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清理转供电不合理加价取消一批电网垄断性收费

来源:太阳能发电网 编辑:jianping 供电降价
国家发改委7月10日公布的《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提出,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并加快落实已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据了解,针对企业用电成本的降低,发改委已下发多个文件,部署了5项降价措施,已取得初步成效。继《

国家发改委7月10日公布的《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提出,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并加快落实已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


据了解,针对企业用电成本的降低,发改委已下发多个文件,部署了5项降价措施,已取得初步成效。继《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之后,国家发改委降成本再出重拳,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


通知强调,确需保留的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按照地方定价目录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严格管理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没有列入清单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等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失信黑名单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外公示。


据介绍,按用电性质划分,中国电力用户分为居民、农业、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四大类。其中,一般工商业电价最高,原因是中国的工商业用户承担了对居民和农业的交叉补贴,令居民和农业享受了低电价。为进一步降低企业非税负担、优化营商环境,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降电价的量化目标:降低电网环节收费和输配电价格,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


国家发改委称,围绕上述降电价目标,此前下发的《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732号)两个文件部署了5项降价措施,已取得初步成效。

 

《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细化了电网企业服务收费的范畴和模式,具体包括:


电网企业提供的输配电及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应纳入输配电成本,通过输配电价回收,不得再以其他名义向用户变相收取费用。取消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收费项目;取消可以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更名过户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内容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电网企业已为电力用户提供计量装置校验、复电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电网企业责任的,由用户承担相关费用。


该文件同时明确,确需保留的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按照地方定价目录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严格管理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没有列入清单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对于一些地方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存在的不合理加价现象,国家发改委要求采取有力措施清理规范,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


所谓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简单来说,一般工商业电力用户,通常都是商业综合体及产业园区的租户,并不直接面对电网企业。有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等经营者,会在转供电环节向电力用户收取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之外的各类加价。


787号文件指出,对于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要主动服务,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目录销售电价结算。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转供电主体要将今年以来的降价政策措施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电网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收的其他费用,纠正转供电主体的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的行为。


787号文件还对此前已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提出了时间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电网企业于今年7月底前全部退还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省级电网企业要于7月底前将本地区并网自备电厂名单(区分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和其他两类)、系统备用费减免政策落实情况、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征缴详细情况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狠抓关键问题和关键环节,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和更加有效的办法,切实增强一般工商业用户获得感。(据国家发改委,澎湃新闻,经济日报综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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