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促进南昌市光伏发电应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促进南昌市光伏发电应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鼓励促进南昌市光伏发电应用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2014年9月9日第11
  三、落实工作责任目标。
  1、市发改委、市工信委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领域的相关政策,指导光伏产业和应用的发展;做好光伏应用项目立项、争取国家和省政策支持等工作。
  2、市财政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支持光伏应用的市级财政资金计划,并制定资金适用范围、扶持对象等具体管理办法。
  3、市、县(区)规划局负责协助光伏应用项目开发单位办理规划报建手续。
  4、市国土局负责协助地面光伏应用项目开发单位办理土地手续。
  5、市建委负责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光伏应用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积极联系省住建厅,推动出台新建建筑标准,使其能达到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要求。
  6、市城管委、市县(区)房管局负责协助推动全市居民万家屋顶光伏示范工程实施。
  7、市机管局负责组织行政机关和公共机构利用所辖建筑屋顶等资源建设光伏应用示范项目。
  8、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好“光伏进校园”活动。
  9、国网南昌供电公司负责配合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切实贯彻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支持光伏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10、市金融办负责落实银企对接,鼓励我市金融机构为进行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的企业、公共事业单位等法人实体及自然人提供信贷支持。探索以收(电)费权和电站资产质押等模式,解决光伏发电项目融资难的问题。支持金融机构与企业建立对接机制,推动保险企业进入光伏发电保险领域,开拓光伏发电保险业务。
  11、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负责研究相关扶持措施,加大对本辖区光伏发电应用的支持力度。
  四、突出重点鼓励支持领域。
  鼓励和推进屋面面积相对较大、屋顶承载符合安全标准、设备易于安装、发电就地消化能力强的公建单位、重点用能单位、工矿企业、大型商场(市场)、总部经济园、种养殖大棚等领域,积极开发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结合项目特点和条件,在不破坏生态环境前提下,利用风沙地、荒山荒地以及河道和航道的河岸、非通航水面、精养鱼池等区域有序开发建设独立光伏发电项目。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区域大力推广光伏照明。
  五、出台电价补贴支持政策。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有关补贴外,再按对列入全市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万家屋顶项目除外),建成并通过验收后,给予统一标准的市级度电补贴,即:建成投产并通过验收的光伏发电项目按发电量每度电给予0.15元补贴,补贴期暂定5年。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国网南昌供电公司按月代发。具体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和国网南昌供电公司另行制定。同时鼓励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出台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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