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局《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国家能源局 编辑:jianping 电力业务许可信用
能源局《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今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告》表示,为提升电力业务许可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监管水平,促进监管对象依法诚信经营,营造诚信和谐的行业氛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

 

能源局《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今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告》表示,为提升电力业务许可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监管水平,促进监管对象依法诚信经营,营造诚信和谐的行业氛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能源局组织编制了《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2019年8月18日前,将意见建议传真至010-63976381,或将邮件发送至zzgz@nea.gov.cn


附件

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提升电力业务许可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以下简称“电力业务许可”)监管水平,促进监管对象依法诚信经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和《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2016-2020年)》(国能资质〔2016〕35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依照法定职责,在电力业务许可监管中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监管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以及国家能源局推动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有关精神,在电力业务许可监管中建立健全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现“信用管终身”,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按照“依法依规、分类有序、标准统一、协同共治”的原则实施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 按监管对象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监管措施原则上实行全国统一标准,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自治的协同共治模式。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科学规范的信用等级评定与分类标准健全完备,对接联动、动态管理的平台系统顺畅运行,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全面发挥作用,“守信者无事不扰,失信者利剑高悬”的信用监管格局基本形成,电力业务许可监管水平大幅提升,监管对象诚信意识显著增强,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和行业氛围持续优化。


二、规范开展信用等级评定与分类


(四)完善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


各信源单位依据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数据清单将监管对象在电力业务许可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环节和相关行业活动中产生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和更新,并及时报送至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健全监管对象法定代表人信用记录,并关联至其所在单位信用记录。


(五)科学实施信用等级评定


科学建立电力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评价指标体系,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等级由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按照指标体系自动评价生成,每月评价一次。指标体系由一级、二级、三级指标构成,其中一级指标包括合规度、践约度、诚信度,合规度指标下设行政处罚记录、行政检查记录等二级指标和电力业务类处罚、安全生产类处罚、招投标类检查违规等三级指标,践约度指标下设合同违约记录、交易不良行为记录等二级指标和主营业务类违约、违反电力调度不良行为等三级指标,诚信度指标下设基本素质、守信意愿等二级指标和注册资本、主动修复信用意愿等三级指标,指标设置依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信用等级在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中共享,在电力监管中应用。


(六)合理确定信用分类标准


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等级分为信用良好、守信、失信、严重失信。依据电力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评价指标体系,将电力行业市场主体分为优、良、中、差四级,与信用分类等级相对应。其中,优表示基本无信用风险,良表示信用风险较小,中表示有一定信用风险,差表示有较大信用风险,并用“+”、“-”符号微调。


(七)统一信用分类监管措施标准


编制《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应用措施清单》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信用监管应用措施清单》(见附件),统一确定电力业务许可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环节对四类监管对象实施的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信用良好监管对象实施信任监管,依法依规采取“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制”等激励政策;对守信监管对象实施正常监管,按照正常标准和要求实施;对失信监管对象实施重点监管,高标准严要求,采取加大抽查频率、加大真实性核查等加大监管力度的措施;对严重失信监管对象实施严格监管,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依法限制其权利。


三、积极对接和应用信用信息平台


(八)实时查询信用信息与信用等级


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实现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与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监管信息系统的对接,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在电力业务许可各监管环节实时查询监管对象的信用信息与信用等级,将其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做到逢审批必查、逢检查必查、逢处罚必查。


(九)参考系统提示采取监管措施


通过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实现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等级与各监管环节分类监管措施的自动匹配,在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查询信用等级时实时提示相匹配措施,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参考该提示实施分类监管。


(十)关注信用状况和信用风险变动


通过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将连续6个月及以上信用等级为失信或严重失信的监管对象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及时将其信用信息推送至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当监管对象被列入“黑名单”或发生严重违规行为造成严重负面舆情,及时进行信用风险变动提示。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及时关注信用状况和信用风险变动提示,对相应监管对象加强监管。


(十一)抽取“双随机”检查对象


通过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提供“双随机”检查对象抽取功能,对每个信用等级的监管对象设定相应的抽取概率,由平台自动完成检查对象的抽取并将名单及相关信用信息推送至派出能源监管机构。


四、优化电力业务许可事前审批


(十二)实行申请材料递交差异化管理


在递交申请材料环节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监管对象设定差异化政策。对信用等级为信用良好的监管对象,在许可新申请、许可延续、许可证补办等业务中简化申请材料;对信用等级为守信的监管对象在许可证补办等业务中简化申请材料;对信用等级为失信、严重失信的监管对象,要求其按照许可法规制度规定递交申请材料,不得简化。


