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发布首个可再生能源电力超额消纳量交易规则

从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官网获悉:日前,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可再生能源电力超额消纳量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并于近期试行开展省间超额消纳量交易。通知表示:市场主体购买并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后,获得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分为水电消纳量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消纳量包含电量类型、消纳时间、生产
从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官网获悉:日前,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可再生能源电力超额消纳量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并于近期试行开展省间超额消纳量交易。

通知表示:市场主体购买并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后,获得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分为水电消纳量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消纳量包含电量类型、消纳时间、生产省份、消纳省份、消纳主体等信息。超额消纳量交易通过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凭证交易系统开展,交易标的物为超额消纳凭证,分为水电超额消纳凭证交易和非水电超额消纳凭证交易,交易同时组织,交易周期和方式一致。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可再生能源电力超额 消纳量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开展可再生能源电力超额消纳量市场化交易(以下简 称“超额消纳量交易”),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保证超额消纳量市 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 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 源〔2019〕807 号)、《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印 发》 (发改办能源〔2020〕181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关于印发各省级行政区域 2020 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 的通知》(发改能源〔2020〕767 号)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本规则所指的超额消纳量交易,是指承担可再生能 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为完成消纳量要求,向超额完 成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的市场主体购买其超额消纳量的 交易。

第二条 市场主体应严格遵循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得提 供虚假信息、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利益。

第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可再 生能源超额消纳量交易运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四条 市场成员包括市场主体和电力交易机构。市场主体 包括各类直接向电力用户供/售电的电网企业、独立售电公司、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以下简称“配售电公司”,包括 增量配电项目公司)、通过电力批发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和拥有 自备电厂的企业。 

第五条 电网企业的权利义务:

(1)组织其经营范围内各类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完成 消纳责任权重。 

(2)作出履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的承诺,按规则参 与超额消纳量交易,履行成交结果。

(3)配合电力交易机构按照各省级政府出台的可再生能源 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在完成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 益性服务、非市场化用电量对应消纳责任权重后,将剩余保障性 收购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对应的消纳量分摊给所在省级行政区域 内市场主体。 

(4)每月初 8 个工作日内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所在地区全 社会用电量、市场主体用电量、可再生能源机组发电量和上网电 量、免考核电量等数据。 

(5)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交易相关信息。 

(6)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责任。

第六条 独立售电公司、通过电力批发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 的权利义务: 

(1)作出履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的承诺,按规则参 与超额消纳量交易,履行成交结果。 

(2)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交易相关信息。 

(3)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配售电公司、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的权利义务: 

(1)作出履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的承诺,按规则参 与超额消纳量交易,履行成交结果。 

(2)按市场交易需求,由电网企业统一安装计量表计,或自行安装符合计量规程的表计,对发用电数据进行计量,并接入 电网企业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或在每月初 8 个工作日内向电力交 易机构提供经所在地区政府部门或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认定的 经营范围内电力用户用电量、可再生能源机组发电量和上网电量、 免考核电量等数据。 

(3)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交易相关信息。 

(4)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电力交易中心的权利和义务: 

(1)组织开展超额消纳量交易,提供市场主体注册、消纳 责任权重账户设立、消纳量计算和分摊、交易组织、资金结算及 消纳责任权重监测、统计、核算等相关服务。 

(2)建设、运营和维护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凭证交易系统 (以下简称“凭证交易系统”)。 

(3)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保证信息披露及时、真实、 准确和完整。 (4)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市场主体均需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并在凭证交易 系统生成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账户。

 已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的市场主体,经履行入市承诺并完善 相关信息后,自动在凭证交易系统生成账户。

 未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的市场主体,按照地方政府可再生能 源保障消纳实施方案或相关规则及电力交易机构注册要件、信息 填报要求,在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工作后同步生成凭证交易系 统账户。

