纳等方面的作用。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应健全和完善我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体系,不断优化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度,及时将电力需求侧管理相关措施纳入地方有关规章。进一步完善峰谷电价、尖峰电价、差别电价等电价体系,探索试行、推广高可靠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等电价政策,引导和激励电力用户参与电力需求侧管理。


第五十五条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将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纳入地方电力发展相关规划方案,确保实现对电力需求侧管理资源的优先开发和利用。


第五十六条 有关主管部门应依法组织制定、修订电力需侧管理相关地方标准,鼓励企业和有关单位制定电力需求侧管理企业标准、社团标准。


第五十七条 各级经济运行主管部门每年制定能力建设(培训)工作方案,充分发挥河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在宣传培训、技术推广、案例分析、成果展示等方面的作用,并通过考核和激励手段促进各类电力需求侧管理从业人员加强培训。


第五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资金可来源于电价外附加征收的差别电价收入、其他财政预算安排等;资金用途可包括: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等平台的建设和运维,示范项目补贴、示范企业奖励、需求响应补贴,以及宣传、培训、评估等。


第五十九条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管理模式和产品,为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提供信贷、担保、抵押、融资租赁、保理、资产证券化等金融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电能服务公司上市融资和发行绿色债券。探索创新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电力需求侧管理领域。


第六十条 加强电网企业需求侧管理工作考核,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目标责任考评制度,电网企业应按要求将上年度电力电量节约指标、负荷监测和控制等电力需求侧管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本年度电力电量节约目标和其他电力需求侧管理措施的建议等报至省发展改革委。


第六十一条 支持建立电能服务技术联盟、产业联盟,鼓励联盟成员开展合作。支持专业服务机构依托互联网等载体,开展线上线下培训和宣传,壮大电力需求侧管理专业人才队伍,提高全民节电意识和知识水平。加强用电和节电统计分析,完善电力需求侧管理绩效评估方法。


第六十二条 电网企业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合理支出,可计入供电成本。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和相关活动,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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