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光伏发电技术领跑基地2017年竞争优选工作方案公布

 一、工作概述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紧紧抓住《国务院关于支持山西省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42号)和转型综改试验区的机遇,以电站建设带动光伏装备制造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能源产业转型发展,构建多元化中高端现代产业体系。长治市

  四、优选标准
  (一)企业基本条件与承诺
  严格按照54号、76号和88号文件以及国家能源局关于技术领跑基地技术对标等有关要求,本基地项目投资建设的企业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并作出相应承诺:
  1)申报主体可为一家光伏制造企业集团或由一家光伏制造企业集团绝对控股的合资企业或联合体(采用此方式的股东方或联合体构成方不得超过2家),并由控股方提供申报先进技术(按照电池结构特征区分,主要包括多晶P型PERC、单晶P型PERC、单晶N型PERT、HJT、IBC)。申报控股主体的同一申报技术路线最多竞争不同基地的两个项目,申报超过两个项目的,将拒绝所有申报。同一单一申报主体或控股方集团只能申报基地内一个项目,且不得同时作为参股方申报基地内另一个项目。同一企业集团只能有一个企业参加基地内同一项目竞选。其中:
  i. 申报主体为单一光伏制造企业集团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下各项标准均按申报主体权益考核;
  ii. 申报主体为制造商和投资方(可为开展投资业务的光伏制造企业)合资公司或联合体的,应明确由申报先进技术的光伏制造企业绝对控股(并明确股权比例)且该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报主体的投资能力、并网业绩和光伏电站开发类科研、标准,以合资公司权益或联合体的组成单位权益为基础按双方股权比例加权考核,其余光伏电池与组件相关各项按控股方权益考核。采用合资公司方式的,其总资产和净资产应符合申报投资能力要求。
  2)申报主体总资产10亿元及以上,净资产5亿元以上;
  3)截至2017年12月31日,申报主体持有已并网运行的光伏电站容量不低于400MW(申报主体为单一制造企业集团的按申报单位考核权益容量;申报主体为合资企业或联合体的,以合资企业权益或联合体组成单位权益容量为基础,按双方股权比例加权考核。如有境外投资业绩的,以加盖公章的中文翻译件为准);
  4)申报主体申报多/单晶电池转换效率不得低于20%/21.5%,申报多/单晶组件转换效率不得低于18%/18.9%(应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监测认证机构提供的检测或认证报告。上述数值为光伏组件正面转换率,对于采用双面电池的,应提供正面转换效率和双面率、在典型辐照度下的发电功率和测试条件等);
  5)申报主体应具有申报前沿技术相关的电池及组件等的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目前未实施规模化生产且已制定该前沿技术的产业化发展计划;
  6)申报主体应在境内已具备申报前沿技术产品试验生产线且具有有效证明材料;
  7)申报主体无不诚信行为,2014年1月1日至今无高价转卖(0.3元/瓦以上)光伏前期项目行为;
  8)同一项目、同一主体勘察设计单位只能服务一个申报主体。对于出现同一勘察设计单位服务(包括申报材料技术内容等实质反映)多于一个申报主体的,涉及的所有申报主体申报均无效;
  9)申报主体应承诺项目整个建设经营期不得进行变更和转让;
  10)申报主体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分阶段向长治市基地办支付申报阶段的保证金1000万元,建设期履约保证金6000万元和质量保证金3000万元。申报保证金由银行出具保函书面担保,上交基地办,在与长治市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入选主体和未入选主体退还保函原件,已经公示后主动退出的企业,申报保证金不予退还。履约金由基地办收取,存入专户,项目开工后返还1000万元,经评估确认自主研发技术配套产线开工后返还1000万元,产线基本建成并达到批量生产后返还1000万元,剩余3000万元在项目全容量并网后转为质量保证金,待电站通过竣工验收一年后,经评估确认所采用的光伏组件衰减率合格和产线稳定高良率量产后一次性退还;
  11)申报主体承诺在当地成立项目公司作为项目开发建设主体;
  12)申报主体应承诺按照国家对技术领跑基地建设要求做好项目建设、验收和运行工作;
  13)申报主体应承诺配合长治市人民政府和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做好运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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