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发改委关于做好2016年度光伏电站项目建设监管工作的通知

请厦门、漳州、三明、南平、龙岩市发改委督促项目单位抓紧开展已备案项目建设,并于2017年1月10日前将本地区项目建设情况报我委。项目未在2016年内开工的,应督促项目单位按闽发改能源〔2016〕640号文件规定向我委提交取消(撤销)项目申请。同时,请指导项目单位按国能新能〔2015〕358号文和闽发改能源〔2015〕737号文要求,做好项目信息填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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