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电力市场交易信用评价及评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来源:新疆监管办 编辑:jianping 电力市场交易信用评价
5月29日,新疆监管办印发关于征求《新疆电力市场交易信用评价及评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全文如下:新疆电力市场交易信用评价及评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电力市场风险,规范市场交易秩序,促进市场成员履约守信,依据《电力法》、《中共中央

5月29日,新疆监管办印发关于征求《新疆电力市场交易信用评价及评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全文如下:

 

 

新疆电力市场交易信用评价及评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电力市场风险,规范市场交易秩序,促进市场成员履约守信,依据《电力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2016-2020年)》、《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清单(2018版)》、《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明确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电力企业信用评价规范》、《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新疆电力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含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独立的售电公司)、电网企业(含各局域电网企业、趸售县(团场)供电公司)、电力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


第三条 新疆电力市场交易信用评价及评定工作应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共建、信息公开、公正透明、防范风险、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组织开展。


第四条 新疆电力市场交易信用评价的组织实施、信用评定以及评定结果应用等工作仅在新疆电力市场化交易范围内开展,经推送认定列入涉电力领域“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的,将在涉电力领域内开展联合惩戒。


第五条 新疆电力市场交易信用评价及评定工作主要分为信用评价、信用评定及推送信用认定三个部分。其中,信用评价工作由评价机构在电力市场内(以下简称:场内)组织开展,并按月形成评价结果;评价结果经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能源监管机构)评定后形成信用评定结果,并记入新疆电力市场交易信用档案,在场内执行奖励或惩戒措施;能源监管机构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要求,按月开展涉电力领域“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的推送认定工作。


经推送后未认定列入涉电力领域“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的市场成员执行场内惩戒和信用修复政策;经推送后认定列入涉电力领域“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的市场成员执行涉电力领域联合惩戒,并按照国家相关信用修复政策进行信用修复。


第六条 在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前,新疆电力市场交易信用评价机构暂定为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信用评价机构负责新疆电力市场信用档案建设、公示、公布及管理,并按月对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所具有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价。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具备信用评价条件后,适时开展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电网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价。


第七条能源监管机构负责电力市场成员信用行为的评定及推送认定工作,负责本管理办法具体实施的监管。


第二章  信用评价


第八条 新疆电力市场交易信用评价等级执行“三等五级制”,根据评价分值不同分为AAA、AA、A、B、C。其中AAA级表示信用很好,AA级表示信用好,A级表示信用较好,B级表示信用一般,C级表示信用差。能源监管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具体实施情况,结合电力市场实际需求,将B、C两等扩展为BBB、BB、B、CCC、CC、C六级,必要时可对每个信用等级用“+”“-”符号进行微调,表示略高于或略低于本等级。初期分值与信用等级对应关系如下:

信用等级 分值
AAA 901-1000
AA 801-900
A 501-800
B 301-500
C 300以下


第九条 新疆电力市场交易信用评价指标主要分为三级。其中,一级指标主要包括:申报信息、基本条件、市场行为及履约能力、市场监管、市场信用管理等;二级指标主要包括:信息的完整性、信息的真实性、企业基本信息、信用机构及人员设置、市场注册、交易行为、交易执行、交易结算、自愿退市管理、信息报送、信用等级延续等;三级指标主要包括:企业资产、交易规模、注册条件、市场秩序遵守、合同履约能力、费用清算、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详见附件)。


第十条 评价机构应建立与信用评价工作相适应的技术支持系统,原则上应通过系统自动采集相关评价数据指标,按照标准进行自动评分评级,各类指标累计分值作为该市场成员月度信用评价分值。评价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操作指南等内部管理制度,细化信用信息申报、信用评价组织、信用公示及备案等具体流程。


第十一条 新疆电力市场交易信用评价工作以月度为周期开展,参评市场成员可以通过声明、自主申报、社会承诺等形式向评价机构提供与评价指标相关的证明材料,并确保相关信息材料合法、真实、完整、有效。评价机构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扩展评价信息来源,作为市场成员信用评价信息的补充,其中非公开信息需经授权后开展查询和采集。


第十二条 新疆电力市场交易信用评价基础分值为700分,评价机构每月按照评价指标确定的具体分值,根据参评市场成员交易行为在700分的基础上进行评定,根据具体评价指标要求,对失信行为扣减分值,对守信行为增加分值,最终累加分值作为市场成员信用评价结果,得出对应等级。其中,增加或扣减分值还需遵循以下条款:


(一)参评市场成员月度评价未出现失信扣分时(未扣减700分),在当期基础分值之上予以奖励30分,下一评价周期基础分值以上月累计分值为评价标准;


(二)为促进市场成员守信,对连续三个月评价为B级的市场成员在下一评价周期将额外加扣100分;


(三)参评市场成员单项一级指标评价得分为零的,其分值直接降为350分(评价分值350分以下的按照实际评分处理),并推送认定列入“重点关注名单”;


(四)参评市场成员单项二级指标评价得分为零的,在当期评价级别基础上直接降一级;


(五)已列入涉电力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的,其评价等级直接降至最低等级;


(六)经能源监管机构或相关政府部门印发正式文件明确列入电力市场信用评定体系惩戒的参评市场成员,根据相关印发的文件要求进行市场评价;


(七)对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促进市场建设做出重大贡献的参评市场成员,经能源监管机构评定并印发正式文件奖励后,可在下一评价周期按照文件要求奖励对应分值。


第十三条 信用评价机构于每月10日前完成上月市场成员信用评价工作,并通过平台网站、报刊等渠道公示评价结果,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内参评市场成员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信用评价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信用评价机构应及时受理市场主体复核申请,并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核意见。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期间,信用评价机构需建立信用提醒机制,对本评价周期内可能出现初次降级的参评市场成员予以提醒。正式评价结果公示结束前,参评市场成员采取合法合规措施达到具体指标要求后,原则上可降至原有级别最低分值。


第十五条 每月18日前,信用评价机构须将无异议评价结果及异议受理情况上报新疆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并于每月20日前,将审议后的信用评价结果、异议受理情况、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意见等上报能源监管机构申请信用评定,经评定无异议形成信用评定结果,并按照本办法确定的流程执行奖惩措施。


第十六条 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以下的市场成员可在下一周期评价工作开展前,通过完善内部管理、如期履约、规范自身交易行为等措施,降低相关评价指标扣减分值,逐步恢复自身信用等级。


第十七条 评价机构应以季度、年度为周期形成市场交易信用评价报告,报能源监管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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