 第三章 消纳量生成、分摊和计算 

第十条 市场主体购买并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后,获得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分为水电消纳量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 电力消纳量(以下简称“非水电消纳量”)。消纳量包含电量类 型、消纳时间、生产省份、消纳省份、消纳主体等信息。 

第十一条 已接入公用电网的市场主体消纳量由每月结算 电量生成,各省级电网企业负责每月将市场主体发用电数据发送 相应省级电力交易中心。 未接入公用电网的地方电网、增量配售电公司、拥有自备电 厂的企业等市场主体,若已安装计量表计且接入电网企业用电信 息采集系统,则消纳量由采集的发用电数据生成。若未接入电网 企业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则其发用电数据须经所在地区政府部门 或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认定后,按月提交省级电力交易中心,在 电力交易平台生成消纳量,未经认定的发用电量不能生成消纳量。

 第十二条 市场主体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对应的消纳 量按如下方式计算: 

(1)对于电网企业按照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性收购要求统 一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对应的消纳量,首先用于完成居民、农业、 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非市场化用电量对应消纳责任权重 任务。如有剩余,电网企业按照各省级政府出台的可再生能源电 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向各市场主体分配分配剩余的保障性收购 电量。

 (2)对于通过电力直接交易等市场化交易产生的消纳量, 按照各省级电力交易中心提供的结算依据,计算购电市场主体对 应的消纳量。

 (3)对于合同转让交易,由可再生能源替代其他能源发电 产生的消纳量,按可再生能源实际结算电量,计入合同出让方对 应的购电市场主体消纳量账户。

 (4)对于按集中竞价、统一边际电价出清等未明确市场主 体结算电量中可再生能源成分的市场化交易类型,按同一交易序 列总成交电量中可再生能源电量比例,计算市场主体结算电量对 应的消纳量。

 第十三条 市场主体的消纳量由电力交易平台同步至凭证 交易系统,存入市场主体消纳量账户。

利用区块链技术,每 1MWh 超额消纳量生成 1 个可再生能源电力超额消纳凭证,作 为超额消纳量交易的标的物和消纳责任权重的核算依据,具有 唯一编码,对应可再生能源电量的电量类型、消纳时间、生产 省份、消纳省份、消纳主体等信息。 

不足 1MWh 部分的消纳量不再生成可再生能源电力超额消 纳凭证。 超额消纳凭证不能跨年度计入市场主体消纳责任权重。

 第十四条 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每月将绿证交易结果同步到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凭证交易系统,用以计算消纳责 任权重完成情况。1 个绿证等同 1MWh 非水电消纳量,参与消 纳责任权重计算,但不能在超额消纳量市场中交易。绿证不能跨年度计入市场主体消纳责任权重。

 第十五条 凭证交易系统对市场主体消纳量进行计算。包括 总消纳量、总非水电消纳量、总超额消纳量、非水电超额消纳 量。

计算公式如下: 

总消纳量=水电消纳量+非水电消纳量+绿证认购量 

总非水电消纳量=非水电消纳量+绿证认购量 

若市场主体的(水电消纳量+非水电消纳量)≥最低总量消 纳责任权重对应消纳量,则其总超额消纳量=水电消纳量+非水电 消纳量-最低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对应消纳量。 

若市场主体的(水电消纳量+非水电消纳量)纳责任权重对应消纳量,则其不存在总超额消纳量。

若市场主体的非水电消纳量≥最低非水消纳责任权重对应消纳量,则其非水超额消纳量=非水电消纳量-最低非水消纳责任权重对应消纳量。

若市场主体的非水电消纳量<最低非水消纳责任权重对应消纳量,则其不存在非水超额消纳量。

第十六条 总超额消纳量是可出售总消纳量的上限,非水电超额消纳量是可出售非水电消纳量的上限。在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时,可以出售水电消纳量;在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都完成时,可以出售非水电消纳量。

