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浙江省发改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部分实施方案发布 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补助不超过0.8元

根据《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省级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的通知》(浙政函〔2013〕145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5〕53号),为及时有效发挥我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导向作用,规范、公平、公开使用专项资金,促进全省可再生能源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三)申报要求
  
  参与竞争的县(市、区)根据实施方案编制提交以下材料:
  
  1.清洁能源示范县实施方案(详见附件1)。
  
  2.清洁能源示范县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2)。
  
  3.县(市、区)政府出具的重点项目真实性和按期投运的承诺函。
  
  4.重点项目实施清单表(已开工重点项目需提供实物照片)。
  
  已获2013、2014、2015、2016年专项资金补助的示范县不参与竞争;获得新能源示范镇建设的县可申报示范县,但补助资金不能用于已获得补助的示范镇建设。
  
  三、新能源示范镇
  
  (一)申报条件
  
  按照“新城镇、新能源、新生活”行动要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较好,农村可再生能源消费比例较高、所在县(市、区)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并已出台相关扶持政策的行政镇(街道)。优先支持加快发展和边远海岛地区创建新能源示范镇。
  
  (二)资金补助规定
  
  1.单个示范镇补助金额不超过600万元。
  
  2.专项补助申请需落实到具体新建重点项目。
  
  3.新建重点项目包括: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800户以上);大型企业或公共建筑屋顶分布式光伏(3兆瓦以上);地面农光(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5兆瓦以上);集中连片空气源热泵(160户以上)、地热能利用(2000平方米以上)或光热建筑构件应用项目(160户以上);风能利用项目(1万千瓦装机以上);其他项目,包括农村大型沼气发电项目、光伏路灯(200盏以上)等。
  
  4.项目建设年限为2016—2018年。
  
  5.中央和省级其他专项资金已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6.专项资金申请金额按照重点项目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计算。其中,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补助不超过0.8元/瓦,光伏、风电项目补助不高于项目投资的3%,空气源热泵项目、地热能利用、沼气发电项目、光热建筑构件项目、光伏路灯项目补助不高于项目投资的10%。
  
  (三)申报要求
  
  参与竞争的行政镇(街道)需根据实施方案编制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示范镇实施方案(详见附件3)。
  
  2.新能源示范镇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4)。
  
  3.县(市、区)政府出具的重点项目真实性和按期投运的承诺函。
  
  4.重点项目实施清单表(已开工重点项目需提供实物照片)。
  
  示范镇可与示范县同时申报,示范县优先考虑。示范县区域内的示范镇,补助资金不再重复安排。已获2013、2014、2015、2016年专项资金补助的示范县、示范镇不参与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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