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报事故,山东某电力公司被罚87.5万元

来源: 太阳能发电网 编辑:jianping 电力工程
从山东省应急管理厅获悉:为警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事故报告职责,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山东省应急管理厅近期公布今年以来迟报事故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其中,山东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某迟报事故行政处罚案,对李某作出处上一年年收入60%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公司作出处87.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7日下午,山东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组织从业人员马某某、芦某某等人在济南市历城区某路口地下管廊进行电缆敷设施工作业。晚23时左右,由于捆绑钢管的铁丝断裂,失控后的钢管砸中马某某,导致其受伤倒地。事故发生后,芦某某立即拨打120电话,将其送至济南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抢救。2月28日4时40分,马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当日,施工负责人王某向主要负责人李某进行了报告。3月1日14时49分,李某向济南市历城区应急管理局报告了事故情况。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机械伤害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山东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李某未按规定时间向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存在迟报事故行为。李某迟报事故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济南市历城区应急管理局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43号第2档次,对李某作出处上一年年收入60%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事故发生单位山东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处87.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及时、准确、如实、完整地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是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一项重要职责。如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必然会导致事故报告难以及时、准确,并影响事故救援的组织实施和事故调查的开展。因此,对生产经营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行为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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