第四章 交易周期和方式

 第十七条 超额消纳量交易通过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凭证 交易系统开展,交易标的物为超额消纳凭证,分为水电超额消 纳凭证交易和非水电超额消纳凭证交易,交易同时组织,交易 周期和方式一致。 

第十八条 市场主体在自身消纳责任权重和所在省级行政 区消纳责任权重均完成的前提下,可以向外省市场主体出售超 额消纳凭证。若所在省级行政区域消纳责任权重未完成,则该 省市场主体只能从外省买入消纳凭证,不能向外省卖出消纳凭 证。 

第十九条 省间交易原则上只开展年度交易。

 第二十条 超额消纳凭证交易采用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 牌和滚动撮合方式。 双边协商是指市场主体之间自主协商凭证交易的数量和价格,经双方确认后形成交易结果。 

集中竞价是指市场主体集中申报凭证交易数量和价格,电力 交易中心按照一定规则进行出清,确定最终的成交对象、成交数 量和价格。 

挂牌交易是指市场主体将消纳凭证的需求量或可供量的数 量和价格等信息在凭证交易系统发布,由购买方提出接受该要约的申请,按照时间顺序出清。 滚动撮合是指市场主体在交易时间内参考展示信息,自由申 报凭证交易数量和价格,一旦匹配成功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 的原则出清形成交易结果。

第二十一条 超额消纳凭证只允许交易一次,成交后不能再 次出售。 第五章 交易组织 

第二十二条 交易时序安排: 

(1)每年年度电量结算工作完成后第二周,北京电力交易 中心组织开展省间超额消纳凭证交易。 

(2)如遇假期,交易时间顺延。具体交易时间以交易公告 为准。 第二十三条 市场主体在发送出售指令前,必须保证其账户 中持有满足出售指令条件的超额消纳凭证。

 第二十四条 交易合同全部采用电子化方式,以成交单作为依据。

 第二十五条 超额消纳凭证交易的成交价格通过市场化方 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双边协商和挂牌交易原则上不进行 限价。集中竞价和滚动撮合交易,为避免市场操纵及恶性竞争, 可以对报价或者结算价格设置上限。

 第二十六条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至少提前 3 个工作日发布 省间超额消纳量交易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交易时间、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 

(2)集中竞价、滚动撮合交易限价。

 第二十七条 市场主体对省间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交 易达成后 1 个工作日内向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提出,由北京电力 交易中心在 1 个工作日内给予解释。

 第二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等原因影响 交易时,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应最大限度维护交易双方权益、认 定交易有效或无效。 第二十九条 市场主体违反本规则,严重扰乱或破坏市场正 常交易秩序时,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权认定其交易无效或撤销,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市场主体作为责任方进行承担。

 第六章 资金结算 

第三十条 资金结算是指根据超额消纳凭证交易结果,对交 易参与方相应资金的结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十一条 超额消纳凭证交易资金利用现有电费结算渠 道进行结算,先完成交易和凭证交收,后随电费完成资金结算。

 第三十二条 超额消纳凭证交易资金于交易完成后当月或 次月进行结算。 

第三十三条 省间交易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根据交易结果 适时出具结算依据给相关省级电网企业、市场主体,市场主体 按照结算依据交收超额消纳凭证。

 第三十四条 超额消纳凭证交易资金在电费结算单据中单 项列示,市场主体按照交易结算依据和电费结算单据收\付资金。省间交易由买卖双方所在的省电力公司进行资金结算。

 第七章 核算和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在年度省间超额消纳量交易结束后,北京电力 交易中心于次月完成各市场主体核算。

 第三十六条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建立消纳权重完成情况信息披露 机制和平台,指导市场主体完成消纳责任权重。 

第三十七条 信息主要通过信息披露平台、北京电力交易中 心网站、微信公众号进行披露。 

第三十八条 市场主体如对披露信息有异议或疑问,可向北 京电力交易中心提出,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即日起执行,有效期 2 年,并根据市场运行情况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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