(十三)探索实行差异化容缺受理


在电力业务许可审批中探索建立容缺受理机制,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申请材料欠缺的许可事项,经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十日内补齐欠缺材料的,可先行予以受理,加快办理进度。对信用等级为信用良好、守信的监管对象,在许可新申请、许可变更、许可延续等业务中实行容缺受理;对信用等级为失信、严重失信的监管对象,原则上不实行容缺受理。容缺受理对象履行承诺取得许可的,将作为守信信息纳入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


(十四)差异化开展现场核查


在现场核查环节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监管对象采取差异化核查措施。对符合条件的信用等级为信用良好的监管对象,在许可新申请、许可变更、许可延续等业务中一般情况下可以免于现场核查;对信用等级为守信的监管对象,抽取一定比例开展现场核查;对信用等级为失信、严重失信的监管对象,将其列为重点核查对象,一般情况下必须开展现场核查,加强申请材料真实性以及证明效力等方面的核查力度。


(十五)设置差异化办理时限


在电力业务许可审批中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监管对象设置差异化办理时限。对信用等级为信用良好的监管对象,在许可新申请、许可变更和许可证补办等业务中压缩办理时限;对信用等级为守信的监管对象,在许可证补办等业务中压缩办理时限;对信用等级为失信、严重失信的监管对象,按照许可法规制度规定期限办理。


五、分类开展电力业务许可事中检查


(十六)分类实施“双随机”抽查


在电力业务许可“双随机”抽查中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监管对象采取差异化抽取概率和检查方式。对信用等级为信用良好的监管对象,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检查方式以非现场监管为主;对信用等级为守信的监管对象,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检查方式是现场检查或非现场监管;对信用等级为失信的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检查方式以现场检查为主;对信用等级为严重失信的监管对象,每年至少开展1次现场检查,在开展专项监管、定点监管或问题监管时将其列为必查监管对象。


(十七)强化差异化自查工作


在电力业务许可自查工作中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监管对象采取差异化核查措施。对信用等级为信用良好的监管对象,减轻自查工作量,免于核查;对信用等级为守信的监管对象,要求其报送自查报告并抽取一定比例对自查情况进行核查;对信用等级为失信、严重失信的监管对象,要求其报送自查报告并对自查情况进行重点核查。


(十八)对失信、严重失信监管对象开展重点核查


对信用等级为失信、严重失信的监管对象,通过信息技术手段记录分析其许可制度执行情况,对其填报数据真实性进行详细核查,并结合日常监管掌握的,或社会公众反映集中的问题,对其开展重点核查。


六、规范实施电力业务许可事后处罚


(十九)规范设定行政处罚幅度


在实施罚款等行政处罚时,在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范围内,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监管对象设定差异化处罚幅度。对信用等级为信用良好的监管对象,在处罚幅度内按下限处理;对信用等级为守信的监管对象,在处罚幅度内处理;对信用等级为失信、严重失信的监管对象,在处罚幅度内按上限处理。


(二十)加强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管理


依法依规对受到行政处罚且符合涉电力领域重点关注名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即“黑名单”)认定标准的监管对象,启动认定程序,并按要求完成信息归集和发布,在监管对象完成信用修复或名单有效期届满时,及时完成退出程序。


(二十一)深入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将被纳入“黑名单”的监管对象信用信息,通过“信用能源”网站、单位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并按有关程序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


(二十二)规范开展信用修复


鼓励符合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修复条件的监管对象按程序积极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信用能源”网站等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相关部门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加快建立完善协同联动、一网通办机制,为监管对象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


七、推动实施协同监管


(二十三)联合其他部门加强协同监管


加强电力业务许可监管对象信用信息跨部门共享,对信用等级为失信、严重失信的监管对象联合其他部门实施协同监管,推动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黑名单”主体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二十四)引入多元主体参与协同监管


充分发挥集团公司、行业组织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中的作用。对信用等级为失信、严重失信的监管对象加强行业协同监管,将相关检查、核查、处罚等情况向其所在集团和行业组织通报,推动集团和行业组织加强内部约束和管理。鼓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记录建设、大数据分析、风险预警、失信跟踪监测等工作,助力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的高效精准实施。


八、工作要求


(二十五)加强组织保障


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工作由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推进落实。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所辖区域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单位要加强沟通,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二十六)严格责任落实


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等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细化职责分工,严格落实执行,在电力业务许可各监管环节全面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依清单实施分类监管措施,并及时准确反馈实施结果。


(二十七)开展考核评估


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开展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工作考核评估,制定年度工作报告编制规范和评估计划,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按要求提交所辖区域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年度工作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工作推进落实情况与成效等进行评估。


(二十八)做好宣传培训


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深入细致向监管对象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并加强对基层和一线监管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为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的顺利实施打好基础。组织新闻媒体广泛报道,积极宣传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措施及其成效,营造良好行业氛围。


附件:1.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应用措施清单(2019版)

2.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信用监管应用措施清单(20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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