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批复福建省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附全文)

同意福建省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原则同意福建省对试点工作的总体考虑。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汇总修改形成的《福建省售电侧改革试点......
 
  附件 
福建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精神和配套文件《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的工作要求,推动福建省售电侧改革,结合福建省情及电力发展现状,制定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出台的六个核心配套文件精神,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向社会资本开放售电业务,多途径培育售电侧市场竞争主体,推进福建电力直接交易升级,促进更多的用户拥有选择权,提升售电服务质量和用户用能水平,更好地服务福建经济社会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方向。逐步放开售电业务,进一步引入竞争,完善电力市场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参与售电市场,并注意售电侧改革与电力体制其它领域改革相衔接、相配合。  

  2.坚持安全高效。售电侧改革应满足供电安全和节能减排要求,优先开放能效高、排放低、节水型的发电企业,以及单位能耗、环保排放符合国家标准、产业政策的用户参与交易。 

  3.坚持改革创新。结合推进电力直接交易升级,创新参与市场主体准入及退出制度。探索供电业务管理新模式,整合互联网、分布式发电、智能电网等新兴技术,向用户提供智能综合能源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强和创新监管,保证电力市场公平开放,建立规范的购售电交易机制,对电网输配等自然垄断环节和市场其他主体严格监管。 

  4.坚持试点先行。按照整体设计、重点突破、以点带面、分步实施的要求,从各地市选择条件成熟地区或园区作为改革试点,探索售电侧改革经验,条件成熟后开放全省售电业务。 

  (三)总体目标 

  从服务电力用户,促进经济发展和推进节能减排出发,积极培育多元化售电市场主体,多种方式发展增量配电投资业务,全面放开电力用户购电选择权,规范市场行为,构建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售电市场运行机制,初步建立“多买方、多卖方”的售电市场结构和体系,激发售电市场活力,提升售电服务和供电质量水平,推动全省配售电行业清洁、高效、安全、可持续发展。 

  二、改革试点内容 

  (一)加快培育售电侧市场主体  
 
  1.售电公司 

  (1)售电公司的分类 

  福建境内的售电公司分为三类。包括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并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独立售电公司。同一供电营业区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但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同一售电公司可在多个供电营业区内售电。允许发电企业及其他社会资本投资成立售电公司,从事售电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组建售电公司参与市场交易;允许拥有分布式电源或微电网的用户、公共服务行业、节能服务公司等,从事售电业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在其经营区域内提供保底供电服务;电网企业投资成立的售电公司,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运营,确保市场化售电业务与输配电业务、非市场化售电业务分开;发电企业投资成立的售电公司,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运营,确保与发电业务分开。 

  (2)售电公司的准入条件

  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②资产要求: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其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③拥有与申请的售电规模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以及具有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特征的相关专职专业人员,具体参照国家发布的相关规定。 

  ④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3)售电公司相关业务 

  售电公司核心业务是购售电交易,并鼓励提供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和用电咨询等增值服务。 

  售电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电,包括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通过市场竞价购电或向其他售电商购电等。 

  2.电网企业 

  电网企业是指拥有输电网、配电网运营权(包括地方电力公司、趸售县供电公司),承担其供电营业区保底供电服务的企业,履行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基本责任。 

  电网企业应对供电范围内的各类用户提供电力普遍服务,保障基本供电;无歧视地向售电主体及其用户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收费等各类供电服务。当售电公司终止经营或无力提供售电服务时,电网企业在保障电网安全和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供电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的程序、内容和质量要求向相关用户供电,并向不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和无议价能力用户供电,按照政府规定收费。 

  3.电力用户 

  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可以直接与发电公司交易,也可以自主选择与售电公司交易,或选择不参与市场交易,参与交易的电力用户不得随意退出。 

  (二)开放用户购电选择权 

  逐步放开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购电选择权,条件成熟后全面放开用户的购电选择权,并采用负面清单方式,实行动态管理。 

  全省选择条件比较成熟的园区或部分地区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条件成熟后,在全省范围内放开所有售电业务。鼓励发展用户侧分布式电源,准许接入各电压等级的配电网或终端用电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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