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电力市场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实施细则发布施行 鼓励光伏等新能源发电交易

来源:太阳能发电网 编辑:jianping 电力市场鼓励光伏新能源
日前,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陕西电力市场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细则》),明确提出:鼓励风电、光伏等新能源机组替代常规火电机组发电交易。在风电、光伏等新能源消纳受限地区,为减少弃风、弃光电量,新能源机组之间可以开展相互替代发电交易。《细则》明确:鼓励风电、光伏等新能源机组,

日前,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陕西电力市场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细则》),明确提出:鼓励风电、光伏等新能源机组替代常规火电机组发电交易。在风电、光伏等新能源消纳受限地区,为减少弃风、弃光电量,新能源机组之间可以开展相互替代发电交易。


《细则》明确:鼓励风电、光伏等新能源机组,以及大容量、高参数、环保机组开展替代燃煤自备电厂机组发电交易。


《细则》强调:保证电网安全运行所需的发电量不得转让。


以下是《细则》具体规定:


陕西电力市场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陕西电力市场体系,丰富市场交易品种,为市场主体提供降低违约风险的有效手段,规范发电权交易及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依据《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发电权交易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18〕36号)、《陕西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西北监能市场〔2020〕10号)及市场相关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是指在不影响相关方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实现市场主体之间合同电量的有偿卖出和买入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包括优先发电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和市场化合同电量转让交易。


第四条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一般应遵循安全高效、节能减排、公平公正、风险自担原则,在保障电网安全的前提下有序进行。


第五条 参加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要符合《陕西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陕西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要求,并已在陕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注册生效。参加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的发电企业还应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且进入商业运营。


第二章  交易类型和周期


第六条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每月组织一次。交易标的包括次月及本年度内后续月份的优先发电合同电量、直接交易合同电量和省间交易合同电量。具备条件时,可适当缩短交易周期。


第七条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主要采用双边协商交易和挂牌交易两种方式。


双边协商交易由出让方和受让方自主协商交易电量、价格等,签订双边协议,提交交易中心,并通过电力交易平台进行申报,经安全校核后形成交易结果。


挂牌交易由交易中心统一组织,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开展,由转让方提交转让挂牌申请,明确转让电量、价格等信息;交易中心据此组织交易,由受让方摘牌,经安全校核后形成交易结果。


第八条 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也可以通过双边协商开展合同电量回购交易。合同电量回购交易可以是全部电量回购交易,也可以是部分电量回购交易。合同电量回购交易须经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和交易机构确认后正式生效。


第三章  发电企业之间合同电量转让交易


第九条 发电企业之间的优先发电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必须符合节能减排原则:


(一)火电机组可以转让给风电、光伏发电、水电等清洁能源机组,不得逆向转让。


(二)火电机组之间原则上只允许小容量、低效率、高污染及关停机组向大容量、高参数、环保机组转让,不得逆向转让。


(三)保证电网安全运行所需的发电量不得转让。


(四)热电联产机组以热定电电量及余热余压余气、垃圾发电等非常规机组优先发电电量不得转让。


第十条 鼓励风电、光伏等新能源机组替代常规火电机组发电交易。在风电、光伏等新能源消纳受限地区,为减少弃风、弃光电量,新能源机组之间可以开展相互替代发电交易。


第十一条  鼓励风电、光伏等新能源机组,以及大容量、高参数、环保机组开展替代燃煤自备电厂机组发电交易。


第十二条  自备电厂余量上网电量参与市场交易所达成的合同电量不得转让。


第十三条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约束条件:


(一)任何一次交易组织中,同一发电单元只能在出让方和受让方中选择一种身份参与合同电量转让交易。


(二)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成交后,合同执行期内原则上不能进行二次转让或合同回购。


(三)受电网运行条件约束的发电机组电量不得转让。


(四)直接交易合同或省间交易合同中明确规定不能转让的发电电量不得转让。


第四章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之间的合同电量转让交易


第十四条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之间的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约束条件:


(一)在同一次交易中,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只能在出让方和受让方中选择一种身份参与合同电量转让交易。


(二)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成交后,合同执行期内原则上不能进行二次转让或合同回购。


(三)参与批发交易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之间可以转让与发电企业成交的交易合同电量。


(四)售电公司之间不允许转让零售用户代理合同关系。同一售电公司代理的同一电网企业供电的零售用户之间可进行合同电量转让交易。


(五)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受电网运行条件约束时不得转让。


(六)直接交易合同或省间交易中明确规定不能转让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不得进行转让。


第十五条 拥有配电网的售电公司所承担的优先购电用户合同电量不得转让,所承担的保底供电责任不因电量转让而免除。


第五章  交易组织


第十六条 原则上每月15日以前完成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市场主体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交易意向或确认交易;在申报期结束5个工作日内,交易中心向相关市场主体发布交易结果。


第十七条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试行电子合同。参加交易的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账号、密码对交易承诺书进行确认,由交易承诺书+交易结果共同构成电子合同。交易结果一经发布,电子合同立即生效,产生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双边协商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流程:


(一)交易申报。在交易申报期内,由出让方(受让方)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拟出让电量、电价等信息,受让方(出让方)进行确认。


(二)交易出清。交易中心在申报期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对电力交易平台申报信息进行校核,出清无约束交易结果,并提交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


(三)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在2个工作日之内将校核结果返回交易中心,形成有约束交易结果。


(四)结果发布。安全校核通过后,交易中心于下1个工作日发布交易结果。


第十九条 挂牌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流程:


(一)挂牌。在交易申报期内,由出让方向交易中心提出合同电量转让挂牌交易申请,经初审通过后,由出让方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挂牌电量、电价等信息。


(二)摘牌。受让方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摘牌对象和摘牌电量、电价等信息。


(三)交易出清。交易中心在交易闭市后2个工作日内,对电力交易平台申报信息进行校核,按相关规则出清无约束交易结果,并提交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


(四)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在2个工作日之内将校核结果返回交易中心,形成有约束交易结果。


(五)结果发布。安全校核通过后,交易中心于下1个工作日发布交易结果。


第六章  结算与考核


第二十条 交易中心负责出具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结算依据。


第二十一条 发电企业之间的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执行后,由受让方与电网企业按原合同规定电价进行结算。出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转让费用由交易双方自行结算。


第二十二条 参与批发交易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之间的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不影响与发电企业达成的上网电价。电力用户输配电价(含线损)按照受让方对应电压等级收取。受让方按“原交易合同电价+受让方对应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与电网企业结算。出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转让费用由交易双方自行结算。


第二十三条 合同电量转让后,按原合同电量对应的结算顺序进行结算。同一市场主体同时存在多份处于同一结算序位转让合同的,在同一结算序位内,按转让合同生效时间先后顺序结算。部分电量转让的,转让电量优先于原合同剩余电量结算。


第二十四条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达成后,由受让方承担履约责任。合同电量全部转让的,对履约情况只考核受让方,不考核出让方;合同电量部分转让的,按分割后的合同电量,转让部分只考核受让方,未转让部分只考核出让方。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五条 交易中心、电力调度机构、市场主体应当遵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披露相关交易信息。


第二十六条 市场主体发生争议时,采用自行协商,提请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调解,相关机构仲裁,法律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


第二十七条 市场主体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由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会同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