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 2020年全国光伏发电装机2.53亿千瓦

来源:太阳能发电网 编辑:jianping 可再生能源
据国家能源局官网消息:日前,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2020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结果的通报,据统计,截至2020年底,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累计装机容量9.34亿千瓦,同比增长约17.5%,占全部电力装机的42.5%;其中水电装机3.7亿千瓦(其中抽水蓄能3149万千瓦)、风电装机2.81亿千瓦、光伏发电装机2.
据国家能源局官网消息:日前,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2020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结果的通报,据统计,截至2020年底,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累计装机容量9.34亿千瓦,同比增长约17.5%,占全部电力装机的42.5%;其中水电装机3.7亿千瓦(其中抽水蓄能3149万千瓦)、风电装机2.81亿千瓦、光伏发电装机2.53亿千瓦、生物质发电装机2952万千瓦。

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达22154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29.1%;其中水电发电量13552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17.8%;风电发电量4665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6.1%;光伏发电量2611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3.4%;生物质发电量1326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1.7%。

据统计,30个省(区、市)中,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超过80%以上的3个、40%-80%的6个、20%-40%的10个、10%-20%的11个;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超过20%以上的4个、10%-20%的15个、5%-10%的9个、5%以下的2个。

通报表示,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科学评估各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状况,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和《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能源局委托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汇总有关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和运行监测数据,形成了《2020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报告》(以下简称监测评价报告),以此作为各地区2021年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和并网运行的基础数据。

2020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报告如下:

一、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总体情况

截至2020年底,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累计装机容量9.34亿千瓦,同比增长约17.5%,占全部电力装机的42.5%;其中水电装机3.7亿千瓦(其中抽水蓄能3149万千瓦)、风电装机2.81亿千瓦、光伏发电装机2.53亿千瓦、生物质发电装机2952万千瓦。2020年,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达22154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29.1%;其中水电发电量13552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17.8%;风电发电量4665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6.1%;光伏发电量2611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3.4%;生物质发电量1326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1.7%。

二、各省(区、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

2020年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实际消纳量为21613亿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28.8%,同比提高1.3个百分点;全国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8562亿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为11.4%,同比增长1.2个百分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各省级行政区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通知》(发改能源〔2020〕767号)公布的2020年各省(区、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综合考虑各省本地生产、本地利用以及外来电力消纳情况,经核算,除西藏免除考核外,全国30个省(区、市)都完成了国家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

据统计,30个省(区、市)中,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超过80%以上的3个、40-80%的6个、20-40%的10个、10-20%的11个;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超过20%以上的4个、10-20%的15个、5-10%的9个、5%以下的2个。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总量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如表1,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非水电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如表2。

表1  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总量责任权重完成情况



备注:1.青海省加上了河南省转让的12亿千瓦时超额消纳量;
      2. 浙江省加上了宁夏自治区转让的12.55亿千瓦时超额消纳量。

三、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收购落实情况

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依照《可再生能源法》要求,核定了重点地区风电和光伏发电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提出全额保障性收购相关要求。

2020年,在规定风电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的地区中,甘肃III类资源区、宁夏III类资源区和山西IV类资源区未达国家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要求,实际利用小时数比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分别低162小时、197小时和150小时。2020年,在规定光伏发电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的地区中,甘肃II类地区、青海I类和II类地区以及宁夏I类地区等4个地区未达到光伏发电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要求,其中,甘肃II类地区比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地区低137小时;青海I类和II类地区比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分别低64小时和63小时;宁夏I类地区比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低11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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