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贵州能监办发布通知,就《贵州电力调峰和黑启动辅助服务市场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全文如下:贵州黑启动辅助服务市场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贵州电力市场改革,激励发电企业提供更优质的黑启动辅助服务,确保贵州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
日前,贵州能监办发布通知,就《贵州电力调峰和黑启动辅助服务市场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全文如下:
贵州黑启动辅助服务市场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贵州电力市场改革,激励发电企业提供更优质的黑启动辅助服务,确保贵州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制定依据包括《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及其配套文件、《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工作方案》(国能发监管〔2017〕67 号)、《贵州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黔监能市场〔2017〕112 号)、贵州施行的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和并网发电厂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两个细则”)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贵州电网黑启动辅助服务市场。
第四条 黑启动是指电力系统区域大面积停电后,在无外界电源支持情况下,由具备自启动、自维持能力的发电机组所提供的恢复系统供电的服务。黑启动耗时是指从调度发令到发电机组具备向电网供电条件的时间。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贵州能源监管办)负责黑启动辅助服务市场的监督与管理,负责监管本细则的实施。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六条 参与黑启动辅助服务交易需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 已在贵州电力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注册完成的发电企业。
(二) 并入贵州电网的统调机组,由南方电网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南网总调”)或贵州电网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调度中心”)调度。
(三)应委托具备资质的试验单位开展黑启动测试试验,确认机组具备黑启动能力,且相关技术性能指标应满足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标准要求;黑启动测试试验报告有效期须涵盖次年全年,且应在每年 11 月上旬前报调度中心备案。
第七条 调度中心的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电网结构划分黑启动分区子网,并根据电网和电源等的变化调整黑启动分区及机组要求。
(二)将满足第六条相关条件的机组清单提交交易中心。
(三)负责开展黑启动辅助服务的安全校核。
(四)根据系统实际情况,调用黑启动辅助服务。
(五)负责黑启动辅助服务的计量和考核。
(六)向市场成员提供安全约束条件和基础数据。
(七)具备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市场干预手段。
(八)按规定披露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交易中心的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及管理。
(二)组织黑启动辅助服务交易。
(三)负责黑启动辅助服务交易结算。
(四)建设和维护交易技术支持系统,支撑黑启动辅助服务市场化交易(以下简称“技术支持系统”)。
(五)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交易组织
第九条 黑启动辅助服务交易周期原则上按年开展。如有需求,由调度中心提出,经贵州能源监管办批准,可以开展月度及以上交易。
第十条 调度中心根据贵州电网运行方式安排和系统安全运行需要,确定次年系统黑启动分区及黑启动机组需求。
第二节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权利和义务】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要求提供基础技术参数以确定调峰服务的能力,或提供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调峰服务能力测试报告。
(二)按规则参与调峰市场交易,提供调峰服务并获得相应费用收益,享受调峰服务并按规定缴纳费用。
(三)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四)按规则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取调峰市场交易结果等相关信息。
(五)加强厂内设备运行与维护,确保能够根据电力调度机构调度指令提供符合规则要求的调峰服务。
(六)调峰服务提供方在按其申报能力范围提供调峰辅助服务期间,不得影响其供热、环保等相关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电网企业权利和义务】电网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一)保障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
(三)按规定向市场主体提供计量等服务。
(四)按规定进行相应的电能计量和费用结算。
(五)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电力调度机构权利和义务】电力调度机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定调用辅助服务。
(二)按调度管理范围负责安全校核与调度运行,确保电网运行安全。
(三)负责落实调峰市场的风险防控措施,实施应急处置。
(四)按规定提供调峰服务调用执行结果,配合电力交易机构开展交易结算工作。
(五)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会同电力交易机构受理市场主体质询,协调处理市场争议。
(六)计算交易费用及分摊结果,按规定提交至交易中心,并配合交易中心开展月度交易结算工作。
(七)负责与其职责相关的技术支持系统的建设、运维。
(八)会同交易中心监视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配合贵州能源监管办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对市场运营规则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完善修改建议。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电力交易机构权利和义务】电力交易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一)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管理与交易申报、月度结算等相关服务,提供交易结算依据。
(二)配合调度机构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电力调度机构受理市场主体质询,处理市场争议。
(三)负责与其职责相关的技术支持系统的建设、运维。
(四)会同调度机构监视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配合贵州能源监管办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对市场运营规则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完善修改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