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精神,稳妥有序推进天津市电力体制改革,更好地支持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五)完善配套服务机制。

  12.核定输配电价。按照国家要求,2016 年研究制定天津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347 号)要求,组织开展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工作,严格核减不相关、不合理的投资和成本费用。在此基础上,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以有效资产为基础,测算电网准许总收入和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建立平衡账户,实施总收入监管与价格水平监管。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逐步完善输配电价体系。配合华北能源监管局开展华北区域输电价格核定。

  13.分步实现公益性以外的发售电价格由市场形成。放开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在形成机制上把输配电价与发售电价分开。其中,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协商、市场竞价等方式自主确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三部分组成。过渡时期,电力直接交易可采取保持电网购销差价不变的方式,即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调整多少,销售电价就调整多少,差价不变。其他没有参与直接交易和竞价交易的上网电量,以及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用电,继续执行政府定价。

  14.妥善处理交叉补贴。坚持保障民生、合理补偿、公平负担的原则,结合电价改革进程,配套改革不同种类电价之间的交叉补贴,逐步减少工商业内部交叉补贴,妥善处理居民、农业用户交叉补贴。过渡期间,由电网企业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现有各类用户电价间交叉补贴数额,经审核后通过输配电价回收。

  (六)促进新能源发展和消纳。

  15.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认真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编制本地区年度电力电量平衡方案时,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和保障民生的前提下,全额安排可再生能源发电,优先预留风电、光伏发电、水电等可再生能源机组发电空间,支持利用多能互补等技术提高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同时积极接纳京津冀地区的清洁电力,确保2020年非水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提高到10%。

  16.完善可再生能源、分布式电源并网机制。电网企业应健全电力并网技术标准及管理办法,进一步简化业务流程,建立相关制度并对外公开。开放电网公平接入,保障可再生能源、分布式电源无歧视、无障碍上网。放开用户侧分布式电源市场,准许接入各电压等级的配电网络和终端用电系统,允许拥有分布式电源的用户或微网系统参与电力交易。

  (七)强化燃煤自备电厂管理。

  17.鼓励小火电机组关停替代。削减煤炭消费总量,鼓励军粮城电厂、静海热电厂等小火电机组关停替代,减少污染物排放,推动大气污染防治。能耗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天津市标准的小火电机组应实施升级改造,拒不改造或不具备改造条件的逐步淘汰关停。

  18.规范自备电厂建设运营管理。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禁止公用电厂违规转为企业自备电厂。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应承担并足额缴纳政府性基金以及政策性交叉补贴和辅助服务费用,并按约定的备用容量支付系统备用费,严格执行调度纪律,主动承担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责任和义务。

  19.推进自备电厂环保改造。自备电厂应安装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设施,确保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2016 年,全市10 万千瓦及以上自备煤电机组全部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并于2017 年底前完成全部改造工作,鼓励其它有条件的自备电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八)加强运营管理和市场监管。

  20.强化供需两侧管理。按照市场化方向,从需求侧和供应侧两方面入手,搞好电力电量整体平衡。加强电力企业运营管理,确保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有效保障供需紧张情况下居民等重点用电需求不受影响。加强电力应急能力建设,提升应急响应水平,确保紧急状态下社会秩序稳定。

  21.建立电力规划统筹协调机制。建立政府各部门和企业之间、各相关专业规划之间的横向协调统筹机制,优化电源与电网布局,加强电力规划与能源等规划之间、地方性电力规划与全国电力规划之间的有效衔接。不断提升规划的覆盖面、权威性和科学性,增强规划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各种电源建设、网架布局和增量配电网业务要严格按规划有序组织实施。

  22.强化科学监管。完善电力监管组织体系,创新监管措施和手段,有效开展电力交易、调度、供电服务和安全监管,加强电网公平接入、电网投资行为、成本及投资运行效率监管。加强市场主体诚信建设,将企业法人及其负责人、从业人员信用纪录纳入天津市信用信息平台,使各类企业的信用状况透明、可追溯、可核查。对企业和个人的违法失信行为予以公开,违法失信行为严重且影响电力安全的,要实行严格的行业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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